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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平準書》“武功爵凡直三十餘萬金”當以何意解?

作者:由 GAssembly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18-03-30

大家好我是題主,以下是對問題的補充說明:

在《史記。平準書》記載中我們注意到這樣的說法:

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請置賞官,命曰武功爵,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減二等,爵得至樂卿,以顯軍功。

據裴氏《集解》中臣瓚引《茂陵書》所注,所指武功爵自低到高為造士、閒輿衛、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鐸、千夫、樂卿、執戎、政戾庶長、軍衛十一級,每爵級十七萬,即使不計之後“爵得至樂卿以顯軍功”的限制,那麼按理應當是總值一百八十七萬錢,以《漢書。食貨志》中一金抵萬錢的換算方式推算為一百八十七金遠不足三十餘萬,所以這種累加的訓讀方式顯是不合常理的。

而從漢代至今包括顏之推、司馬貞等都參與了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首先是從訓讀方式上和對數值計算錯誤的質疑,顧胤在《古今漢書集義》中批按語:“<或>解雲初一級十七萬,自此已上每級加二萬,至十一級,合成三十七萬也。”,如是則以萬金等同萬錢。

日本學者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中也提到這個說法的修正版:胡三省曰“級十七萬者,賣爵一級為錢十七萬,至二級則三十四萬矣,自此以上每級加增,王莽時黃金一斤直萬錢,以此推知則三十餘萬金為錢三十餘萬萬矣,此當時鬻武功爵所直之數也。”,這一說法從數值上有合理之處,但不足以令人信服。

唐代司馬貞《索隱》謂:“級十七萬,合百八十七萬金。而此雲三十餘萬金,其數必有誤”,在清人梁玉繩《史記志疑》中記載了這種說法並表示贊同,並對《古今漢書集義》的按語提出“蓋賈爵必循級而上,不許越等,故價以十七萬為例,無所增也”的異議。

可見至少在我能找到的歷代文獻中關於此句訓讀一直沒有定論,希望各位能為我指明新的文獻或理解方向,或者拋開此句闡述當時武功爵的定價和除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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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武功爵在歷史人物的例證其實我沒怎麼找到,不過後來我一拍腦門想起了一個人給大家參考哈

是這位仁兄

曹操之父曹嵩出資億錢購買太尉加上卿之爵,太尉爵是在樂卿以上的爵位,《後漢書 曹騰傳》載“貨賂中官及輸西園錢一億萬,故位至太尉。”假定爵位售價相對穩定,那麼依據兩漢米穀價的浮動比例換算(東漢時每石谷為220錢左右,武帝時期每石谷為百餘錢)可知上卿爵在武帝時售價約為六千萬錢。

上面那段看上去是引用實際上也是引用。。。不過是我引用自己的另一篇文章,所以倒是不必煩心引注的問題,大家不要太相信我的結論就是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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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面這個問題。。。呃,這個大家相信我找不到真不是因為我懶。。。

陳直先生在《兩漢經濟史料論叢》的《秦漢爵名通考》一文中提到:

武功爵惟官首、秉鐸,見於《漢書。功臣表》,千夫見於《楊僕傳》,其他各級,皆未見有除拜之人名,此武帝時暫置之軍功爵,與舊制二十級爵為永久之制度不同。

標簽: 十七萬  武功  萬金  三十  千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