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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籤合同卻沒拿到雙倍工資,就是因為這一條!

作者:由 H愛上R就是HR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7-04-18

隨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一些明明員工“有理”的勞動爭議,因為仲裁時效的問題未獲支援。到底仲裁時效是如何規定的?不同的案件對應的仲裁時效又是多久?今天我們一起來聊聊。

【法律法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於仲裁時效有2種規定。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2。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這個雙倍工資是否屬於拖欠勞動報酬呢?”

不屬於,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員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是否屬於拖欠勞動報酬呢?

不屬於,《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工資包含了正常的年休假期間工資和未休年休假的懲罰性賠償。因而未休年休假額外支付的200%懲罰性賠償不屬於勞動報酬總額。

【法律法規】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如員工提請的是: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高溫、低溫津貼等都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不受到仲裁時效一年的限制。

如果員工追討多年前加班費,可以獲得支援嗎?

雖然在仲裁時效來看可以獲得支援,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因此,除非員工有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企業拖欠了多年前的加班,否則很難被支援。

【案例】超過仲裁時效,訴訟被駁回

2010年6月,吳某到恆旺公司上班。2010年12月11日,吳某在上班過程中受傷。吳某向恆旺公司提出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治療期間交通費、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工傷賠償請求,經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雙方勞動關係自恆旺公司支付完畢工傷賠償款項後終止。2012年8月,恆旺公司依據生效判決向吳某支付了相應的工傷賠償款額,雙方對勞動關係終止沒有異議。2012年9月14日,吳某向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認為自己於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與恆旺公司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直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求裁決由恆旺公司支付吳某因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共計17600元。縣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於當日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吳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要求對方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請求超過仲裁時效,其請求不予支援,遂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重慶法院網

標簽: 仲裁  時效  勞動  工資  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