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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疑似發朋友圈“罵老闆”,竟被老闆告了!怎麼判?

作者:由 山東高法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2-10-15

“真的無下限”

“心寒”

“卸磨殺驢”

員工的一條朋友圈和好友評論

讓老闆難以接受

老闆於是訴至法院

要求對方刪除朋友圈

賠禮道歉

還要支付律師費

一員工疑似發朋友圈“罵老闆”,竟被老闆告了!怎麼判?

員工發個朋友圈

到底算不算侵權?

近日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一員工疑似發朋友圈“罵老闆”,竟被老闆告了!怎麼判?

判決書截圖

老闆:她嚴重貶損我的形象

據瞭解,聶某是廣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原為該公司一名員工。

據聶某稱,2020年3月30日,

因馮某存在多次遲到行為違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聶某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馮某當時表示同意,雙方未發生衝突。

2020年4月1日,馮某於雙方協商基礎上提出無理要求,聶某未答應。馮某便於當日18時40分在朋友圈釋出:

“依法辦事而已,還為他考慮了一下,本想退一步算了沒想到就觸碰底線了??這底線真的無下限~說核心成員?兄弟姐妹?大家一起拼?心寒”

等內容,營造聶某為一名苛待員工的企業主形象。隨後引來公司員工的

“卸磨殺驢”

的評論。

“其後,馮某更是向多名在職員工散播。”聶某稱,

對方此舉對他的名譽和公司管理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聶某要求她刪除朋友圈並賠禮道歉,其也不予理會。

聶某認為,馮某於朋友圈釋出不實言論,嚴重貶損了聶某的形象,嚴重侵犯聶某的名譽權。聶某的朋友圈存有大量公司員工及客戶,雙方生活圈存在高度重合,馮某不當言論導致聶某的社會評價降低,身邊的朋友、客戶對其人品產生質疑。如果名譽得不到恢復,今後將一直生活在“苛待員工”的陰影下無法自拔。

聶某於是起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請求判令馮某立即刪除這條朋友圈;馮某在朋友圈向聶某賠禮道歉,道歉三天不得刪除,以消除對聶某名譽權的影響;馮某支付聶某因維權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5000元整;本案訴訟費由馮某承擔。

員工:我說的不是你

馮某則不以為然。她稱,自己所發朋友圈文字並沒有具體的指向物件,沒有任何聶某的資訊。而他人在其朋友圈下發表評論,屬於他人的言論自由。

馮某說,她也沒有加過客戶的微信,聶某主張的朋友圈高度重合與事實不符。此外,聶某對3月30日和4月1日的描述與事實不符。

馮某認為,

自己並不存在對聶某進行侮辱、誹謗等損害其名譽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聶某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

一員工疑似發朋友圈“罵老闆”,竟被老闆告了!怎麼判?

調查:因加班費起矛盾

法院調查認定,2020年4月1日,

馮某釋出朋友圈後,有三位微信好友進行評論、點贊。

朋友圈評論內容有“和誰幹起來了?”“卸磨殺驢”等。而後,聶某聯絡馮某,認為開除馮某符合公司規定,且已經給予馮某與上班天數相應的賠償,要求馮某對其使用朋友圈損害聶某名譽的行為進行道歉。而馮某認為其在4月1號以後已經無法在公司打卡,事實上已經不能在公司上班了。之後,聶某繼續與馮某聯絡,但馮某並未回覆。

2020年6月2日,聶某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託代理合同》,委託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代理其與馮某名譽權的一審、二審階段法律事務。一審階段律師費為5000元。聶某已經支付律師費5000元。

訴訟過程中,聶某稱馮某透過財務與其溝通加班費的問題,聶某說過馮某額外的要求觸碰到了其底線,財務將其意見轉述給馮某後,馮某即發表了涉案朋友圈文字,故認為該朋友圈文字指向聶某。馮某稱,

在2020年3月底的時候,公司進行裁員,但不支付加班費及不依法賠償,其認為公司的行為已經超過法律的底線,於是在朋友圈發表了感慨;文字中的“他”是指公司。

雙方確認已經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動爭議事項,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生效法律文書。

另查明,案涉朋友圈現已經被設定為僅自己可見,評論內容也未見“卸磨殺驢”的內容。

判決:不足以認定侵權

因涉案朋友圈文字至近日法庭辯論終結仍未刪除,本案適用民法典進行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聶某主張馮某朋友圈文字指向物件是自己,而馮某則辯稱指向公司。雖然文字中的“他”代指聶某更符合文字使用習慣,但馮某對涉案朋友圈文字的解釋亦有一定合理性和事實基礎,聶某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其證明涉案朋友圈文字的指向性,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應認定相關事實不存在,

故法院對聶某的主張不予採信,不認定馮某朋友圈文字指向聶某。

其次,馮某的表述內容存在質疑與批評,但考慮雙方有勞動爭議在先,馮某在發表文字時難免帶有某種情緒,使得在文中出現了貶義性的詞彙。但侵害他人人格言辭的判定應當堅持整體性原則,

涉案朋友圈文字並無明顯的侮辱、誹謗等侵害名譽權的內容,即便馮某對事件認識錯誤,在未達到侵害他人人格程度的情況下,不足認定為該文字構成對指向物件的人格權侵害。

法院於是判決,駁回聶某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聶某負擔。

標簽: 聶某  馮某  朋友圈  文字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