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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宋朝女性地位很低?一起來了解一下宋朝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吧

作者:由 若羽乘風呀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1-01-27

在兩千多年的封建法制建設過程中,宋朝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一個獨具特色的封建朝代。一直以來,很多人都認為程朱理學下的宋朝女性地位是最低的,其實不然,女性的地位在宋朝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提高,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宋朝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提高。

你以為宋朝女性地位很低?一起來了解一下宋朝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吧

宋朝女性的繼承權以婚姻為界,可以分為在室女的繼承權,出嫁女的繼承權,歸宗女的繼承權。

1。在室女的繼承權

在宋朝,在室女的繼承分為一般繼承和戶絕繼承。所謂一般繼承指的是父母雙方或一方死亡,子女對財產的繼承。中國古代女性恪守“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道德規範,又沒有勞動所得,何來財產權利?但是在宋朝,女性的財產權得到顯著提高,最為明顯的就是女性財產繼承權。

《宋刑統》沿襲唐律,但其對於女性繼承權的規定比唐律具體和細緻,同時女性繼承地位也進一步的提高。根據《宋刑統》中戶婚律的規定,在室女在繼承本家財產時只能分得嫁妝並且數額僅為男子聘禮的一半。然而到了南宋時期,根據《清明律》中“女合得男之半”以及“二女與養子均分”的記載,說明在室女可繼承財產的數額增加到兄弟的一半,還有很多在室女透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分的家產,並且數額各不相同,女性繼承權大大提高。

除了以上一般繼承,宋朝女性的財產繼承主要發生在戶絕情況下。什麼是戶絕?《唐律疏議》卷十二雲:無後者,為戶絕。戶絕有兩層意義。一方面它是指父系血緣的斷絕,即所謂“無後者為戶絕”,包括沒有任何形式的“繼嗣”;第二個方面它是指作為國家的一個納稅單位的“戶”的消失。一個有男性家長的戶稱為“課戶”;一個沒有子嗣(無論親生還是領養)的寡婦家庭則稱為“女戶”,當她死後,她的家庭也成為絕戶。戶絕情況下的女性繼承權更為複雜。

在宋朝,國家考慮到戶絕的情況下,擬定以下兩種繼承製度:

“立繼者謂夫亡而妻在,其絕則其立也當從其妻,命繼者謂夫妻俱亡,則其命也當唯近親尊長。”

什麼意思呢?立繼指的是家庭有寡婦且並無子嗣的情況下,寡婦可以選擇過繼一個子嗣來繼承財產。命繼,指的是若某一家庭之中沒有父親也沒有子嗣的話,可以選擇丈夫家中的近親來指定一個子嗣繼承財產。

根據《宋刑統·戶婚律》的規定,在沒有歸宗女和出嫁女的情況下,“喪葬令,諸身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親依本服,不以出降),轉移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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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室女與立繼子並存時,由於立繼子的權利同親子,所以在室女的繼承權受到了較大的擠壓,份額大為降低。

而當在室女與命繼子並存時,“準法,諸已絕之家而立繼絕子孫,謂近親尊長者。於絕家財產,若只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若又有歸宗諸女,給五分之一,其在室並歸宗即以得四分,依戶絕法給之。”由此,在在室女與命繼子並存時,在室女得戶絕財產的四分之三。

2。出嫁女的繼承權

根據中國古代禮制與法律規定,出嫁女在有兄弟的情況下是無權繼承孃家的任何遺產,只有在孃家戶絕,被繼承人未立遺囑,且無在室女繼承時,才有一定的財產繼承權。《宋刑統》卷十二《戶絕資產》沿唐舊制,規定“自今後,如百姓及諸色人死絕無男,空女己出嫁者,令文合得資產”。但是又有限制“其間如有心懷窺望,孝道不全,與夫合謀有所侵奪者,委所在長吏嚴加禮察,如有此色,不在給予之限”。這裡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精神。對於出嫁女可獲得戶絕之家遺產的規定,《宋刑統》的編修者又補入起請條說“臣等參詳請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予一分,其餘併入官。如有莊田,均分近親承佃。”

根據宋初的這條法令,出嫁女可以繼承戶絕資產的“店宅、畜產、資財”中的三分之一,而莊田則“均分近親承佃”,出嫁女無權繼承田產。仁宗天聖四年年七月,宋政府又頒佈《戶絕條貫》,重申上述規定,並規定無出嫁女,亦可給予出嫁的親姑姊妹侄一分“今後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得資財、莊宅、物色、除殯葬營齋外,三分與一分,如無出嫁女,即給與出嫁親姑姊妹侄一分”。這條法令同樣沒有提到出嫁女可以繼承田產。

3。歸宗女的繼承權

由於宋代思想觀念的開放以及出臺了允許女性離婚的法律規定,歸宗女的身份也較為常見。歸宗女由於其特殊的身份,既不像在室女那樣從未離開父家,也不像出嫁女那樣從屬於夫家,也就決定了其與父母的親屬程度,反映在財產繼承上即地位處在在室女與出嫁女二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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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期規定:“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已,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女例。”即歸宗女繼承財產的地位與在室女相同。哲宗元符元年(1098)新規:“止有歸宗女者,三分中給兩分。”歸宗女的財產繼承份額有所減少;《戶婚門•立繼有據不為戶絕》載司法部門的判詞雲:“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堂諸女,歸宗者減半。”歸宗女的財產繼承份額進一步減少,為在室女繼承份額的一半,由此看出,歸宗女財產繼承的份額越來越少了。

宋朝女性法律地位之高,筆者認為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宋朝女性在這個時期不僅僅為家庭開枝散葉,她們也開始進入到社會勞動中來,開始從事手工業以及一些商業活動,農業、手工業中湧入了大量的女性,因為女性在社會生產中成為了一股強大的力量,也對宋朝的社會發展起到了推進作用,因此她們的地位也隨之的提升了;二是宋朝經濟繁榮,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越是發達的地方,人的思想觀念就越開放。

標簽: 室女  出嫁  戶絕  繼承權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