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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漫談

作者:由 陳雲堤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1-07-03

本想分享自己上午即興發言的錄音,只是錄音檔案分享操作沒有成功。於是就整理成為文字。

一、推薦性標準的強制化推行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目的是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提供指引。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及應急救援需求各不相同。是否需要採用統一的應急預案?

很難有一種應急預案,同時適用不同型別的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推薦性標準,本意就是把預案的選擇權及預案的有效性保障責任留給生產經營單位。推薦性標準給出的指引,適合本單位應急需求的,可以遵照執行;與本單位情況不適應的,不必將推薦性標準作為約束條件。

現實中有一種趨勢,就是將推薦性標準的要求,按照強制性要求推行。在事故應急預案方面,表現為預案的雷同、冗長,預案與實際應急工作偏離,預案的存在更多的是為了滿足審查、滿足備案要求,很難實現真正實用、可以在緊急情況下遵照執行。

在有限話語權的情況下,可以不反對他人強制要求執行推薦性標準的條款,避免自己重複他人的要求,避免放大不當要求的影響。

二、保留合法證據

做好培訓記錄、做好會議記錄、留存現場影像資料、保留演練的影片資料,在努力工作的同時,要保留自己盡職盡責的證據。很多工作,逐漸成為僅僅為了取得證據,至於開展工作的真實目標,反而被忽視了。

記錄工作過程的要點,主要目的是什麼?應當記錄什麼內容?是記錄查詢問題的線索還是記錄合法盡職的證據?

這是應當引起重視的問題。錯誤的認識,不可能得到正確的結果。

三、專家意見

各種檢查提出的專家意見,正在成為對安全生產的干擾。因為專家意見中有正確的也有錯誤的,對專家意見全盤接受和全盤否定都是不正確的。

接受哪些、不接受哪些專家意見,該由誰來決定?

道理其實很簡單,誰承擔責任誰有權決定採納哪些意見和不採納哪些意見,無論是否採納,責任都是承擔主體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

然而現實卻不是這樣的,沒有承擔責任資格的專家,要求承擔責任的人必須按照專家意見整改,否則“不簽字”。

按我的意見辦,你承擔責任!謀求權力的同事,推卸責任。這就是各種專家意見滿天飛的根源。

按專家的意見辦,專家能承擔安全責任嗎?不按專家的意見,專家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不能承擔責任,請把選擇權留給承擔責任的人。

面對包含有正確成分同時有錯誤因素的“專家意見”,面對隨著專家意見而來的強制措施,生產經營單位處於兩難的尷尬境地。不採納專家的意見,不行,無法承受不接受的後果;採納專家意見,也不行,因為有的意見不具備操作性、有的意見對安全生產沒有任何幫助。

四、隱患

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和存在什麼樣的安全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監督檢查、安全評價提出的“隱患”,是需要“銷項”過關的,但真正導致事故產生的環節和因素,才是關鍵。隱患消除了,就能夠實現安全生產;不能消除就會發展成為事故。認識到的“隱患”,已經不再是“隱患”了。只有沒有認識到或者認識不清楚的隱患,才能發展成為事故。檢查、評價是否有實際效果,就在於是否能夠讓承擔責任的人,認識到未曾認識的“隱患”,進而消除隱患,實現安全。

提出的“隱患”是已知的,或者提出的隱患並不構成隱患,都不會對安全生產有幫助,因為消耗了資源,對安全生產的作用是負面的。

五、審批與經辦

危險作業的責任是由實施作業的人員承擔,還是負責批准危險作業的人員承擔?比如火災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需要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的安全責任是動火作業人還是動火票的批准人?

實際作業人員,要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不能因為有人批准就以為責任屬於批准者;批准作業者,也不要認為安全問題是實際作業人員的事兒,自己只是例行公事。不同崗位之間,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

認為有他人把關,自己工作有點兒偏差沒關係是錯誤的;認為自己要承擔全部責任、要為他人的過錯承擔責任,同樣是錯誤的。

承擔自己的責任,承擔自己可以承擔的責任。不能推卸屬於自己的責任,也不要承擔屬於他人、自己無法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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