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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中“有配偶”和“結婚”及婚姻不成立的3條件

作者:由 法律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0-05-22

相干條件中只有一條不成立怎麼辦

受夫妻兩地分居增多、價值觀多元化等社會因素的影響,近年來在我國許多地方重婚現象極為嚴重。

川恆律師

表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然而因為重婚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卻不多見,重婚現象增長的勢頭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依照刑法的規定,重婚罪有“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等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兩種重婚行為都包含“有配偶”,而所謂重婚其實就是在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結婚,為特殊的結婚行為,因而 “有配偶”和“結婚”都是重婚罪的基本構成要件要素。

重婚中“有配偶”和“結婚”及婚姻不成立的3條件

川恆律師,重婚罪

川恆律師

表示婚姻的成立具有性別的差異性、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夫妻的身份性和同居生活的公開性等四個基本特徵,同時符合這四個基本特徵的同居生活即成立婚姻。由於個案的多樣性和行為人的有意抵賴、掩蓋,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同居是否成立婚姻容易發生爭議。

婚姻不成立的3條件

其一,同性同居不能視為婚姻

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才能視為婚姻,這既是由男女的生理差別所決定的,同時也是人類社會婚姻形態的基本共性。

其二,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成立婚姻

結婚雖然並不要求雙方永久地生活在一起,但是至少雙方在主觀上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共同生活包括居所的共同、性生活的共同和經濟生活的共同。

其三,夫妻名義不以夫妻相稱為必要

夫妻名義表現為雙方以夫妻的身份相互對待,使雙方在社會上被看作是夫妻。雖然雙方相互的稱謂一般來說是對雙方身份關係的反映.但是雙方既有可能使用其他的用語相稱,也可能出於玩笑的目的而以夫妻相稱,因此夫妻的身份關係並不一定以夫妻相稱為必要

重婚中“有配偶”和“結婚”及婚姻不成立的3條件

川恆律師,重婚罪

婚姻是兩性自然結合的社會形式,結婚的同居生活應當是公開的而不是隱蔽的。如果雙方的同居生活是秘密的,則不能視為結婚。只要有不會為其保密的第三人知道男女雙方的同居生活,就有向外界傳播的可能,因此只要被不會為其保密的第三人所知曉,同居生活就具有公開性,公開並不要求從一開始就得到周圍多數人的承認。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川恆律師

表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

川恆律師

表示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想保護社會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併包含著想透過維護今日的社會道德規範之一環的一夫一妻制來保護家庭生活

標簽: 重婚  同居  夫妻  重婚罪  川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