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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封禪書是中華民族哲學思想的核心內容 敬天法土 天人-天命 敬畏所有的神靈乃是中華文明核心傳統

作者:由 無心道人無恥之徒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22-07-03

史記。封禪書記載的所有事件,乃是中華民族上古時期與秦漢以來的哲學思想的核心內容,敬天法土,敬畏所有的神靈,乃是中華文明5000年的優良傳統。因此,中華民族的本土宗教體系——道教的產生,也是先驗邏輯的必然。

天人-天命的理論以一定的經驗事實為依據,用類比感應的聯絡方式建構了一個由天控制和主宰以至善為目的的普遍必然的宇宙論體系。

天人-天命的理論對法律秩序的正當性支援與規範性約束表明,天人-天命的理論包含著這種法律秩序所必須的充分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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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不僅在制度上繼承和修正了秦朝,而且在理論體系上也延續和修正了秦朝,可以說和風細雨的漢朝是疾風暴雨的秦朝的成熟版。

漢代在制度上的成熟主要表現為規範體系的全面建設,除了秦朝建立的以皇帝制度為核心的政治制度體系之外,

還確立了基於綱常關係的社會倫理規範體系,

既突出了依靠法律的剛性賞罰,也突出了依靠道德的柔性自覺,

但最核心的還是確立了基於宇宙普遍聯絡的三綱五常的社會關係網路及人的行為正規化。

因此,漢代的黃老術,神仙術與現實世界的國家政治治理,乃是相互呼應的、相得益彰的關係,三綱五常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原則的提出,乃是對應天命-天人的先驗邏輯與國家政治的政治秩序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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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立足民本,優先考慮人倫關係的尊卑貴賤及親疏遠近等人世本然秩序,

先秦法家則立足國家本位,優先考慮秩序維持的工具有效性,兩者都要求君主的積極作用,

但儒家更看重德性統帥,法家更看重賞罰刺激。

儒家和法家在漢代天人-天命理論體系下的衝突、互動、滲透與融合,形成了一種不同於先秦法家的在理論體系上較為完全的法理學說及法律體系。

一方面,儒家關於世界本然特別是人本然應然等理想價值及人本秩序的理論內容被法家化,拓寬了先秦法家的理論內容;

另一方面,儒家在為法家提供新內容的同時,也獲得了來自法家的形式規範,即儒家提供了價值支撐和方向導引,法家提供了權威保障和工具支援,兩者共同形成了一種倫理取向的、大一統的集權的法理及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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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法家並沒有什麼統一的學術綱領或者什麼形式的共同宣言,“法家”這個稱呼只是後代史家對商鞅、吳起、申不害等政治活動家的一個共同稱呼。

只是到了戰國後期,在總結早期法家的實踐和思想的基礎上,《商君書》、《管子》編成和流行以後,法家才成為先秦學術的一個重要流派。

著名大師荀子,當時也是鼓吹法家思想的旗手,他提出了既要“隆禮”也要“重法”的社會思想,由此可見,儒、法兩家並不存在學術邏輯上的根本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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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政治主張與儒家的“德治”和“人治”相對,提出國家應該按照統一的法律依法治國。

春秋時代,我國出現了最早的成文法,也開始出現了法治的理念。

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指的就是法治。但孔子是反對“專任法治”的,認為人民如果因為懼怕嚴刑峻法而不敢亂來,卻並不能心服,社會也得不到真正的和諧。

孔子明顯已經認識到了,法治確實是富國強兵所不可缺少的正道。商鞅變法後的秦國就是走的這個治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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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治的特點是:明法於眾和信賞必罰、以罪定罰。

人性本惡和趨利避害是法家思想的人性基礎,因此只要民眾能守法就行,不圖其心服。

儒家明顯認為這太缺乏“人情味”了,是刻削寡恩。但是歷史事實也證明,其實單純的“人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部分儒者的理想,與之相比法治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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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主張因時制宜、依法治國和變法圖強,同時也強調了強權和嚴刑峻法。

是法家,而不是儒家,最早提出了大一統政治,也最早提出了“三綱”思想,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也最早提出了結束“百家爭鳴”的政治局面。

法家雖然退出了政治舞臺,但法治主張已經成為歷代王朝的政治基礎,

儘管都以“德治”來標榜,但卻從未廢除法治,歷代王朝也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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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系的法理不是一個由單一法家或儒家學派在某個時代完成的概念體系,而是一個多元思想經歷漫長時代的思想結果,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則是儒家和法家兩者融合而形成的理論整體。

剖析儒家和法家融合形成自成一體法理的思想環境和概念形成過程,對於完整呈現中華法系核心法理的內容,準確理解和科學評價中華法系,繼承其合理精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中華法系發源於上古華夏文明,成型成熟於漢唐時期,爛熟於明清時期,在東亞儒家文化圈國傢俱有廣泛深遠影響力。 儒家文化圈中的法律秩序及相應法理體系都得益於中華文明在兩漢時期的意識形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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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時期的法律秩序較為簡單,而且法理論述也基本依靠宗教神學。

殷商西周時期的法律秩序隱匿在血緣宗法中,而法理內容則隱匿在宗教神學中。

自春秋時期人文主義興起以後,簡單的法律秩序越來越難以適應日益活躍起來的社會,宗法血緣關係的紐帶不能容納需要被強制規範的內容,

不論是天子與諸侯之間,還是諸侯之間,還是大夫之間,甚至是庶人之間,都出現了大量需要規範而血緣宗法中的法律秩序卻未能規範的情況,由此就出現了春秋晚期到戰國時期的變法浪潮。

