勞動法中用工之日怎麼釐定?真老闆非法人或股東怎麼關聯真正的老闆?
作者:由 四十已知天命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11-11
感覺問題越來越複雜了。
簡述一下背景吧。在一個公司工作,公司的法人股東都不是真正的老闆。公司要在別的區開個分公司,與我達成協議在分公司工作,5月10日便籤訂勞動合同,內容沒確定用工之日起止日期,試用期三個月。之後幫忙找寫字樓租下來當辦公場所,中間斷斷續續的持續到7月2日才與辦公場所的房東簽訂租賃合同,然後工作至今沒給過工資,老闆理由是以開啟為準,之前沒有打卡不算用工。
這樣就有兩個問題:
一、勞動仲裁是否能起訴到真正的老闆。
二、用工之日能否界定在5月份?
逐個回答
1、不能。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不可能直接訴某個自然人。
2、首先要清楚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分公司,還是口語上的所謂分公司。
如果是,那你直接兩個一起告,總公司要對不足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不是,你還得先找依據證明兩家是關聯企業。這種關聯,是要事實上對關聯,不是表面上某個法定代表人、股東相同,而結果,也就是兩者經補的年限累計。
差之毫釐 繆以千里,你在申請之前還得仔細辨別,不要浪費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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