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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器官買賣合法化以及要如何合法化

作者:由 不語與不眠之前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1-03-10

可能是由於大家都普遍預設器官買賣應當非法化,因而認為沒有什麼討論價值,而且這一話題也不能恰性別問題的流量,導致沒有人特別去討論這一問題。

然而我需要指明的是:器官買賣恰恰應當合法化,我們具有非常好的理由支援合法化。這個問題是值得討論的。

一般人會因此把我當做瘋子,相對有趣的現象是代孕問題上男性大多無所謂,而女性很多反對代孕合法化,而器官買賣問題上,很多男性也開始反對起器官買賣合法化了。代孕問題和器官買賣問題有類似的性質,我曾對反對代孕的理由進行過細緻完整的分析,未能發現一個可勉強站得住腳的說法,由於兩個問題性質類似,於是我認為器官買賣也應當合法化,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反對器官買賣並非完全沒有站得住腳的理由。我自己曾發現過一個可用來反對器官買賣,但不可用來反對代孕的理由,我本人找不到對它的充分反駁,但這個理由非常奇怪而且缺乏道德上的分量,因而我認為它本身是難以成立的,不過反對器官買賣的朋友可以堅持這個理由,因為其他理由很可能站不住腳。

反器官買賣理由:S不可被買賣,當滿足條件:對於任意S存在的可能世界w,w存在某一時刻使得S是某人的部分

這個理由需要一點點哲學知識:可能世界這個詞基本可當做平行世界的同義詞,你今天通宵熬夜的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戰沒有爆發的可能世界、魔法世界等都是可能世界,也即可能存在的世界

這一理由的意思就是:對於有腎存在的可能世界,在這些世界中每個腎都至少會在某一時刻成為某個人的一部分,由於腎具有這樣的性質,以至於腎強烈的和某個人聯絡在了一起,使得它是不可買賣的,由於腎總擁有這樣的性質,於是器官買賣不應當合法化。

為什麼要設定這樣的性質呢?當然是由於為了避免一些比較尷尬的反例,而這樣處理後,至少我本人是想不出反例了。但這個理由顯得十分古怪,因為我們難以從中感受到充分的道德分量。

好了,說完我唯一找到無法反駁的非法化理由後(我只是找不到反例,對於該理由本身我是完全不承認的),我將提出支援合法化的理由,並稍微迴應一下那些常見用於反器官買賣的理由。

倫理學思考除了要考察我們的規範性理由外,還需要考察我們的現實情況,先來看看現實是多麼的嚴峻吧

據不完全統計(也就是說情況甚至可能更嚴重),中國每年約有150萬名尿毒症患者,而合適的供體不足1%。供需比為1:150。美國每年完成的器官移植手術達2。8萬,而等候移植的患者卻有10萬眾。黑市情況我沒有找到資料,但如此瘋狂的供需比,很容易想象黑市之大。

雖然缺乏黑市的資料,但我查詢到相對可靠的例項更多的是器官賣方主動自願的行為(然後原本說的20萬卻只得2萬),少數是被器官被奪並遭遇殺害的情況,倒是沒有找到頭一疼眼一黑,再醒來腎沒了的情況,一般是腎沒了人也沒了,不過我們可以假定這樣的情況極少數的存在。

此外世界上目前唯一允許器官買賣合法化的是伊朗,印度曾經開放過,但後來禁了,新加坡似乎一直在爭議是否要開放合法化,其衛生部長都曾表態不排除這一可能性(不過衛生部長本人表示他不希望這樣,但認為這是一種合理的現實選擇),這有很強的現實因素,新加坡人只要死前沒有簽署拒絕捐獻器官,就預設死後捐獻器官。

經驗資料到此為止,有趣的是,只要是後果主義者,就都有支援合法化的強烈理由,也即無論你是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功利主義者還是毫不利人專門利己的利己主義者,都應當支援合法化,我們首先考察利己主義理由

利己主義理由

1。 我應當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此我有理由去做減少我被殺害、被強制取腎的可能性。

2。 如果合法化,那麼黑市就會縮小甚至消失,黑市的縮小會導致更少人具有奪取他人腎臟來換錢的動機,因而這使得這樣的事件更少的發生,因此合法化屬於能夠減少我被強制取腎的可能性的方法。

3。 我應當支援器官買賣合法化

此外我們需要澄清一個誤區,有些人會想象如果器官買賣合法化,那麼我們就會被強者強制要求賣出自己的器官,然而大家都應該知道現在至少是腎臟捐獻合法化的,那麼難道能夠強迫你賣出自己器官的強者不能夠強迫你捐出自己的器官嗎?因而這個想象是不必要而且錯誤的。

