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詩詞

【筆記】當代政治思想史(施密特)1

作者:由 林先生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21-05-12

1、施密特的生平

施密特的生平,其實最為人津津樂道,就是他與納粹不清不楚的關係。

當時隨著納粹的興起,1933年5月1日,他加入了納粹黨。這顯然就構成了一生為人所詬病的汙點。他獲得了當時納粹的戈林的器重,成為了普魯士議會的議員。1933年,他發表了《國家、運動和人民》一書,為納粹辯護。

後來,納粹開始清除異己的時候,施密特發表《領袖守護憲法》一文,為希特勒開脫。1935年,他支援把猶太人從德國公共部門之中清除出去。

但是1936年之後,施密特開始失去了納粹的顯然。後來他加入了人民衝鋒隊,開啟了保衛柏林的戰鬥。

二戰結束以後,他作為戰犯受審,他對自己辯護說,自己是一個天主教堂,並不喜愛世俗事務,他的著作和演講,只不過是學術性,而非意識形態的。

後來他無罪釋放,在故鄉度過了40年,最後1985年他97歲的時候,去世了。

2、主權就是決斷例外狀態者

施密特的政治思想的核心在於主權問題的討論,他認為主權就是決斷非常狀態的人。

他認為,主權者是人,而不是物,所以主權問題必定涉及到誰在決斷。

所以問題就是,誰是統治者?誰能夠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誰能夠填補法律的空白?誰有資格採取那些憲法沒有規定的行為?在法律生活之中的現實中,至關重要的是由誰來決定的?

在這裡,自由主義者是不認為這種統治主體的重要性,幾乎自由主義的大師們都認為,這種問題本身就是存在問題的。

因為,自由主義的核心在於限制統治權力,而不是談論誰來統治。誰來統治,也要進行限權。

伯林則認為,這種追問方式就是積極自由的追問模式,與消極自由不同。

由此可見,施密特的思想,一開始就是與自由主義針鋒相對的。

施密特認為,自由主義認為的法治國家,他排除了人的因素,是一種純粹的客觀性。

也就是,他否認主權是作為客觀,或非人格化的方式存在的。施密特認為,法律決斷之中內在於人格因素,形式法的實現,依賴於人,純粹的法律觀念沒有指明誰來實現法律。

他認為,所謂法治,只不過指明瞭如何做決策,沒有涉及到誰來做決斷。

所以,在洛克和霍布斯,他傾向於霍布斯,他反對任何用抽象的理性秩序代替主權的企圖。

人格論區別於非人格論,施密特認為,主權者則必須落實到具體的人,而非抽象的國家或法律。

我們知道,一般我們有一個概念叫做“法人”,比如說公司法人,國家法人。這個法人,指的是就是公司這個實體,或國家這個實體,而不是某個人。那個人一般會稱之為法人代表。但是施密特則認為,主權必須落實到某個人那裡,這就有點朕即國家這個意味了。

而近代自由主義者,目的假設的就是,用一個普遍的法律秩序,代替原來那個皇帝的位置,統治者只不過是一個假象式的存在,所謂流水的統治者,鐵打的憲法,這樣的社會才能穩定下來。

施密特的意味,顯然在於,政治高於法律,沒有主體的法律是不能實現的,所以他認為抽象談論主權,是逃避責任。在他看來,這個人格化的目的,在於指明法律的承擔責任的人,做出決斷的人。

這是這個主權作為具體的人一個解釋,其次就是非常狀態。

所謂非常狀態,指的是就是例外狀態、緊急狀態,他對應著一種極端危險的狀態,危險到國家的存亡。照施密特的意思,非常狀態無法描述,因為理性是用來把握常規,而非常規就無法被理性所把握了。但是他區分了非常狀態和無政府狀態,在他看來,非常狀態下,秩序仍然存在,他不同於無政府狀態。

並且,非常狀態也不能以法來規定,因為他外在於法律,他認為,非常狀態下,舊的規範將會終止,新的規範就會出現。這種非常狀態,非常類似於馬克思所說的“專政”概念。

那麼,在正常情況下,主權者是不顯現,只有在例外狀態下,他才能凸顯出來。

我們知道主權理論第一次系統提出,來自於博丹,博丹認為,主權是至高無上,不受限制的,原因在於,博丹所處的時代是宗教戰爭狀態,他希望一個統一,穩定的社會秩序。

施密特認為,博丹的理論核心其實是在說,主權在緊急狀態下的不受約束,主權的決斷者是君主,君主可以無需任何討論。而隨著18世紀以後,社會秩序逐步穩定,這種非常狀態的討論就消失了。

主權是決斷非常狀態者,透過訴諸於極端情況,他認為,法律僅僅侷限於日常狀態。所以自由主義者設想的理性秩序,只能用於平常狀態。而那種極端情況下,自由主義就失靈了。

他的主權定義,第三個關鍵詞是決斷。

決斷,是什麼意思呢?

