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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用工之日怎麼釐定?真老闆非法人或股東怎麼關聯真正的老闆?

作者:由 四十已知天命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11-11

勞動法中用工之日怎麼釐定?真老闆非法人或股東怎麼關聯真正的老闆?四十已知天命2022-11-11 18:09:28

感覺問題越來越複雜了。

簡述一下背景吧。在一個公司工作,公司的法人股東都不是真正的老闆。公司要在別的區開個分公司,與我達成協議在分公司工作,5月10日便籤訂勞動合同,內容沒確定用工之日起止日期,試用期三個月。之後幫忙找寫字樓租下來當辦公場所,中間斷斷續續的持續到7月2日才與辦公場所的房東簽訂租賃合同,然後工作至今沒給過工資,老闆理由是以開啟為準,之前沒有打卡不算用工。

這樣就有兩個問題:

一、勞動仲裁是否能起訴到真正的老闆。

二、用工之日能否界定在5月份?

勞動法中用工之日怎麼釐定?真老闆非法人或股東怎麼關聯真正的老闆?2022-07-24 22:15:25

逐個回答

1、不能。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不可能直接訴某個自然人。

2、首先要清楚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分公司,還是口語上的所謂分公司。

如果是,那你直接兩個一起告,總公司要對不足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不是,你還得先找依據證明兩家是關聯企業。這種關聯,是要事實上對關聯,不是表面上某個法定代表人、股東相同,而結果,也就是兩者經補的年限累計。

差之毫釐 繆以千里,你在申請之前還得仔細辨別,不要浪費自己的時間。

標簽: 分公司  用工  關聯  老闆  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