另外還有另一個利己主義理由

1。 如果我決定賣掉自己的器官,那麼說明我認為這是對自己有利的,否則我不可能這樣幹。

2。 如果我確實認為賣掉自己器官對自己是有利的,那麼事實上很可能就是這樣。

3。 如果非法化,那麼我將只能去黑市或保持現狀,黑市很可能不能使得我們獲得在合法化市場中的利潤(不過也可能並非如此,但經驗告訴我們一般是這樣,因為黑市往往能夠更好的剝削人),而若保持現狀,那麼由於賣掉自己器官很可能確實對我有利,於是相對而言,賣掉器官比保持現狀對我更有利。

4。 因而我應當支援器官買賣合法化。

自主性理由

1。 我是我身體的所有者,我可以自主的決定是否要賣掉自己的器官

2。 我賣掉自己器官的行為不會傷害到他人,限制我這樣的自主行為是錯誤的。

3。 器官買賣應當合法化以消除對自主行為的阻礙。

最後我們考察功利主義理由,功利主義分析比較複雜,倒不能直接透過一個論證來解決,需要慢慢分析:

現在我將給出一些我認為合法化應當有的條款,其中一點是借鑑安樂死合法化國家的一個思路,安樂死和器官買賣具有類似的性質,因而可以借鑑相關方案(當然我是支援安樂死合法化的)

器官買賣的理性原則

:為了儘可能確保賣方是理性選擇,因而當賣方決定賣掉他器官時,他需要一個親友擔保他是理性的做出決定,沒有擔保的親友將不能賣掉自己的器官。

做擔保的親友無需承擔什麼責任,這只不過是一種減少非理性選擇的可能性罷了。

器官買賣的後悔原則

:在器官被摘除前,只要賣方後悔,那麼就應停止手術。賣方可能需要因此承擔手術費,但也可考慮使得賣方無需承擔什麼,但需上了賣器官的黑名單。

器官買賣的保險原則

:買方都需要為賣方提供詳盡的保險以保障其生命,並支付任何主要因器官交易導致的疾病的治療費。

器官買賣的知情原則

:醫院或機構方需向賣方告知一切他有必要得知的資訊,尤其是摘除一個器官的後果、術後醫療,以確保賣方的知情權

達成這些很明顯原則都不難。

福利提升理由

1。 若S充足的瞭解相關事實後做出某一行為,那麼該行為有利於S(理性偏好原則)

2。 如果S的行為沒有傷害到他人,並且該行為有利於s,那麼允許該行為發生能夠提升社會福利(無傷害原則)

3。 合法化後,可使得器官買賣成為這樣的行為

4。 應當器官買賣合法化

該理由不是沒有缺陷的,缺陷之一就在於S不同時間段的偏好甚至是理性偏好可能完全不一樣,因而導致我們現在的選擇可能在未來後悔。

但我們知道所有市場化交易都是如此,因此而反對合法化的意見不夠有力

此外該理由可能遭遇毒品反駁,但對此我們只需對2進行一些小的改動即可避免毒品反例,即新增條件:行為對自身為社會做出貢獻能力的削弱,導致對社會福利貢獻的期望減少的量小於行為提升的社會福利期望的量。

什麼意思呢?在我看來毒品的問題在於削弱了我們對社會福利貢獻的能力,而我們有義務保持這樣的能力,這是一個很弱的義務,有其他合適理由即可廢棄該義務。而毒品破壞了我們對該義務履行的能力,而且破壞強度很強,以至於我們的社會福利會因此降低。

而賣掉自己的器官顯然不是這樣的行為,一方面得到錢的賣方,有了初始資金後,其貢獻能力往往是提升的,並且由於這樣的行為往往會救活一個人,這樣的一個人也可以勞動來提升社會福利,進而進一步提升了社會福利。

下面我們先幹掉一個非法化理由:

剝削理由

剝削理由是指器官買賣是剝削,因而要禁止。只是這一觀點的問題在於工人被剝削時要求的是更好的保障,而非禁止工人打工,因此剝削理由只能讓我們否決那些未能合理保障賣方利益的合法化方案,此外剝削理由相對的不適合這一問題,因為器官買賣完全不能說是一種勞動。

如果我們非要動用剝削理由去反對合法化,那麼可能只能認為器官本身具有某種程度的價值,但通常的器官買賣達不到這樣的水準。

剝削理由想要反對合法化,只能選擇令器官本身的價值設定的非常高,以至於任何合法化方案如果規定滿足這樣設定的價格,就幾乎沒有人買器官,於是還不如非法化。

例如有人可能會認可:器官的價值是無限的,不過這樣的問題在於如果一個人過失的傷害了某人的某件重要器官,那麼他為什麼不應該賠償無限的錢呢?

