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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農村法律師:帶您瞭解自留山的相關規定

作者:由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22-02-26

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自留山是按政策規定和農戶經營能力,將荒山劃給各農戶的一種經營方式。山權歸國家或集體,林權歸農戶個人,貫徹誰造誰有、允許繼承、可以折價轉讓的政策。劃分自留山以村 (組) 現有農戶和每戶人口及荒山的多少為標準。

自留山的“三權”

農戶自留山的“三權”,是指自留山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屬集體,林地使用權屬農戶,自留山上的林木所有權屬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自留山登記發證,指的是自留山使用權的登記發證;自留山繼承,指的是自留山林木(包括林木及其他經營收益)的繼承。

自留山經營的基本單位是家庭

1.戶內人口增減,自留山不變

經營自留山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前提條件,自留山經營的基本單位是家庭。人民政府對自留山只登記確權到戶,不確權到每個家庭成員。農戶家庭成員是動態的,戶內家庭成員的增減,不影響該戶“現任”成員繼續使用本戶的自留山。遷入或出生新增的家庭成員,自然分享本戶的自留山使用權;遷出的家庭成員,就失去了本戶的自留山使用權。

2。全戶消失,在處理好林木補償後收回自留山使用權

根據憲法精神和現行政策法規規定,農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消失的,集體經濟組織在處理好自留山林木的補償或繼承後,收回自留山使用權。

自留山繼承糾紛處理

被繼承人經營的自留山林木,屬於個人遺產,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在“戶”還存在的情況下,繼承人對死者自留山提出繼承訴求的,在實際調處時,應把握四點:

一是自留山使用權必須由本戶的其他成員繼續行使,戶外繼承人不得分享自留山使用權。

二是死者死亡時,自留山林木,在家庭中分割的死者個人份額,可由繼承人繼承。

三是戶內人口外遷,外遷人提出分割自留山時,不得分割自留山使用權,但可以對其本人的經營成果給予適當處置。

四是戶內成員可以分戶自立,達成分戶協議後,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以分別申請自留山使用權登記。

當“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消失,最後一個家庭成員戶口外遷的,可以在處理好林木的補償後,將自留山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最後一個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自留山的林木;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以繼續經營死者的自留山。

因自留山林木繼承問題發生爭議,根據《森林法》、《繼承法》和《民事訴訟法》等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鄉村調解組織可以調解,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