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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母親為遇難女兒討公道的艱難之旅!哪位朋友能幫幫我?感恩!感謝!

作者:由 求真相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2-04-06

藥檢結論佐匹克隆心血藥濃度38。55ug/mL,是正常量600倍,致死量的94倍。人還能清醒嗎?現在相關斷案部門的權力大於醫學資料,直接按清醒下結論。

我是受害人李宇擎的母親,李宇擎於2019年1月22日在包頭市青山區萬達公寓A1801座公寓墜樓身亡,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李宇擎是被前男友胡建偉抱到視窗,推下樓的!

可包頭青山區刑警二中隊,不僅不立案,範法醫還偽造證據,欺騙上級調查部門,達到符合法律程式的目的。我多次申訴,當地的調查部門被青山區刑警二中隊的法醫偽造的證據欺騙,依然認為符合法律程式。

下面是我將青山區刑警二中隊不作為及亂作為的專案,及範法醫做偽證的專案列出。我有錄音證據證明每一項的真實性。

尊敬的上級領導,你們看了這些事實還能認為青山區刑警二中隊的辦案程式符合法律程式嗎?

你們聽我說如下辦案程式,你們還會覺得符合法律程式嗎?

一、發生命案,一個禮拜不受理。屬於違規。

派出所、刑警都說不歸他們管,來回踢皮球,那麼一個禮拜之後怎麼能受理了呢?

二、不做屍檢、藥檢,直接出具不立案通知書。極端不負責任!

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胡建偉口供說李宇擎墜樓前當他面服藥的情況下,不做屍檢就直接在2019年2月25日出具不立案說明?(案發後一個月)。

三、包頭青山區刑警二中隊看到屍檢、藥檢鑑定報告,置之不理,仍然維持自殺結論。亂作為,

2019年6月2日經包頭青山區刑警二中隊允許去天津做屍檢的,2019年11月19日出具鑑定報告的。藥檢報告明確標註:佐匹克隆藥物在心血中藥物濃度達到38。55ug/mL,是正常用量的600倍,昏迷致死量的94倍,我們諮詢十多位研究佐匹克隆藥物的資深醫學專家,無一例外,都說,就這個心血藥物濃度,什麼抗藥性都抵不過的,是徹底昏迷,瀕臨死亡狀態的,沒有自主行為能力了。

儘管鑑定報告上還有一句話:判定不了是否是昏迷?那麼對這句話的準確理解,最低也是昏迷、清醒各佔50%吧?刑警怎就能在沒依據的情況下,就直接定為“是否是昏迷=清醒”呢?沒有清醒這個前提,何來自殺結論?

這樣下結論,明顯偏袒犯罪嫌疑人,刑警不僅是不作為,而是亂作為,失職!

四、我們受害人家屬每次上訴,調查部門都答覆:符合法律程式。

之所以會出現符合法律程式的現象,都源於青山區刑警二中隊不僅是作為,而且是亂作為,偽造證據。尤其範法醫偽造的偽證最多!

1、我看見受害人頸部有明顯的三枚離散狀態的大紅指印,我問範法醫,犯罪嫌疑人胡建偉是不是掐她頸部了?法醫說他檢查他指甲了,沒有殘留物。言外之意是這個指甲沒有殘留物證明他沒掐她。

2、犯罪嫌疑人胡建偉口供說受害人墜樓前3個小時當他面服藥了,我問他:你為什麼不打120急救?胡建偉口供說:他給她摳藥了。那麼範法醫前面說過檢查他手指甲了沒有殘留物。顯然他沒摳藥。

法醫又說他洗手了。那麼既然他洗手了,就不能拿他指甲沒有殘留物作為他沒掐她頸部的證據。

顯然範法醫對這兩件事的解釋,自己都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

3、案發初期,我問既然說受害人自殺,95公分高度的窗臺,地面、床頭櫃、窗臺都沒有腳印,她是怎麼上去的?

地面為什麼沒有腳印?犯罪嫌疑人胡建偉口供說他墩地了,就是你們當地方言拖地了。聽證會上受害人的父親提出問題:孩子都墜樓了,他不報警,不保護現場,他拖地,他想掩蓋什麼?

範法醫卻強調說:拖地時間是墜樓之前,受害人服藥,嘔吐時拖地的。那麼一個拖地時間就出現兩個版本了?

我先相信範法醫說的拖地時間不是墜樓之後,是嘔吐時拖地的,那麼拖地時,受害人位置還沒在墜樓視窗吧?他拖地之後,受害人得自己去視窗吧?墜樓之後沒有人拖地,地面應該有她的腳印存在吧?事實是地面沒有腳印。那一定是胡建偉把她抱到視窗的吧!