黑市理由

1。 我們難以有效的去打擊黑市,也即將黑市縮小到一個可以忍受的範圍內(這點倒未必是真的,只是我暫時沒有找到相關資料表明目前的黑市現狀如何,不過有資料言稱黑市確實很大,但未給出具體資料)

2。 在黑市中,相關人員不能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3。 如果合法化,那麼這一情況就會得到改善,相關人員的利益會得到好的保障

4。 應當合法化

目前由於缺乏相關資料,黑市理由倒未必能夠成立,但直覺上它很可能是成立的。

下面考察一個常見的反駁:

生命損害理由

1。 器官的摘除嚴重損害了我們的生命,這種損害至少目前是不可逆的

2。 如果某事不可逆的嚴重損害了我們的生命,那麼我們應當禁止這件事的發生

3。 我們應當禁止器官買賣合法化

生命損害理由面臨一些嚴重的反例,一方面自殺絕對屬於嚴重不可逆的損害生命的事物,但我們不會禁止自殺,另一方面無償的器官捐獻在這方面和器官買賣並無絕對的差異,但要禁止器官捐獻的話,似乎大有問題。

因而問題就在於2,2是錯的,尤其是我們需要考慮什麼是“利益”,什麼是“傷害”,對於一個真誠的想要捐獻、賣掉自己器官的人,他的捐獻、販賣行為真的算得上是損害自己利益、傷害自己的行為嗎?

同理,“自殺”真的傷害了自己嗎?

深入思考我們會發現這很有問題,因為當一個人選擇自殺、販賣自己器官的時候,很可能意味著他的其他選項更糟,禁止他的選擇只會讓他的境況更糟而不是變好。

再考察一個理由:

被強迫理由

被強迫理由有不少型別,但其中我認為只有一個是真正有價值的,因此只考察這一理由

1。 如果器官買賣合法化,那麼尋求購買器官的客戶會增多

2。 如果客戶會增多,那麼器官買賣行業的利潤空間會增大

3。 如果一個行業的利潤空間會增大,那麼若某手段屬於獲取相關利潤的可行手段,則會有更多人採取此手段

4。 強迫親屬賣掉器官屬於獲取器官買賣行業利潤的可行手段

5。 因此如果器官買賣合法化,那麼會有更多人選擇強迫親屬去賣掉器官

6。 如果更多人選擇強迫親屬賣掉器官,那麼被強迫去賣器官的人就會增多

7。 所以如果器官買賣合法化,那麼被強迫去賣器官的人就會增多。也即器官買賣合法化屬於可使得被強迫去賣器官人增多的事件

8。 我們應當減少被強迫去賣器官人的量

9。 如果我們應當減少被強迫去賣器官人的量,那麼我們應當阻止屬於可使得被強迫去賣器官人增多的事件發生

10。 我們應當阻止器官買賣合法化

這一理由看起來非常合理,它和代孕問題上的類似理由不同,代孕合法化很多時候反而可以減少被強迫的量,而器官買賣由於和代孕的性質具有一些微妙的差異,這使得器官買賣和代孕發生了微妙的區別

但該理由還是具有一些微妙的問題,一方面8不是一個絕對的義務,另一方面6具有一些概念上的問題。

什麼意思呢?原因在於器官買賣合法化有相當多的好處,這些好處蓋過了它的壞處,被親屬強迫數量的增加是一個不嚴重的壞處,只要它的量並非是夠多的。

而變賣器官本身就是一個困難的選擇,這意味著大多數情況我們有理由認為只有極少數人會去逼迫他人變賣器官,並且只有極少數會被成功的逼迫,並且只有更極少數在成功逼迫後不會受到法律機構的懲罰。

而這一點確實是事實,我找了很多資料沒有一個自願賣掉器官的人是被親屬逼迫的。這意味著即使合法化,這種境況也很可能不會發生。

而且如前所述,如果我們認為被強行取器官的也算是被逼迫賣器官,那麼6就有點問題,因為合法化會導致黑市的消退,使得這樣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減少。

而以我查到的資料來看,被強行取器官的量是要多於被親屬逼迫賣器官的量(後者按我查到的資料畢竟是0個),

這樣來看的話,強硬的堅持該理由的有效性就很成問題了,畢竟被強行取器官的嚴重性似乎遠強於被親屬逼迫。

很多問題我在代孕問題上也討論過,因此不再贅述。

綜上我們可以發現,器官買賣最好還是要合法化,反對合法化的理由都不夠好,至少不夠強力,而支援合法化的理由則有很多強力的內容。

標簽: 器官  合法化  理由  買賣  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