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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一名法務的自我修養(中篇)

作者:由 高杉峻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16-06-15

論一名法務的自我修養(中篇)

——怎樣做好一名法務

作者|柏欽濤

怎麼做法務?有人說熱愛,有人說責任,有人說奉獻,還有人說信仰。親,咱真誠點好伐。幹啥不都是一份工作。人生在世,哪裡不是責任。幹一份工作,根本的根本就是養家餬口的飯碗。不要銀子的才是奉獻,不求回報的才是信仰。誰家花錢招人不給他責任?咱恰好也就是學了法律專業,又恰好做了法律工作,本質上跟努力搬磚(真磚)、養家餬口的民工兄弟沒有任何差別。我覺得做好自己的工作,最根本都要回到同樣的問題,就是敬畏自己餬口的飯碗,對自己的工作負責,首先是對生活負責,對一家老小負責。

熱愛、奉獻也不盡然是說假話。但那其實是工作到一定程度的結果。別人問怎麼做法務,你說要熱愛法務,要樂於奉獻,這話其實是倒果(而且是理想的果子)為因。怎麼做法務,是問怎麼幹好這份工,怎麼端起這飯碗。要端好法務這個飯碗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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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釋出,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其供職機構及「高杉LEGAL」立場*

一、不斷學習

不進則退這話,對法務(以及透過市場化手段謀生的所有法律人)特別適用。這不是說你不進步,別人進步了,你相對就後退了這麼簡單。而是不學習,自己相對於過去的自己就是後退的,為什麼?法律職業並不是真的搬磚哦。法律人只能持續處於一定數量和一定深度的法律討論和思考中,才能保持最基本的敏感度、最基本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知識只有在不斷運用中才不會被遺忘。刀不用就鈍,人不動就肥,就這麼簡單。哪怕學過七年法律,考過司考,要是不從事法律職業,三年足夠忘得乾乾淨淨。就是從事法律職業,那些雖然認真學過但是工作中不用的科目,很快也就忘得差不多。法律學起來很慢,但忘起來可是很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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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許多法律法規不斷修訂,司法解釋、會議紀要、行業規章、典型案例,不斷推陳出新。連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這些基本的法律也不斷髮生重大的變化。還有行業規章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金融、資訊等行業尤甚。不學習必然是不行的。

、我把學習的必要性分成三層。

法務的工作涉及面比較寬,很多問題分屬於不同的法律領域,金融投資行業的每個專案可能都涉及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的法律法規,每個問題都需要重新研究和學習,再高水平的法務也不可能一勞永逸。我們經常被問這樣的問題“你不是學法律的麼,有個法律問題諮詢你”,大家潛意識中認為學法律的就該懂得所有的法律,至少是很多重要的法律。但實際上呢,全然不是。每個細分領域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都如此複雜的時代,僅僅是因為學了法律就會懂得一切法律簡直是天方夜譚,縱使是對所謂常用法律捻熟於心也絕非易事。不持續的學習,根本做不好法務工作,尤其是在市場化程度高的企業之中。

第一層,不學則廢。

第二層,法律更新迫使法務更新知識。

法律人的職業培養期是一個很長的學習過程,但對資深人士而言,實際的工作本身更是一個連續不斷的學習過程。我甚至認為,法律人學習法律,實際上是透過專門訓練,學會法律思維,熟悉基本法律法規,進而掌握一種在實際工作中迅速的瞭解問題並以法律人的視角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律人的專業其實不體現(至少不主要體現)在對法律法規的記誦上,而是能夠迅速的用法律人的思維方式不斷學習、研究和解決具體的問題。專業能力雖然透過解決具體問題、發表專業觀點表現出來,但最核心的仍然是學習能力。資深人士的資深往往體現在擁有更為優秀的學習能力(外人看起來的可能是別的)。對既有的東西越熟悉,越能抓到新問題的本質,越少走彎路。法律思維能力越強,越能全面客觀的分析問題。越有經驗,越能在新問題中反思自己過去知識結構的不足,越能從新問題中收穫更多的營養。法律人經驗的積累過程,也是學習能力加速度提升的一個過程。新人常常不能舉一反一,因為他未必真的理解一,但老人可能會舉一反三、反四,他不僅能學到新的,還能迅速用新的完善、改造、反省舊的。也正因此,法律人越老越值錢,不僅是因為經驗與年限成正比例關係,更是因為經驗的積累本身也是加速度的。當然,工作時間不等於經驗,經驗的本質在於透過實際工作反思、提升自己進而施展於未來,不反思、不學習,幹再久也是原地踏步甚至退步。

