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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人工費調差規則梳理

作者:由 楊權律師13201686899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08-29

基於建設工程專案規模大、工期長、過程複雜等特性,很多專案從開工至竣工驗收施工週期較長,而在此過程中,人工費受市場經濟供需及相關政策影響,容易出現較大波動,加之人工費在工程建設費用中佔比較大,故人工費的調差在結算過程中極易引發爭議。

透過查閱最高院司法實務案例,對不同情形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人工費是否調整的裁判規則進行梳理:

一、合同有效,約定人工費調差的,從其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約定人工費調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人工費調整檔案後,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按照約定進行人工費調差。

【案例檢索一】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95號民事裁定書:關於人工費調差問題,浙江城建公司與淦龍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的時間早於贛建價[2009]19號檔案釋出時間,且合同明確約定按照“現行江西省及贛州市造價管理部門釋出定額解釋和有關檔案”進行人工費調差,二審判決依據合同簽訂時適用的贛建價[2007]6號檔案對人工費進行調整,並無不妥。

二、合同無效,約定人工費調差的,可以參照約定執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工程價款包括人工費;故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約定執行人工費調差。

【案例檢索二】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142號民事判決書:經查,案涉合同中明確約定政策性調整、造價管理部門調整價格的屬於工程價款調整範圍。案涉合同雖無效,但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參照適用,將案涉工程的人工費依據青海省的造價調整規定予以調整,並無不當。

三、合同有效,約定人工費不予調差的,從其約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約定人工費不予調差的,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人工費調整檔案後,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按照約定不予調差。

【案例檢索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969號民事裁定書:因案涉《施工合同》第五條已明確約定政策檔案及市場人工費不給予調整,故原審判決未予支援大華公司關於人工調差的請求,有合同依據。

四、合同無效,約定人工費不予調差的,是否調差,存在兩種裁判規則:

(一)參照約定,不予調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工程價款包括人工費;故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約定不予執行人工費調差。

【案例檢索四】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649號民事裁定書:寶陵公司與聚泉公司在《補充協議》中取消了備案合同第27條關於合同價款調整(包括人工費調差)的內容,原審判決參照該協議的約定認定雙方當事人對人工費不予調整已達成合意,不予計取人工費調差,並無不當。

(二)施工合同無效,約定人工費不予調差條款亦無效,可按照調差檔案進行調差。

【案例檢索五】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416號民事判決書:從上述內容看,該條確實未將人工費列為可調整範圍,但因該合同無效,該條款亦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無約束力。另外,人工費一般屬於政策性調整範圍,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人工費調整檔案具有普遍約束力,鑑定機構據此對人工費差價進行調整,不違背法律及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亦公平。故一審將人工費差價納入工程款範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廣聯公司提出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五、合同有效,未約定人工費是否調差的或者人工費調差約定不明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調差檔案後,可以按照調差檔案對人工費進行調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調差檔案屬於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故合同未約定人工費調差的或者人工費調差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調差檔案對人工費進行調差。

【案例檢索六】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682號民事裁定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567號――關於釋出國家標準的公告》規定:“其中,第…3。4。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3。4。1條規定:“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檔案、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範圍。”第3。4。2條規定:“由於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二)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釋出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釋出的除外。”由上述規定可知,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條價格調整部分未就人工費調整的風險承擔作出約定情形下,並不當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固定合同價款中的人工費標準對案涉工程進行取費,還應當考察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釋出的人工費調整是否影響合同價款調整。根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貫徹(GB50500-2013)(建標〔2013〕44號)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建設標〔2014〕29號)關於“人工費指導價屬於政府指導價,不應列入計價風險範圍”的規定可知,案涉工程人工費調整應當依據施工期間政府頒發的人工費指導價進行調整,因此鑑定機構金鼎公司將2#樓和6#樓及地下車庫工程人工費價差506843。05元計入變更工程造價,並無不當,聚爾溢公司提出的該費用不應計入變更工程造價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六、合同無效,未約定人工費調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調差檔案後,可以按照調差檔案對人工費進行調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未約定人工費調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調差檔案後,能否按照調差檔案對人工費進行調差呢?依據(2019)最高法民申4968號裁定書,可按照調差檔案進行人工費調差。

【案例檢索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968號民事裁定書:關於人工費價差是否應納入工程款調整範圍的問題。雖然雙方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未將人工費價差納入工程款調整範圍。但因該合同無效,該條款亦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無約束力。另外,人工費價差屬於政策性調整,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人工費政策性調整檔案,在工程建設行業具有一定的普遍約束力。在合同未明確約定人工費不得調整的情況下,鑑定機構依照地方政策性檔案規定調整人工費價差,並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原審據此採納鑑定機構意見並無不當。

七、國家定額對公路工程人工費調差未作規定的,可參照地方房屋建築、市場工程定額規定計算調差。

【案例檢索八】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912號民事判決書:水利水電八局上訴認為,1。調差沒有任何規範依據,本工程屬公路交通工程,適應於公路交通行業有關檔案,公路交通行業沒有釋出人工費調整檔案。2。鑑定機構明知本工程屬公路交通工程及公路交通工程未釋出人工費調整檔案的事實,卻套用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釋出的僅適用於房屋建築、市場工程的人工費調整係數是錯誤的;公路交通與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定額是兩套不同體系的定額,採用的人工費指標完全不同,不能互相套用,這是工程造價的一個常識,鑑定機構套用計價依據是錯誤的。

本院認為,工期延誤是客觀事實,在國家定額對公路工程人工費調差未作規定的情形下,鑑定機構參照相關規定計算調差符合相關規定及客觀實際,一審採信鑑定意見,並無不當。

八、因發包人導致工期延誤且在工期延誤期間人工費調整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該期間的人工費差價,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的,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參照該條法律規定,因發包人導致工期延誤且在工期延誤期間人工費調整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該期間的人工費差價。

【案例檢索九】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民事判決書:鑑定爭議項2-“人工費調整304326元”。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款內已經包含了合同履行期間人工費上漲的風險因素。住六公司提出是因為博海緣公司原因導致停工一年。但是合同專用條款第13。2條“工期延誤”約定,承包人瞭解並同意由任何原因導致的工期順延並不構成追加合同價款的理由,除非發包人同意該等追加。二審中,住六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合同履行期間博海緣公司同意增加人工費調整專案。而且住六公司提供的《備忘錄》是在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後,該《備忘錄》對2009年11月工程復工後人工費調整專項予以補償沒有明確約定。一審判決對住六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未予支援,並無不當。住六公司主張對該條約定的理解應當是合理工期內應當承擔的風險,案涉人工費是合理工期之外產生的,不受合同約束,該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透過上述最高院實務案例可知:

第一,約定人工費調差,合同有效的,從其約定;約定人工費調差,合同無效的,參照約定執行。

第二,約定人工費不予調差,合同有效的,從其約定;約定人工費不予調差,合同無效的,參照約定執行。

第三,未約定人工費調差或者人工費調差約定不明的,按照調差檔案進行人工費調差。

第四,因發包人違約導致工期延誤且工期延誤期間人工費調整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人工費差價,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關係、案件類別錯綜複雜,上述蒐集整理的規則僅供各位讀者參考,具體案件尚需具體研討。

作者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人工費調差規則梳理

陝西眾致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共黨員,建設工程專業委員會主任。

楊權律師團隊專注於房地產及建設工程領域,常年擔任央企及多家民營建築企業法律顧問,具有解決工程領域疑難複雜糾紛的豐富實踐經驗,時刻秉持“受人之託 忠人之事”之理念,提供精專法律服務!

標簽: 人工費  調差  約定  合同  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