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歷史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經營棋牌室,構成犯罪嗎?

作者:由 劉高鋒律師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0-09-25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經營棋牌室,構成犯罪嗎?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經營棋牌室,構成犯罪嗎?

棋牌作為一種娛樂專案,深受社會大眾喜愛。無論小區還是街道,總之大街小巷裡都會有各種各樣的棋牌室,開設棋牌室的目的就是滿足大眾的文娛需求。

時常有人諮詢,開棋牌室構成犯罪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單純的開設棋牌室供大眾娛樂,僅收取正常的場所費用和服務費用的,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存在《刑法》規定的行為,則可能構成犯罪?比如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或者開設賭場等行為的。

在涉賭類犯罪案件中,罪名有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兩罪主要區別在於客觀行為,主要體現在營業性、組織性和公開性,對於開設賭場罪而言,行為人提供賭具、場地,目的就是為了抽水營利。

說到這裡,就十分明顯了,如果開設棋牌室具備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按照參賭人員輸贏比例提成或者收取的場所費用和服務費用超過正常範圍的,可能會按照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有這樣一個案例,行為人租賃了某小區一套房屋,並提供麻將桌以開設牌館的名義來招攬客人來牌館進行賭博。行為人以每桌400元、500元不等進行抽水營利,併為賭客提供零食、檳榔、飲料等,另外還請了專門的廚師為賭客提供飯食等。經查,行為人共同經營該麻將館一月有餘,透過在賭桌上抽水的方式非法獲利共計6萬餘元。

法院認為,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客提供場所、賭具等,抽頭漁利數額達6萬餘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踐中,有一個難點,就是開設棋牌室是為了營利而且也有固定的營業時間、固定的地點,同時也提供棋牌桌、棋牌等工具,另外也公開招攬客戶參加。這些特徵與開設賭場罪有很多類似的地方,所以,在實踐中,辦案機關還是應當嚴格區分。因為經營棋牌室也應當營利,這是基本的市場準則。雖然這兩個經營之間存在一定的實踐認定難題,但還是要嚴格地對棋牌室正常的營利行為與開設賭博罪中所述的營利性進行區分,遵循刑法謙抑性的原則,在對於營利行為進行認定是,應當嚴格把握,不宜隨意擴大。

綜合前述論述,現總結如下,實踐中,還是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和群眾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活動等,不應以賭博論處。

另外一點,如果行為人藉著開設棋牌室的活動開展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開設賭場的,應當構成刑事犯罪,可能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所以,一定不能抱有僥倖或者投機的心理,否則真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真的身陷囹圄,那個時候也真的是追悔莫及。

標簽: 棋牌室  營利  開設  賭場  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