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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證據經過印章或筆跡鑑定便能證明其真實性嗎?

作者:由 李冠松 發表于 繪畫時間:2020-07-23

根據法律規定影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需要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得到法官的採信。但在僅有影印件證據,或者證據很少的情況下,能不能透過司法鑑定確定影印件的真實性呢?

一、影印件能不能做司法鑑定?

根據司法鑑定相關規定要求,提交司法鑑定的檢材印文原則上需要提供原件,但若是影印件,則必須要與原件儘可能保持一致,隱藏含義是要有原件能夠進行比對,在影印發生偏差時能夠參照原件進行調整。在實務中,法官一般也不會對影印件啟動司法鑑定,當然也不乏法官在初步相信鑑定申請人的主張的情況下,啟動司法鑑定程式的案例,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印章、筆跡鑑定為真≠影印件真實

對影印件的鑑定一般分為印章鑑定和筆跡鑑定,下面我們透過兩則案例來探尋法院對影印件司法鑑定結論的態度。

對於印章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某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判決書:因公章與文字的前後順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對認定協議的真實性亦有重要影響,原審法院以公章與文字形成先後不影響協議真實性的判斷為由,不予支援,確有不當。在5。3補充協議真實性的認定上,該協議加蓋的印章雖為真實,但因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形成行為是雙方合意行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雙方確認雙方合意即協議的行為,二者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為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也就是說,

印章在證明協議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的真實性需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對於筆跡鑑定:

雲南高院某合同糾紛:在一審、二審中,鼎立公司對其主張的“合同之外新增工程價款4881653元”僅提交了諸份《現場簽證單》影印件,截至本案二審法庭辯論終結時其仍無法提交上述簽證單的原件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該項主張的證據,

該簽證的影印件不排除拓印的可能性,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審法院對其無法提交原件的簽證單進行筆跡鑑定且據此認定合同之外新增工程價款為4881653元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對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透過上述兩個案例可見,印章和筆跡鑑定意見即便為真,也不能直接證明覆印件的真實性。想要證明覆印件為真,仍需要原件予以核對或者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