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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醉酒出事 同桌擔責 對於未勸酒者是否不公?

作者:由 dhw19805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11-20

如何看待 醉酒出事 同桌擔責 對於未勸酒者是否不公?dhw198052022-11-20 18:53:37

如何看待 醉酒出事,首先嗜酒與酗酒的區別:

互誡協會的很多會員在當年尚未戒酒的時候,可能親朋和醫生並不認為他們是嗜酒成癮者。嗜酒者本人也常常不願認真地正視酗酒成癮這個現實,因而使問題更為複雜。值得反覆強調的是,對於“我是不是個嗜酒者?”這個問題的判斷必須由酗酒者本人做出。只有本人(即不是親朋,也不是醫生)才能下此定論。但這個判斷一經做出,爭取戒酒以保持頭腦清醒的努力就有了50%的把握。如果等著讓其他人做決定,嗜酒者可能會毫無必要地承受更多的由酗酒所帶來的危險和痛苦。

嗜酒、酗酒,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比如說,大家看到兩個人一起喝酒,都喝醉了,如果一個是酗酒,另一個是嗜酒,雖然表面現象完全相同,但他們的本質是截然不同的。

酗酒——指的是長期、大量的飲酒;

嗜酒——指的是對酒精失去控制!

長期、大量的飲酒未必是酒癮患者;偶爾喝酒,未必就不是酒癮患者。

問題的根本在於,能否控制酒量。如果能控制酒量,即使每天喝、喝的也很多,那麼,這是酗酒,而不是嗜酒。 如果喝上一口酒,就無法停止,即使幾個月喝一回,這是嗜酒,也就是酒癮患者。

酗酒是習慣,嗜酒是疾病,不可同日而語。

這裡有一個誤區,就是說,很多酗酒者戒酒了,所以,大家認為酒癮患者戒不了酒是意志力、毅力、品質、道德有問題,這是完全錯誤的。

因為這本身就是兩回事,酗酒者戒酒,只是改變一個習慣而已。 而酒癮患者戒酒,面對的是一種強大的疾病。

記住:嗜酒是一種不可治癒、逐步惡化、足以致命的疾病。

世界上有很多人知道他們生來就不能吃某些食物――牡蠣、草莓、雞蛋、黃瓜、糖或其它的什麼――一旦吃了,身體或許不會太不舒服但可能引發嚴重的疾病。

這種對食品過敏的人可能會非常自卑,他們時常抱怨造物不公平,讓自己喪失了享用美味的能力。

酒癮患者永遠不可能適量飲酒,所以,我們戒酒的目標自然是——終生滴酒不沾!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判斷周圍的人是否對酒精有依賴呢?(醫學版14條) 我們就飲酒模式總結了一些常見的表現:

1。視飲酒為生活中最重要或非常重要的事,在心中佔據中心地位,念念不忘。 2。飲酒量較初期飲酒時逐漸增加。 3。飲酒速度增快。

4。經常獨自一個人或者是揹著家人偷偷飲酒。 5。以酒當藥,用來解除情緒困擾。 6。有藏酒行為。 7。酒後常常有遺忘表現。

8。無計劃飲酒,常常出現酒後誤事的現象。 9。晨起飲酒,俗稱“睜眼酒”,部分人甚至會在夜間醒來後飲酒。 10。睡前飲酒。

11。喜歡空腹飲酒,飲酒時不吃主食且很少吃菜。 12。在情況允許的時候選擇酒的品牌。 13。因為飲酒與家人爭吵,影響家庭和睦,或因飲酒影響工作。

14。曾經戒過酒,但時間不長又舊病復發,不能控制。 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的飲酒行為出現上述表現中的3條以上,即高度懷疑酒依賴。

