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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指引】雙倍工資小貼士(江蘇地區)

作者:由 胡利華律師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8-11-05

雙倍工資小貼士(江蘇地區)

【實務指引】雙倍工資小貼士(江蘇地區)

【引言】

在現實生活中,雙倍工資的問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很關心的法律問題之一,瞭解有關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更有利於用人單位規避風險,有助於勞動者捍衛自己的權利。

一、在什麼情況下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

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援。

二、雙倍工資應當如何計算?

1、數額的確定

根據江蘇省高院《勞動人事爭議裁審指南2017》的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

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

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後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

2、時間的確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

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滿一年

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

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

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三、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如何計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

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起計算。

如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江蘇省高院與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中對一年的起算點做出了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

;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

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