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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朱傳東,有人請你還錢!判決書是(2020)魯0105民初205號

作者:由 正義的聲音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2-12-11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魯0105民初205號

原告:胡進,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縣沙河鄉石門村十組

被告:朱傳東,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天橋區明湖西路303號5號樓1單元602室

委託訴訟代理人:牛和營,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慶吉,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進與被告朱傳東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1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進,被告朱傳東委託訴訟代理人牛和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判令朱傳東歸還欠款281023元: 1。案件受理費由朱傳東負擔。事實與理由:胡進於2019年9月9日與上海永友智行間動腳踏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智行公司)簽訂瞭解除代理協議書,協議書中確定雙方簽訂解除代理協議後30個工作日內退還胡進貨物儲備金261023元,並在2019年12月29日退給胡進品牌授權費4萬元。經胡進多次催要款項後,朱傳東於2019年11月17日在濟南火車站給胡進寫了總欠款301023元的欠條,承諾2019年11月22日前會一次性歸還所有欠款。2019年11月22日, 才向胡進打款2萬元。此後,朱傳東以各種理由拖延,為維護合法權益,胡進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朱傳東辨稱,一、胡進請求權的基礎事實不存在,胡進向朱傳東主張欠款,其請求權基礎繫上海智行公司與胡進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胡進並未證實其債權的存在,上海智行公司也否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胡進向朱傳東直接主張債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涉案協議中債權轉移關係不成立,合同的債務轉移涉及到整個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需要經過合同雙方的共同允許,被告方未經過上海智行公司允許擅自對胡進與上海之智行公司之間的合同權義務進行轉讓的行為是無效的。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庭審認定的證據,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另查明,2018年11月1日,胡進與上海智行公司簽訂了《上海永久腳踏車有限公司永久智慧電踏車產品代理合同》。上海智行公司對外宣傳網頁及微信公眾號中均能體現朱傳東為企業公眾宣傳人,代表上海智行公司對外宣傳。2019年9月9日,胡進與上海智行公司簽訂解除協議書,協議中載明,協議解除後30個工作日內上海智行公司向胡進支付261023。25元。品牌授權費4萬元,上海智行公司將於2019年12月29日前將該款項退還給胡進。解除協議後,經雙方對帳後,上海智行公司需向胡進退還301023元。朱傳東於2019年11月22日透過上海位元河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向胡進轉帳支付20000元。微信聊天記錄中也已體現胡進收到該2萬元的欠款。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明確,屬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2018年11月1日,胡進與上海智行公司簽訂了《上海永久腳踏車有限公司永久智慧電踏車產品代理合同》,後於2019年9月9日簽訂瞭解除代理合同協議書,並就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作出了明確約定。基於該解除代理合同協議書上海智行公司應當退還胡進款項問題,朱傳東與胡進書又再次達成了新的合意,形成了新的欠條中的債權債務關係。關於朱傳東向胡進出具的欠條,其無法證實是在欺詐、脅迫等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形成,應屬合法有效。朱傳東於2019年11月22日透過案外人向胡進轉帳2萬元後,胡進透過微信聊天向朱傳東確認收到款項並追問剩餘款項如何處理,朱傳東在微信聊天中也未否認由其承擔責任。現胡進依據朱傳東自己簽字確認的欠條,要求朱傳東支付剩餘欠款281023元的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傳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胡進欠款28102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16元,由被告朱傳東負擔。

標簽: 胡進  朱傳東  智行  2019  朱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