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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緩四,有錢真能為所欲為?

作者:由 時生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2-05-31

最近一則“大學生酒後強姦女同學獲緩刑4年”登上熱搜。

判三緩四,有錢真能為所欲為?

據報道,浙江某大學一名男生組織學校社團成員喝酒聚會,酒後四人躺在地上睡覺休息,男生酒醒後,趁被害人醉酒無力反抗之際,將其抱至隔壁沙發上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婦女處於醉酒狀態,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已賠償被害人並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及辯護人就此提出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北京青年報)

《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筆者做為資深法盲,實在不清楚法院是如何認定該被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或許對社群沒有,但目前來看對社會不良影響蠻大對。)對於既遂強姦犯,如何保證此案件不會在校園舊事重演。

姑且認為判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但不少網友表示此舉似乎不合人情。

判三緩四,有錢真能為所欲為?

判三緩四,有錢真能為所欲為?

更有網友戲言:“是不是隻要我喝點酒,然後強姦別人,然後自首賠償,就不用坐牢?”“除了留案底,跟嫖娼無異。這是官方嫖娼嗎?”

當一條判決被31萬人次閱讀,有21萬人表示不滿意。不知道該判決是否屬於對社群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強姦對於女性的傷害是不可消除的,強姦會對女性造成終身陰影。但當一切可以用錢平事時,當自首即可減輕處罰。此時強姦罪對存在意義是否有所減弱?

法院在判決時,是否應該考慮,判決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或許當法條與人性相悖時,是否應該考慮法條是否適用?

這些都是法官、法院在判決時需要面對的問題。

此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關注度,一方面在於案件本身內容牽扯到侵犯女性個人權利的性侵犯話題,另一方面則在於網友懷疑其是否符合司法公正。

出於人性、人情而言,大部分網友均認為判三緩四的刑罰實屬太輕,對於強姦而言實屬縱容;再加上之前孫小果等案件的影響,不少人都對司法公正喪失了信任,認為官官相護是必然存在的現象。不少網友表示:此案主犯趙某的家人一定是動用了極大的關係以及花費了不少的錢財。

輿論可能會影響司法評判。有時是糾正冤假錯案、揭露背後黑暗保護傘,但有時卻是對他人的中傷。鮑某的案件,當群眾未了解全情之時對鮑某的肆意抨擊,最終當案件全貌展示之際,也早已對鮑某造成了不可逆反的損傷。但孫小果的案件、於歡案,也正是輿論的作用使得其進行的公正的宣判。可見,輿論對於司法公正的實現是一把雙刃劍。

判三緩四,有錢真能為所欲為?

對於司法機關而言,一方面應該適當的注意、參考輿論的走向,另一方面也不應該被輿論裹挾,儘量做到自身的司法獨立。同時司法機關對於任何案件的審理時,一定要注意自身行為與形象。

對於製造輿論的我們,也應該切實的注意言行,不要做捕風捉影之事情。對於任何案件的公佈,身為媒介受眾的我們,應該對其有自身獨立的看法與意見,而不是人云亦云。

判三緩四,有錢真能為所欲為?

不過,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清楚在沒有官權相護的情況下,法院對於任何案件的審理都一定會做到公平公正,儘量考慮到各方面人性的因素。我們也應該相信隨著法制的不斷完善,官官相護的情況也一定會逐漸消失。

無論輿論與司法公正的關係會變成何種樣子。司法機關目前最重要的可能是消除民眾對自身的偏見,在民眾心中樹立起公平公正的形象!只有當不再出現冤假錯案,不再出現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才有可能完全實現司法公正與司法獨立!

法律的制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從而對犯罪起到警示、預防、矯正的作用。一則特殊案例的判決,往往會對隨後的案件判決起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作用。對於強姦罪這種以暴力手段實施,並對受害者造成不可逆轉傷害的罪行,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都應該十分慎重!

不過縱然判決不盡人意,我們也應該相信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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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判決  司法公正  案件  強姦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