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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複試熱門案例 瀘州遺贈案

作者:由 大白老師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19-01-14

法碩聯考初試已經落下帷幕,但我們還有一半的考研路要走,即將來臨的複試,才是決勝的關鍵。近年來,隨著複試難度的加大,淘汰率日益攀升,加之非全日制納入統考,高分被刷比比皆是,需要大家認真備考。

在每年的複試中,很多同學在專業課面試環節,分數呈現兩極分化趨勢,高分者不少,但是低分的同學更多。複試專業課面試大都圍繞當年度的社會熱點事件展開,積累好了,自然容易取得高分,但是如果積累不足,必然手足無措,答非所問,在專業課面試敗北。

在此,

敏行法碩大白

特地整理彙編了熱點案件,結合所學法碩《考試分析》知識點,為大家梳理解讀!

瀘州遺贈案

四川瀘州的黃永彬與妻子蔣倫芳結婚30多年,有一養子。1994年起黃開始與張學英來往,1996年起二人公開同居,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並曾經共同經營。但黃永彬與蔣倫芳並未離婚。2001年2月起,黃病重住院,蔣倫芳一直在醫院照顧,法院認為其盡到了扶養義務。4月18日黃永彬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卹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學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後骨灰盒由張學英負責安葬。”4月20日,該遺囑在納溪區公證處得到公證。黃去世後,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遭到蔣拒絕。張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倫芳按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

法碩複試熱門案例 瀘州遺贈案

一審法院認為,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永彬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黃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及一套住房屬夫妻共同財產,而黃未經蔣的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侵犯了蔣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且黃在認識張後,長期與張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規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故該院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獲得遺贈財產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首先確定遺贈人黃永彬立下書面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儘管遺贈人所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體現,蔣倫芳本應享有繼承黃永彬遺產的權利,黃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蔣的合法財產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和《繼承法》為一般法律,《民法通則》為基本法律。根據《立法法》,《民法通則》的效力高於《繼承法》,後者若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應適用《民法通則》。該院認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

事件評析

本案中需要平衡的主要是兩種利益和權利,即個人的遺囑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護,黃永彬與張學英從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義生活,已經構成了重婚行為。他們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如果讓張學英這種違反《刑法》的行為,順理成章地得到遺產,就會在保護公民的財產處分自由權和遺產繼承權的同時,出現和我國《憲法》和《刑法》,以及和《婚姻法》保護的合法婚姻家庭關係相沖突的情形。

對於重婚行為,即使檢查院不能提起公訴,被害人也沒有提起自訴,而如果民事判決出現了因為這種違法行為而獲利的判決,那麼判決的精神就會和《憲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對婚姻家庭的保護精神相沖突。

本案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是合適的。法官在衡量利益時必須以社會大多數人的福利為標準,而法律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實質的公平和公正。本案中,人們堅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邊,這並不是對她個人有什麼偏愛,而是每個人都將之視為同他們的婚姻家庭一樣的一種秩序,一種關係。法官的判決可能決定著他們每一個人今後對法律的評價和對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種選擇。近年來社會現實無情的表明,由於“包二奶”現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合法婚姻已經變得如此薄弱,道德輿論的支援已經不足以抵禦金錢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時再拒不對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會良知何在?毋庸置疑,透過這樣一個判決並不能杜絕類似的法律規避行為,但法官至少標明瞭他們的立場,對於公眾而言,這就是法律的態度。透過這樣的資訊,或許可以預見到破壞合法婚姻應付出的成本和代價,促使當事人三思而後行。

此次判決,合理協調了社會公德,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規則的關係。判決並沒有超過法官的許可權,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釋的基本原則和邏輯;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合理性,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標簽: 黃永彬  張學英  遺囑  法律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