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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確定二胎孩子生父 再婚女被徵社會撫養費

作者:由 信承遺囑庫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2-10-18

離開未滿週歲的幼女和前夫,在前公公的撮合下與前夫舅舅結婚,這一離奇的婚姻隨著阿秀申請再婚生育指標並生下一名男嬰而曝光於人前。3月18日上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這起計生罰款案的終審結果,駁回阿秀的上訴,維持佛山市禪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禪城衛計局)作出的徵收26。2萬元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無法確定二胎孩子生父 再婚女被徵社會撫養費

2010年3月,在阿秀與彭某忠生下一女兒快滿一年時,兩人辦了離婚手續,女兒由彭某忠撫養。2011年11月,阿秀在前公公的撮合下,與現任丈夫李某石領了結婚證。2012年4月,李某石陪同再次懷孕的阿秀來到禪城區張槎街道辦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申請生育指標。

在此期間,有群眾舉報阿秀假結婚騙生育指標,而且婚後繼續與前夫同住。於是,禪城衛計局展開了一系列調查。讓工作人員吃驚的是,李某石竟是阿秀前夫的舅舅。

2012年10月,禪城衛計局找到李某石進行調查。李某石表示從來都沒和妻子一起住過,孩子不是自己的。2013年1月10日,阿秀生下一男嬰。衛計局調取入院記錄、住院病例等記錄檢視,發現聯絡人一欄填著阿秀前夫彭某忠的名字。

同年6月17日,禪城衛計局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擬向阿秀徵收26。2萬元社會撫養費,遭拒籤。同年7月29日,該局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認定阿秀違法生育,應繳納26。2萬元社會撫養費。阿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上述行政行為。後阿秀提起上訴,並在二審中還提交了出生醫學證明及檔案,證明兒子的父親是李某石。對此,禪城衛計局抗辯稱,阿秀未在行政程式中提交上述新證據,其不能用來證明衛計局所作的徵收決定是否合法。

佛山中院二審認為,禪城衛計局在受理群眾投訴後,進行相關調查取證,先後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和徵收決定書,並告知上訴人阿秀相關權利義務,執法主體適格,程式合法,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涉隱私的行政舉證責任

該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禪城衛計局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能否採信,是否充分。宣判後,佛山中院行政庭法官郭贇對此進行了闡釋。

郭贇說,禪城衛計局提供了證據證明,該局在當地幹部的陪同下對李某石進行了調查,李某石事後對調查筆錄的內容並無異議,還按手印予以確認,旁邊還附有見證人的簽名。在上訴人沒有有力證據推翻前述筆錄的情況下,應當確認調查筆錄的真實性。對於阿秀在二審期間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檔案,只能說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現任丈夫,是阿秀兒子法律意義上的父親,無法證明二者的血緣關係。

郭贇說,由於該案所涉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於個人私密,而且實施時具有一定隱蔽性,只有阿秀夫婦願意配合,禪城衛計局才能進一步核實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生育的情況。因此,客觀情況決定了禪城衛計局即使窮盡所有正當手段,都只能初步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相較而言,阿秀夫婦只要做一個DNA鑑定,就能一目瞭然地證明第二胎是否是他們兩人所生,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和優勢。所以當禪城衛計局初步證明存在違反計劃生育事實後,阿秀認為行政行為錯誤,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郭贇同時指出,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再婚夫婦一方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是為了保護未生育方的生育權,而非婚姻以外第三方的生育權。因此如果再婚所生子女不是未生育一方的骨肉,則不能適用該條款。

標簽: 阿秀  禪城  衛計局  生育  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