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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治理的機制分析

作者:由 唐明漢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01-19

共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關於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控制權配置上分權制衡,在公司經營上監督制約的問題。企業科層是指一組規範與法人財產相關各方的責、權、利的制度安排,其中包括股東、董事會、管理者和工人。或者說,它是企業內部不同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在科層中,生產和交易活動是在僱傭的背景下進行的,企業家居於核心地位,他與其有要素提供者簽訂要素契約,契約中所未規定的剩餘則由企業家利用自己的權威相機處理。由於難以區分不同成員的貢獻,因此它是透過命令機制以及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來解決企業內部成員的矛盾並做出必要的行動。在共同治理中,各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簽訂詳盡的契約,透過正式契約界定自己的權力,透過行使權力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企業內部透過正式組織制度,以行政命令進行生產和交易活動。同時,由於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有大小之分,以權利分配的公司控制權力也有強弱之分。弱利益相關者在運用弱勢權力維護自己權利時一方面要依賴法律的保護與支援,用法律規範保證權力的正常有效地執行;另一方面還需要藉助利益趨同的利益相關者聯盟。利益趨同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聯盟權力高於單個利益相關者,如小股東聯盟、債權人聯盟、顧客聯盟,更能有影響力地行使權力,與大股東、經營者的權力進行抗衡,以達到權力的牽制和制約。利益相關者聯盟的形成是基於聯盟內各利益相關者的信任合作與協調機制,否則難以形成利益相關者聯盟。同時,各聯盟之間也需要信任合作與協調,才能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否則將陷入爭權奪利之勢。

網路治理的機制同樣也是科層機制與信任合作機制。在企業內部網路治理中,各成員之間如員工、部門等,組織網路的資訊交流和創新活動往往由個體完成的,在團隊管理和合作開發過程中,很多創新知識的來源依賴於成員的隱性知識和來自個人社會關係網路的資訊,以及這些資訊和知識與組織網路資源的整合,而這更多的依靠科層治理機制,透過激勵與約束實現整合。信任機制和市場機制的結合常常體現在企業間網路的制度安排,例如與供應商長期性的關係契約和關係融資等。關係契約很大部分是依賴於對合作夥伴的聲譽、競爭力、雙方在價值和文化上的某種程度一致性,以及組織和個人的社會關係。因此,關係合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可變性,可以依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減少談判和執行的成本。

由於不同的治理機制各有利弊,科層機制可以實行統一的集中控制,有效地防止被套牢和資訊溢位的風險,但是正式科層權威系統的資訊傳遞慢、損耗大,缺少有效的激勵手段;以信任為基礎的機制可以促進知識的交流和創新活動,以及參與者對資產的專用性投資,但是由於缺少嚴格的契約約束和權力保證,存在被套牢和資訊溢位的風險。不同的治理機制之間存在互補性,可以採用不同治理機制的組合來有效減少治理成本。因此,不管是共同治理還是網路治理,都不可能是單一的某一種治理機制,任何一種機制都不能解決治理的問題,而應是多種治理機制的有機組合和有效的運用以達到治理目標,只是在具體運用時的範圍與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共同治理與網路治理在治理機制上有趨同性。

標簽: 治理  相關者  機制  利益  科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