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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規章是法律嗎?

作者:由 Patty Li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10-14

地方性規章是法律嗎?Patty Li2022-10-14 22:00:29

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都屬於廣義的“法律”。

省、自治區、直轄市

設區的市

以上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以上地方的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應注意: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同時經濟特區的人大與政府也可以制定經濟特區法規。

經濟特區法規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效力等同於法律(狹義)。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優先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適用。

特別行政區的規範性檔案類別包括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狹義的“法律”)、基本法所承認的本地區原有法律和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別。

狹義的“法律”種類:

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非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其內容屬規範性規定,也應視為法律(狹義)。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其他機關立法的規範性檔案也應視為法律(狹義)。

感謝評論區朋友的互動,

以《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為例,

實踐中,立法機關認為這類“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與法律有同等的效力,屬於廣義的法律範疇;司法機關同樣認可這類“決定”的效力,將其視作法律,在案件審判中予以適用。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決定》是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賦予的立法權的一種體現。

然而從程式上講,《決定》並不屬於狹義上的法律(最嚴格意義上的狹義),而是規範性檔案的一種。根據我國憲法與《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有著嚴格的程式要求: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彙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深入的審議。審議過後,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透過,最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佈法律。您所引的《決定》的透過顯然沒有經過三次審議,也沒有由國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佈。法律具有嚴格的程式性,該《決定》沒有經過上述法定程式。

所以,我們還是應該從《決定》的內容上來認定其法律效力。

我提到的“最嚴格意義上的狹義”;這裡其實是“視為”,立法程式確不同於您所指的定義,而“視為法律(狹義)”的原因還是從其內容上的規範性性質來判斷,具有與法律的同等效力,故可以認定為立法權。也許邏輯上並不十分圓滿。但就算是反之,其它職權也難以符合。

標簽: 法律  常委會  狹義  審議  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