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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銷售注水牛肉被重判

作者:由 劉律師 發表于 寵物時間:2020-07-25

有一些犯罪,在我們不經意之間就發生了,也許你潛意識裡根本不覺得是犯罪,認為都是天空飄來五個字:那都不是事。然而,你的認為僅僅只是你的認為,你已經攤上大事了,後果很嚴重。最近,筆者代理了一件銷售注水牛肉的二審上訴案件,被告人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刑x年(x≥7)!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實踐中,一般把個體工商戶銷售注水牛肉的行為定性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摻假摻雜”行為。譬如,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2020)蘇0312刑初135號刑事判決書;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法院(2020)閩0426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2020)湘1127刑初84號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刑終951號刑事裁定書;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刑初102號刑事判決 書等等。上述判決書中均把生產、銷售注水牛肉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回到筆者所代理的二審上訴案中,本案被告人從批發商手中購買的牛肉系注水牛肉進而銷售,且銷售金額達五十萬以上,故一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x年(x≥7),罰金y萬元(y≥50)。一審法院判處的自由刑和財產刑不可謂不重,但均有法可依,是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規定的量刑幅度內的量刑。只是一審法院沒有認定被告人的自首情節,這點值得商榷,也是二審上訴需要據理力爭的地方。

此時,我們不得不去面對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因為銷售注水牛肉,被判有期徒刑x年(x≥7),罰金y萬元(y≥50),是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般指罪刑相當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根據罪刑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回到本案中,被告人屬於個體工商戶,從事肉類零售生意。透過會見得知,在當地所處的市場環境下,其幾乎不可能從肉類批發供應商手中購買到乾貨(注:此處乾貨指的是沒有注水過的牛肉),也就是說如果要從事牛肉零售,就只能批發購買經過注水過的牛肉。雖然經注水的牛肉影響肉品品質,易引起病原微生物汙染、加速肉品腐敗的速度,且易產生牛隻強應激、適口性變差(注:上述意見是某地公安機關邀請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大專院校的專家出具的評審意見),但價格相對便宜,當地也沒有因為吃了注水牛肉而發生傷亡事件。且從批發商手中購買的時候,批發商出示過檢驗檢疫合格證,故被告人不以為然,根本沒有覺得是在犯罪。單從這點來說,其主觀惡性不大。其次,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結果犯,以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作為入罪標準。此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以非法獲利金額作為是否入罪的標準,但司法實踐中由於獲利金額較難核實,從而變更為按照銷售金額的多少作為出入罪標準。透過會見被告人得知,其從事的肉類零售生意競爭非常激烈,通常採取薄利多銷的方式,利潤非常低。本案中,被告人雖然銷售了六十餘萬金額的注水牛肉,獲利卻不到一萬元,但要面臨長達x年(x≥7)的刑期和高達y萬元(y≥50)的罰金。

關於銷售注水肉類產品達到一定金額是否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予以懲處,在法學界和司法實務領域曾有不同的聲音,出現了一定爭議。隨著舌尖上的安全越來越引起廣泛、高度關注,把注水肉類產品界定為偽劣產品成為普遍共識。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140條明確規定了該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審法院的判決應無不當。但筆者認為,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在該案中發生了較為明顯的衝突。被告人有兩個十多歲的孩子,我無法想象,作為一個母親長達數年無法和孩子團聚的場景,也無法想象待她服完刑走出監獄,她的明天將會怎樣?這些都值得我們思考。

標簽: 銷售  注水  牛肉  金額  偽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