所謂變法浪潮就是諸侯立法、行法的浪潮。

諸侯的法逐漸壓過了傳統的禮與刑而成為法律秩序的主幹,而殷商西周時期包裹在神權中的法理內容也由於人文主義的興起而被解構,

法家即變法家的法理體系在內容上只是為諸侯的立法、行法進行理由辯護與技術支援,較多地偏重工具理性,強調秩序再造,

較少價值性的關懷,既缺少對人的價值內涵的解讀,也缺少普遍理想主義的倫理規範重建,試圖以單純的王法來實現大一統的天下大治。

秦朝快速覆滅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繁密嚴苛的法律秩序及法理體系無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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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不僅在制度上繼承和修正了秦朝,而且在理論體系上也延續和修正了秦朝,可以說和風細雨的漢朝是疾風暴雨的秦朝的成熟版。

漢代在制度上的成熟主要表現為規範體系的全面建設,除了秦朝建立的以皇帝制度為核心的政治制度體系之外,

還確立了基於綱常關係的社會倫理規範體系,

既突出了依靠法律的剛性賞罰,也突出了依靠道德的柔性自覺,

但最核心的還是確立了基於宇宙普遍聯絡的三綱五常的社會關係網路及人的行為正規化。

因此,漢代的黃老術,神仙術與現實世界的國家政治治理,乃是相互呼應的、相得益彰的關係,三綱五常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原則的提出,乃是對應天命-天人的先驗邏輯與國家政治的政治秩序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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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的秩序中,來自王權的權威賞罰只是其中較小的部分,

人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遵照人性中的普遍屬性及萬事萬物的普遍規範來自覺地建構和維持秩序。

對於社會秩序的權威維持者來說,他可以同時使用賞罰的刑和教化的德,刑德並舉,以德為主,德建構和維繫著人性至善的應然秩序,讓人的視聽言動自覺地遵循尊卑貴賤的綱常永恆,

刑則只是處罰人性中違反了應然至善的惡意及惡行。

儒家之德禮與法家之政刑,兩者不僅是並行不悖,而且幾乎是相輔相成,溝通構成一箇中華法系的法律秩序。

與這個秩序相對應的法理實際上就包含在漢代流行的天人-天命的理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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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普遍聯絡永恆不變的宇宙中,天人-天命的理論,既在經驗上得到了充分驗證,也在思維中得到了徹底貫徹,天、地、萬物、神、人等,都永恆地、相互的普遍聯絡在了一起。

人類社會的法律秩序,不僅在天人-天命的理論的宇宙論中獲得了充分的世界觀及方法論支援,

而且還成了天人-天命的理論的普遍聯絡的宇宙的一部分,政治及法律秩序在內容及形式等方面均受到了綱常的正規化約束,而且還受到了季節迴圈等的諸多影響。

因此,史記。封禪書記載的所有事件,乃是中華民族上古時期與秦漢以來的哲學思想的核心內容,敬天法土,敬畏所有的神靈,乃是中華文明5000年的優良傳統。因此,中華民族的本土宗教體系——道教的產生,也是先驗邏輯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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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天命的理論對法律秩序的正當性支援與規範性約束表明,

天人-天命的理論包含著這種法律秩序所必須的充分的法理。

天人-天命的理論以一定的經驗事實為依據,用類比感應的聯絡方式建構了一個由天控制和主宰以至善為目的的普遍必然的宇宙論體系。

這個體系不僅將天地萬物古今等都普遍必然地以關聯的方式聯絡了起來,而且還將這種普遍必然的關聯聯絡與宇宙中無所不在的至善目的對應了起來,從而建構了一個合類比感應規律、合至善目的的世界觀體系。

人類社會秩序是普遍宇宙秩序的一部分,不僅受著普遍的宇宙間類比感應規律及聯絡的決定性影響,而且也是宇宙間一般性類比感應普遍必然聯絡的一種特殊性表現。

每個事物的存在都既要體現宇宙間普遍的至善目的,也要體現普遍必然感應類比的規律,兩者的合一構成了一個事物在宇宙間的當然、本然和應然,人類社會秩序的核心、基礎和終點就是這種由人的普遍必然至善與感應類比聯絡所決定的綱常。

綱是社會關係的基本網路,常是人所擁有的不變屬性。

前者的核心是所謂三綱,其具體內容就是儒家強調的人倫關係及角色行為規範尊卑、貴賤、主從、陰陽等;

後者的核心是所謂五常,其具體內容就是人所擁有的恆久不變的仁、義、禮、智、信等。

人的行為如果體現倫理至善,其行為就合乎社會之綱及人性之常,舉手投足視聽言動皆合乎禮,否則就是違反了社會之綱及人性之常,從而成了一種倫理上的惡,出乎禮而入乎刑,刑罰之用只在懲惡、止惡。

從天人-天命的理論分析,社會中的刑罰就如同自然界的雷霆之怒,不得已而為之,處在次要位置,社會秩序的主要部分乃是綱常倫理的禮。

禮法政刑在這裡既得到了一個系統詳盡的正當性說明,也獲得了彼此之間關係的和諧,禮主法輔,德主刑輔,以禮御法,以德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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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法家  秩序  法理  天人  儒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