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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寶糾紛緣由和法律分析 |君眾律師事務所

作者:由 知乎使用者g1S2aX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16-09-06

針對王老吉與加多寶爭議已久的“改名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已在12月2日作出終審判決,加多寶被判定虛假宣傳,王老吉勝訴。加多寶被判定虛假宣傳,須賠償王老吉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超過1000萬元,並銷燬違法廣告語宣傳物品及公開賠禮道歉。對於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加多寶表示遺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接受了加多寶公司的再審申請。

王老吉加多寶糾紛緣由?

這要從一樁行賄案說起:1995年,羊城藥業把“王老吉”的使用權租借給加多寶的母公司鴻道集團,並規定其生產經營紅色罐裝和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1996年廣藥集團成立,王老吉的商標所有權也按有關規定劃給了廣藥集團。2000年5月3日,作為王老吉商標的持有者,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署了正式合同,約定香港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期限為2000年5月至2010年5月,共10年。

但是,就在此後的2002年至2003年間,鴻道集團又與廣藥集團簽署了兩份補充協議,在原租賃期未滿之前將商標租賃時限分別延長至2013年和2020年。也就是在兩份補充協議簽訂期間,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曾行賄廣藥集團原總經理共300萬港幣,陳鴻道則保釋外逃至今未歸案。也就是說廣藥和鴻道集團所簽訂的王老吉的租賃時限至2013年和2020年的補充協議均是發生在簽約雙方行賄、受賄基礎之上的,隨後2012年5月9日,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責令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而此時,行賄的陳鴻道已經保釋外逃,在無可奈何之下,廣藥才選擇訴諸法律手段,最終收回了王老吉的商標。

王老吉加多寶糾紛緣由和法律分析 |君眾律師事務所

王老吉加多寶糾紛緣由和法律分析 |君眾律師事務所

“對於消費者而言,‘紅罐王老吉’或‘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主要與‘王老吉’商標相關聯,而並非直接指向加多寶公司。因此,無論是‘原來的紅罐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涼茶了’還是‘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給消費者傳遞的資訊顯然是‘紅罐王老吉涼茶’更名為‘加多寶涼茶’,甚至讓消費者誤以為‘王老吉’商標已被廢棄或消亡,市場上再出現即屬於非法的認識,這種虛假宣傳必將導致‘王老吉’遭受損失。”法院判決書中對此做出了明確說明。

 什麼是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資訊,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虛假宣傳都是哪些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王老吉加多寶糾紛緣由和法律分析 |君眾律師事務所

王老吉加多寶糾紛緣由和法律分析 |君眾律師事務所

 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 ?

廣告主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釋出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王老吉與加多寶爭議已久的“改名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已在12月2日作出終審判決,加多寶被判定虛假宣傳,王老吉勝訴。加多寶被判定虛假宣傳,須賠償王老吉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超過1000萬元,並銷燬違法廣告語宣傳物品及公開賠禮道歉。對於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加多寶表示遺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接受了加多寶公司的再審申請。

王老吉加多寶糾紛緣由?

這要從一樁行賄案說起:1995年,羊城藥業把“王老吉”的使用權租借給加多寶的母公司鴻道集團,並規定其生產經營紅色罐裝和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1996年廣藥集團成立,王老吉的商標所有權也按有關規定劃給了廣藥集團。2000年5月3日,作為王老吉商標的持有者,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署了正式合同,約定香港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期限為2000年5月至2010年5月,共10年。

但是,就在此後的2002年至2003年間,鴻道集團又與廣藥集團簽署了兩份補充協議,在原租賃期未滿之前將商標租賃時限分別延長至2013年和2020年。也就是在兩份補充協議簽訂期間,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曾行賄廣藥集團原總經理共300萬港幣,陳鴻道則保釋外逃至今未歸案。也就是說廣藥和鴻道集團所簽訂的王老吉的租賃時限至2013年和2020年的補充協議均是發生在簽約雙方行賄、受賄基礎之上的,隨後2012年5月9日,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責令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而此時,行賄的陳鴻道已經保釋外逃,在無可奈何之下,廣藥才選擇訴諸法律手段,最終收回了王老吉的商標。

“對於消費者而言,‘紅罐王老吉’或‘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主要與‘王老吉’商標相關聯,而並非直接指向加多寶公司。因此,無論是‘原來的紅罐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涼茶了’還是‘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給消費者傳遞的資訊顯然是‘紅罐王老吉涼茶’更名為‘加多寶涼茶’,甚至讓消費者誤以為‘王老吉’商標已被廢棄或消亡,市場上再出現即屬於非法的認識,這種虛假宣傳必將導致‘王老吉’遭受損失。”法院判決書中對此做出了明確說明。

 什麼是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資訊,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虛假宣傳都是哪些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 ?

廣告主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釋出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君眾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9年,是一家專注於商業交易和商事糾紛解決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張明君律師是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中國傳媒大學管理碩士、專業商事法律服務十餘載;張明君律師擅長法人治理、股權設計、股權激勵、創業孵化、金融證券、IP保護等,為多家影視娛樂公司提供法律服務。請進入公眾號“君眾律師事務所”(kingandzone),瞭解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