其一、決斷指的是,決斷何為正常狀態,也就是要找到所謂正常和非常的界線在哪裡,這裡依賴於主權者的決斷。因為法律也是由主權者決定的,有權決斷何種狀態為非常狀態,也就是意味著終止非常狀態

其二、決斷,也是指的是在非常狀態下,做出決定的能力。當出現非常狀態下,一切法律終止了,主權者直接展示出真實面目。那麼他就有賴於主權者的直接決斷。

他認為,這種決斷是無中生有的決斷,與任何規範都不相干。

他認為,這種決斷是不受任何限制,是絕對的東西,決斷是純粹的開端。他的意思是說,決斷的目的是消除非常狀態,之所以依賴於主權者,是因為憲法法規是針對日常狀態做出規定。

他特別推崇一個政治學家(儘管他非常不出名),叫做柯特斯,這個人認為人性是惡的,主權專政,他對於自由主義進行了批判,他認為自由主義總是在討論,在政治上搖擺,所以他強呼叫專政中止討論,應對沖突。

他透過決斷論,認為法律的本質是人的決斷,而不是依靠規範來進行決斷,他意味著法律規範不具有普世性,他只不過是決斷的產物。

這種觀點來自於韋伯,韋伯認為,制度有兩種可能,一個是卡里斯馬權威的程式化,權威的決斷帶來了後人得以遵循的法律。

而這他也進行了對於現代性的反思,他認為,現代社會,是卡里斯馬權威的消失,也就是出現了物化現象,一切都按照程式前進,決斷是多餘,這樣的世界是沒有政治的世界。

透過,我們可以看到,這套理論顯然對於獨裁統治者有著非常的魅力。

而這套理論,與歐洲原本的“專政”觀念非常類似,盧梭就在《社會契約論》專門討論了專政

但是,只有在面對非常巨大的危險時,對它的權重才能超過公共秩序重組的危險,只有當國家面對生死存亡時,法律的神聖權力才應該被暫停行使。如果增加政府的活力足以對付危險,政府可以把權力集中在它的一兩個成員手中。在此,不是法律的權威在改變,而是它們執行管理的形式在改變。但是,如果面鄰的危險使法律成為有效行動的障礙,就應該指定最高領袖,使所有法律沉默,並暫時擱置主權權威;在此情形下,一般意志是相當清楚的,顯然人民最關心的是不使國家滅亡。因此,立法權力的擱置並不是廢除它,使法律沉默的官員並不能使它說話;他主導剋制了立法權力而不能代表它;他可以為所欲為但不能制定法律。

3、政治的標準:劃分朋友和敵人

施密特認為,政治的標準就是敵人和朋友,他認為,所有政治活動和政治動機都可以歸結為敵友劃分。

施密特認為,政治標準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指的是,他不依賴於其他領域的標準,他有獨特性。在這裡,政治敵人,未必是道德上是壞人,或者長得不好看等等。

他認為,自由主義者的問題就在於,他把政治和其他事情分割而獨立處理。

換言之,任何對立,一旦上升到敵友的對立,那麼就上升到政治了。

他認為,敵友涉及到人的分合的程度,敵友只不過是形式的概念,這意味著敵友的劃分是相對的,敵人是相對意義的死敵。

4、敵人的概念

他所說的敵人是什麼意思呢?

其一、敵人是現實存在的敵人。他認為,敵人必然存在,只不過在平常狀態下,他是隱藏的。

其二、敵人是公共的敵人,他涉及到群體之間的對抗。他認為,非友即敵,非戰即和,沒有第三種可能。

其三、敵人是相對的。對於敵人,並非要是要消滅它,而是在抵抗其進攻,所以敵人才是相對的。並且,由於敵人是相對的,他是可以轉化為朋友的。並且敵人是政治主體主觀判斷的,敵人是由主權者做出決斷的。

其四、敵人是形式性的。敵人的判斷不依賴於其他內容,至於誰來判斷敵人,這是沒有一個客觀標準的,敵人是具體存在的敵人。在與敵人的較量之中,沒有正義與否,也沒有所謂正義的戰爭。

顯然,一旦把主權決斷者與敵人的判斷聯絡起來,那麼就會被認為,主權者說誰是敵人,就是敵人的境地。至於這種敵友論,其實很早人類就認識到了。

標簽: 決斷  施密特  狀態  敵人  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