經常看到一些患有酒精依賴的人因為飲酒給自身的健康、家庭的和睦以及工作帶來很多不良影響,甚至是在酒後出現一些違法的行為。儘管他們對造成這些後果內疚、後悔,但仍不能徹底停止飲酒,反覆戒酒,反覆復飲。是他們沒有出息還是沒有毅力呢?都不是,這是因為酒精依賴是一種疾病,而且還是一種不斷惡化的疾病,這種疾病像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一樣,是無法徹底根除的。但卻可以被遏制住。復飲的原因與機體對酒精敏感有關,加上在心理上難以擺脫的強制性飲酒慾望,不管復飲會帶來怎樣的不良後果,單靠自身的毅力是無法將其克服的。

就像其他疾病一樣,會出現一些特徵性的臨床表現。一旦對酒精形成依賴後,在突然停止飲酒或驟然減少飲酒量時會出現很多軀體不適症狀,稱之為戒酒綜合徵。 為方便起見,有人將戒酒綜合徵按照出現的時間和嚴重程度分為3個階段:一期戒酒綜合徵:一般於飲酒後6~12小時出現,表現為雙手震顫,重者可累計雙側整個上肢,甚至是軀幹,病情嚴重者還可出現伸舌震顫,除此外還常見厭食、失眠、煩躁等症狀。二期戒酒綜合徵:出現時間為斷酒後24~72小時,除上述症狀外,常出現幻聽,內容常為辱罵性或迫害性的,可繼發衝動行為,興奮相對較輕。三期戒酒綜合徵:震顫譫妄,常發生於末次飲酒72小時之後,此時病人意識不清,震顫明顯並伴有行走不穩,可出現各種生動的幻覺,如看到各種小動物,病人表現緊張、焦慮、恐懼。病人的記憶力明顯受損,部分病人可出現癲癇樣抽搐。即使在發達國家,一旦發生震顫譫妄,經治療者總的死亡率仍可達10%~15%,未經治療者則更高。所以說長期飲酒者不能突然停止飲酒。如果高度懷疑對酒精依賴,應該儘早到專科醫院治療。

形成酒精依賴的人不能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也不能控制飲酒量,那麼在戒酒一段時間後能否正常的飲酒呢?就目前所知,從來沒有一個人,僅是數月或數年滴酒不沾,就能夠“正常”喝酒或只在社交場合喝酒。一個人一旦從豪飲發展為失去控制且不顧一切地狂飲,再想走回頭路就不可能了。沒有一個酒精依賴患者是故意為製造麻煩才喝酒的,但不可控制地飲酒必然會帶來麻煩。

很多對酒精依賴的人自認在戒酒一段時期以後,喝幾罐啤酒或幾杯淡葡萄酒沒有問題了。一兩瓶啤酒下肚就會喝醉的人不多。所以也就錯誤地認為自己可以控制每天只喝兩、三瓶啤酒就不再喝了。他們偶爾也確實能夠在幾天或幾個星期內照此辦理。於是就會得出結論:即使喝酒也會“遊刃有餘”。但是,他們每次喝的啤酒或葡萄酒會越來越多,要不了多久,就會狂飲如初。

另外一種錯誤的觀念就是以低度的酒來替代高度酒。對於酒精依賴者來說,酒精就是酒精,不管含有酒精的是馬爹尼酒、威士忌加蘇打水、香檳,還是一小杯啤酒,對於他們而言,不管喝一杯什麼樣的酒,都會導致飲酒過度,導致復飲。

所以,對於酒精依賴者而言,在戒酒一段時間後,試圖控制飲“自己的酒量”或只飲用較低濃度的酒,都是危險的。但為了保證徹底戒酒,只能是滴酒不沾。如何能夠做到呢?除了在醫生的指導下完成脫酒治療外,還要接受長期的康復治療,包括對相關心理或精神疾病的治療、防復飲藥物的治療、心理治療以及加入一些自助的康復組織。只要有戒酒的願望和不懈的努力,就會成功。

關於“酒責”的思考

近來,由於過量飲酒或不良飲酒習俗造成人身傷亡的報道不斷出現在各地報端,因飲酒產生的賠償案件似有上升趨勢。飲酒過程中人們有哪些注意義務以及因飲酒產生的人身損害後果該如何確定責任的承擔即“酒責”,這的確值得我們進行分析和研究,以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一)飲酒過程中人們的注意義務

