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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釋放了哪些訊號?

作者:由 吳聲威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2-11-24

如何看待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釋放了哪些訊號?吳聲威2022-11-24 20:03:46

日前,網文領域首份訴前禁令在網路上公開。因UC瀏覽器、神馬搜尋侵犯某連載網路文學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行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發出訴前禁令,責令侵權方立即對相關侵權的連結採取刪除、遮蔽、斷鏈等必要措施。

隨著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發出,搜尋引擎、瀏覽器的網文盜版問題或將引發更多關注。對此你怎麼看?

網路文學領域首個訴前禁令獲法院支援(附裁定書)

如何看待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釋放了哪些訊號?2022-11-16 19:38:10

先了解一下什麼叫訴前禁令,在智慧財產權的司法領域,全稱叫“訴前停止侵權行為”。就是在提起訴訟前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法院在稽核相關資料和依據事實和證據的前提下采取的一種臨時措施,主要就是及時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害權利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侵害可能的行為。

從司法實踐以及未來對智慧財產權的影響上看,訴前禁令的申請以後會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廣泛的被使用,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被侵犯的有效措施,這點上看是有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的。而且法院在稽核該類行為的時候,從摸石頭過河到普遍使用,也會起到積極的示範作用。

但是訴前禁令畢竟是在訴訟開始之前的行為,權利相對方的爭議點以及侵權的事實與否,證據的真實性以及侵權的範圍責任的承擔都還沒有經過法院的實體審理,也沒有經過法院認定,至於訴前禁令的申請人的訴求是否可以得到最終的支援這個存在不確定性,所以,在申請的時候各級法院都是要格外的謹慎和慎重的,至少對於申請人提供的表面證明要進行初步的核實,有個初步的判斷才可以。

那麼申請智慧財產權訴前禁令,到底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呢?這些條件是否滿足是直接影響到法院是否可以支援的必要。

第一個就是申請人所提出的訴求在未來的審理中,是否存在勝訴的可能性。如果依據申請人當下單方提供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初步認定對方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那麼具有未來勝訴的期待可能性,即然存在這個可能,那麼就具有一定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如果不及時的制止或採取,勢必會影響申請人權益。

第二個就是被告(侵權方)的侵權行為給原告會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如果不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暫時制止或阻止這個侵權行為,那麼對於原告來說,一旦案件勝訴,這類侵權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會持續加大,無法估量,為了避免這樣的損失持續發生,這個也是法院在初步稽核需要關注的。

第三個就是提供相應的保全措施。畢竟這個是訴前行為,沒有經過相應的第三方擔保措施,一旦這個申請在未來的實體審理中出現最終不予支援或駁回原告的訴求或者因為原告的申請行為導致了禁令的實施存在不當從而造成另一方的損失,那麼這個責任是需要申請人來承擔的,但是光光申請人自身是否可以彌補這個損失,這個是不確定的,所以現實中法院都會要求申請一方提供保險公司的保函,以防萬一。

最後,這個禁令的發出,對於網文盜版來說,對於支援原創角度,意義重大,也更有利於維護原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而且推動原創作者對於作品的創作的積極性。

如何看待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釋放了哪些訊號?2022-11-17 22:48:55

邪邀。

老實說,當人們站在道德的高地歡呼雀躍時,個人卻在瞭解到具體案情後不禁疑問,這份“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背後的一些法律細節真的禁得住推敲嗎?

根據網際網路的公開檢索資訊顯示,近日海南高院已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而作出此行為保全裁定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將不再負責後續審理。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話說到這裡,照例先給吃瓜群眾們科普一下——

所謂訴前禁令,是指當事人一方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獲得法院支援時,法院發出的禁止另一方作出特定行為的臨時性訴訟保障措施,是訴前行為保全的一種形式,其目的是避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本案的具體法律依據,則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如何看待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釋放了哪些訊號?

《民事訴訟法》

如何看待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釋放了哪些訊號?

《著作權法》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種保全可能發生在訴前,也可能發生在訴訟中,既包括財產性權益損害,又包括諸如使用者流失、競爭喪失等非財產性權益損害。同時,學界觀點普遍也認為,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無疑應該具有管轄權。

說到這裡,細心的朋友可能已經發現問題所在了,依據已生效的管轄權異議認定,如今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本案根本就不具有管轄權。

那麼由之前不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這份“訴前禁令”究竟效力幾何,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就此打上一個問號呢?

進一步思考而言,本案禁令的實施物件是瀏覽器以及相關搜尋引擎。

這就更加有趣了。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侵權中的主觀過錯的重要規則,“通知 刪除”規則告訴我們,當權利人認為網路服務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時,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含有特定內容的書面通知,要求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連結。

誠然,提升著作權保護意識,加大著作權保護力度乃是智慧財產權司法實踐的共識,但管見以為,凡此一切也理應透過正常法律程式進行。

當前,本案還未進入正式審理階段,如何科學審慎的界定“第三方盜版連結”,在界定後究竟又該採取何種舉措還尚未有定論。

如此觀之,這份“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是否有操之過急之嫌 ,相信諸位看官也應自有公論。

最後,個人一直相信,人們無法透過邪惡的手段來達到美好的目的。因為手段是種子,目的是樹。

在我們在打擊盜版的過程中,也必須同時放棄任何不正當的手段。故即便是作為一種臨時性措施的訴前禁令,私以為法院也應當更加審慎,畢竟,不能實現的裁決無疑不過是廢紙一張。

如何看待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釋放了哪些訊號?2022-11-17 0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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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網路文學領域第一份訴前禁令,釋放了哪些訊號?

道阻且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