4、案發初期,我們受害人家屬一再申訴,要求屍檢、藥檢,2019年2月14日,刑警通知我們去給受害人做屍檢,屍體都解凍化開了,範法醫也到現場了,馬上就要取樣品了,範法醫卻對我們說:取了樣品,不確定有沒有部門接收,不知能不能給做檢測,不知什麼時間出鑑定結論。這種情況,取了樣品,一旦沒有部門接收?樣品不變質了嗎?所以沒法做了。而聽證會上,範法醫卻說要給我們做屍檢,不知啥原因,我們不做。不做的原因不是因為他嚇唬我們的那些言辭嗎?當時沒做屍檢不是範法醫的原因嗎?

5、後來我們自己聯絡了天津司法鑑定中心,經包頭青山區刑警二中隊書面允許,範法醫到現場取樣,得出鑑定報告,刑警卻置之不理,仍維持自殺結論。

案發初期包頭青山區刑警二中隊推三阻四不給做屍檢、藥檢,說內蒙古做不了,現在都快3年了,2021年3月刑警又說重給做屍檢、藥檢了。

樣品都取到天津司法鑑定中心了,這次刑警的取樣就不真實,造假。

聽證會上孩子的爸爸要求看刑警這次的鑑定報告,哪怕看影印件也行,可刑警什麼都不給看,難道我們受害人家屬沒有知情權嗎?哪條法律規定的?難道範法醫的嘴大過中國的法律嗎?

6、案發初期,我問法醫:95公分高度的窗臺,沒有任何腳印,她是如何上到95公分高度窗臺的?法醫說踩床頭櫃上的窗臺。我問法醫,那床頭櫃上怎麼沒有腳印呢?法醫說踩床頭櫃的稜上去的,所以留不下腳印。

案發初期是地面沒有腳印,床頭櫃上也沒有腳印。而聽證會上範法醫卻說床頭櫃上又有腳印了,那麼一個案發現場偽造出多個版本了?這麼重要的證據,案發初期說床頭櫃上沒有腳印的,現在又有了?範法醫偽造的?真相只有一個,只有假的才會有不同版本。

7、受害人墜樓視窗是遠離床頭櫃的那扇窗,若是從床頭櫃上窗臺的,那要經過長長的窗臺才能到達墜樓視窗。那麼長長的窗臺上該留下腳印。可事實一枚腳印都沒有。而灰塵及受害人的坐痕清晰可見。我問範法醫,孩子的腳印了呢?法醫說腳印被孩子的坐痕蓋住了。可眼見ppt圖上的坐痕能判定孩子的大半個身子都在窗外了,室內只留下不足手巴掌大的坐痕,沒有任何扭動的小坐痕,事實是一枚腳印都蓋不住的?怎麼可能把所有腳印都蓋住了?法醫說的話與事實嚴重不符,極端不負責任,明顯偏袒犯罪嫌疑人。

8、案發初期我問犯罪嫌疑人胡建偉,她墜樓時,你在做什麼?胡建偉說他剛從衛生間出來,看見李宇擎坐視窗,他還喊了一句:李宇擎你想幹什麼?李宇擎回頭看了他一眼,就下去了。你們可以找個平房視窗去驗證一下,胡建偉在撒謊,他試圖用這個謊言矇騙刑警,矇騙受害人家屬。

因為坐著時,如果臀部不扭轉,轉角只有180度的,是看不到右後方衛生間位置的,因為坐痕一點轉動跡象沒有,李宇擎是看不了胡建偉一眼的,胡建偉的謊言是畫蛇添足,恰恰暴露出他的犯罪本質!

墜樓窗框上有一枚指紋,田隊說要做DNA鑑定一下是誰的指紋,法醫到現在都沒答覆。法醫該做的工作沒做,倒是處心積慮的做偽證多處,都有證據。

10、墜樓視窗的窗扇底部有個手指劃痕,範法醫說是受害人墜樓時順勢劃上去的。

可這與事實不符,原因是窗扇不是向外開的,而是向內開。而且受害人身高1。65,是深度昏迷被胡建偉抱到視窗,無意識的被動劃痕能與事實相符。法醫為了達到偏袒嫌疑人的目的,多次編造假證據

11、案發初期受害人家屬給要看當天犯罪嫌疑人胡建偉的通話記錄,相關部門人員只給看經電腦重新編輯的通話記錄,而非電信部門列印的原通話記錄單子。不知他們想保護什麼人?

標簽: 法醫  刑警  受害人  胡建偉  墜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