1、有無注意義務的爭論

飲酒過程中人們相互有無注意義務,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朋友之間飲酒,相互之間並無勸戒、照顧義務,因為飲與不飲純粹是個人的私事,因而既無注意義務,當然對因飲酒導致某人人身損害的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朋友之間飲酒,相互勸戒、照顧僅僅是道德上的義務,不是法定義務,因而,飲酒人雖然沒有盡到道德上的義務而導致其他飲酒人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仍然不承擔法律上的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第三種觀點認為,無論有無注意義務,不管是何種義務,只要在相互飲酒過程中發生了酒友人身損害的後果,共飲人即難以免責。第四種觀點認為,酒友之間飲酒如果一方強迫性勸酒導致醉酒並且未能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醫院或家中而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他情況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首先那種“飲酒過程中相互並無勸戒、照顧義務,飲與不飲純粹是個人私事”的觀點難以成立。從飲酒的形成過程來看,一般都是“相約”飲酒,即“酒友”之間對共同飲酒活動都是應允的,從實質上看已經達到了相互約定飲酒的共識,這種“要約”與“承諾”的過程可以看作是一種“飲酒協議”,雖然這種協議本身沒有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飲酒本身也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但是飲酒過程中產生的附隨義務是存在的,因不履行這種附隨義務而產生的損害後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責任的。司法實踐中曾經出現過的相約自費旅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違反附隨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例證。

其次,朋友之間飲酒相互勸戒、照顧不僅是道德上的義務,也是一種法定義務。“法律乃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酒友”之間連這點義務都做不到,談何道德呢!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其它義務”是一種概括性規範,沒有區分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因此,應當按照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來理解,如果沒有盡到最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就應當認定違反了“其它義務。”因此,上述第二種觀點也是欠妥當的。

再次,適應無過錯責任的條件是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即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只要飲酒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案件,“酒友”必須承擔民事責任,但飲酒過程中並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因此飲酒過程中產生的責任並非無過錯責任,上述第三種觀點是錯誤的。

第四,上述注意義務爭論的第四種情況屬於承擔民事責任的典型型別,但是,還存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其它情形,因此第四種觀點並不全面。

2、飲酒過程中具體的注意義務

筆者認為:酒友之間,不僅負有道德上的注意義務,而且也負有法律上的注意義務,在飲酒過程中這兩種義務是重合的,或者說已將道義上的注意義務上升和歸結為法律上的注意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飲酒過程中的具體注意義務,是指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的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履行這種義務的表現形式,應當是明示的作為義務。

勸阻義務,即飲酒人之間均應互相勸告少飲酒或者不飲酒並且阻止已進入興奮狀態不能自拔的人停止飲酒。要學會文明飲酒,徹底拋棄“不醉不休”的不良飲酒習慣。

通知義務,即在“酒友”已盡勸阻義務的情況下,或者雖未盡勸阻義務,但發現其他“酒友”出現醉酒或不良反應後應立即通知其親友和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如撥打120急救電話等。這樣做才能改變以往“酒友”之間,酒前是朋友,酒後是“對手”的人情冷漠、漠不關心的不良狀態,以利於喚醒人們的麻木之心!

協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在酒友之間由於事先的“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每個人對於其他人均具有相互協力幫扶和相互照顧以及給予最大限度的幫助等義務,特別是對於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生命和安全的酒友,應當協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救治,照看好其隨身攜帶的重要物品,幫助其脫離危險的境地和狀況。只有這樣做,才算盡了自己的職責和義務,才能保護參與喝酒的不特定的所有人員的利益。否則,相互之間的漠不關心、推卸責任,其結果可能是人人自危。

(二)“酒責”的劃分

1、“酒責”的歸責原則

可分為兩種:其一,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酒友”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和標準的。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其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它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

2、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標簽: 飲酒  義務  酒友  戒酒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