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匯繳的計稅依據口徑,竟然差異這麼大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專題之十四
如何理解企業所得稅中的“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
問:
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實際利潤額”概念?
答:
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
“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因此,
“實際利潤額”概念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系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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