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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解析】康美藥業886億財務造假案之獨立董事制度反思(二)

作者:由 華政韜奮考研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1-12-01

近年來,在強監管的證券行政執法背景下,董事因為上市公司違法而被要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形頻發。在被處罰的人群中,“喊冤”聲音最大的非獨立董事莫屬。

康美藥業造假案判決一下,獨立董事從“香餑餑”變成了“燙手山芋”。

獨立董事概念:

獨立董事是指和公司沒有利益關聯的董事。《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獨立董事的特別之處就在於“獨立性”,其存在的價值,即在於以其“外部人”的身份,擺脫公司利益階層和管理層的“內部控制”,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這也是為什麼要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能力和任職條件進行限制,獨立董事一般是外部董事、非執行董事的原因。

【熱點解析】康美藥業886億財務造假案之獨立董事制度反思(二)

獨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規定在1940年美國頒佈的《投資公司法》。該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於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於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現代企業發展壯大必然面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保證經營者不會背離所有者的目標,減小企業的代理風險,控制代理成本,透過創設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經營者決策權力的結構,達到監督、制衡的作用,從而保證經營者不會背離所有者的目標,促進代理與委託雙方利益的一致,提高運營效益。在70年代之後,由於股權進一步分散,公司董事會的權力越來越大,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對董事權力的控制就愈發迫切。獨立董事制度在幾十年的發展下,就成為當時倍受青睞的一個解決方法,得到了快速的運用。

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雖然也存在諸如質疑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獨立性、獨董質量以及由此引發的代理成本等問題,但是該制度在美國還是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和警示作用的。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適用存在的問題:

從現行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角度來看,獨立董事具有董事的一般職權,應當承擔董事的責任、履行董事的義務。同時,還具有其他董事沒有的特別職權。總體上,獨立董事的職責在於透過持續關注和了解公司經營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件,參與公司決策,對公司經營運作進行監督,確保公司依法開展經營、依法披露資訊,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又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在獨立董事的制度設計上,使獨董承擔的責任很多,但賦予的權力又太低,很多事情上無法起到作用。另外,由於獨董一般不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其履職的核心在於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監督,所以兩三個月才去開一次會,根本不瞭解公司平時的經營管理情況,也就看不出議案、草案中存在的問題。

在中國聲譽機制缺乏、監督動力不足、利益牽扯大等原因,導致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的非常“懂事”,但不獨立的獨立董事,難以發揮真正的作用。

【熱點解析】康美藥業886億財務造假案之獨立董事制度反思(二)

學者建議:

康美藥業獨董的處罰雖然起到了較大的警示作用,但也不能一罰了之。可以改變目前公司治理結構上監事會、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的混合制模式,將來公司治理的結構、模式可以公司股東會透過章程的修改自己來確定,獨董和監事會可以不共存,由股東們自己來決定、來選擇。

如果選擇保留獨董制度,就要做到:一是獨董職位專職化,避免一人兼職多家的情況;二是薪酬公平化、合理化,和其他董事看齊,這樣獨董才有有動力和壓力;三是給獨董上“董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責任保險”,降低其履職風險。

當然,獨立董事也應當學會加強自我保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該投反對票的時候投反對票。

【熱點解析】康美藥業886億財務造假案之獨立董事制度反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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