第三層,業務需求迫使法務更新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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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得有持續性、廣泛性、深入性。持續性是前提,深入性和廣泛性相輔相成、互為前提(原諒我真誠的運用一下馬克思主義方法論,廢話背後可能真的是真理)。前兩點都會認同,廣泛性最不起眼,可我覺得尤為重要。看似分工精細的法律都是基本的法律原理之根在法律之樹頂端的枝杈罷了。法律這棵大樹成長兩千多年,每個法律人經年的學習和實踐不過是逐漸看清他的枝幹和脈絡的過程。只在一枝一叉遊走,看似專精,不過是一葉障目。所有的領域劃界都不過是為了應用和研究的方便而進行分類的結果。刑民的區分夠清晰吧?可仔細想想,所有部門法的法益被侵害到一定程度,都會變成刑事問題。那你說到底什麼是刑事法律關係,什麼是民事法律關係?合同法和公司法看著離得挺遠,可真正思考過公司法疑難問題的人將不斷的回溯公司與合同之間的關係,並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加深對兩部法律的認識。實際上,不對照理解合同和公司,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司法的本質,不理解公司的本質、刑罰的本質,也就無從知道合同的邊界。過度的把法律當做條分縷析的知識,就會忘卻法律本是人類用來處理問題的一種手段。最能聯結法律的不是學科歸屬,而是他們所要解決的問題或者功能所在。歸根結底,我認為無論從事哪個領域,保持對較廣泛的社會領域的法律問題的持續關注,是能夠不斷提升專業能力並在某一領域達到突出水平的必備前提。能夠帶領法律人迅速進入不同專業領域的法律思維能力才是法律人的硬通貨,而不是所謂專業領域的那些難者不會、會者不難的東西。當下的教育體系和法律職業狀況下,博其實比專難,只要能靜下心來,憑藉網際網路和虛心請教,不難在短時間內達到讓不專業的人覺得很專業的程度。可能不能博,能不能真的專,多半得靠學校期間的大量閱讀思考和工作之餘的持續學習、反思。現在法律學生一入校就忙著實習,一畢業就忙著搬磚,磚沒摸熱乎就惦記著跳槽,這其中確實有不得已之處,但其中的得失很難評斷(且不論法學教育水準、各路磚廠氛圍如何)。

、工作即學習。

法務必須持續的處於各種溝通之中,需要跟部門內部上下級、業務人員、相關支援部門、外部律師溝通,金融機構還要跟監管機構溝通。溝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各種溝通中最常見、最難的也是跟業務人員溝通。法務常說某個業務人員不好溝通,是說他溝通沒有技巧,做事情不懂得合理安排,增加了法務負擔。業務人員也常抱怨法務不好溝通,多半是說法務比較固執,簡單粗暴。但這些問題都是在溝通技巧和方法層面的。我所說的溝通主要不是利用技巧做誰的工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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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是幫助業務人員解決問題的,就需要向業務人員瞭解事情本身到底是個什麼事情、存在哪些問題、需要考慮哪些因素、怎麼解決、方案是否可行。法務多數不直接接觸業務,而且時常要針對自己不瞭解的事務發表意見,沒有這個溝通的過程怎麼能把工作做好呢。這個過程特別能看出新老法務的差別。不少新法務常常不跟業務人員溝通就把合同改了發給業務人員。且不說合同改的如何,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很有問題的。連事情本身都沒搞清楚,能把合同改好麼。醫生尚要望聞問切,裁縫還要量體裁衣,法務哪兒來的萬能尺去丈量一切?事情問清楚了,很多問題可能就不是問題了,很多原先沒有考慮到的地方可能反倒需要重點關注。溝通首先是一種意識和責任,其次才能談技巧。身為法務,服務於特定的專案或者事務,主動地瞭解事情是必要的程式和職責。向法務提供準確、有效的資訊自然也是業務人員的責任,但是業務人員必然有他的侷限性。即便是對做事十分周到的業務人員,法務一般也是需要主動溝通的,畢竟構建法律事實所需要的要素,法務本就應該比業務人員更加了解。試想如果業務人員對法律問題考慮的比法務還周到,法務的存在價值還有幾分?

、博而後能專。

真正的專業不在於用所謂專業詞彙說出一堆別人不明覺厲的東西,而是能用別人能聽懂的語言讓別人明白他曾經不知道的東西。用通俗的語言出入於專業壁壘之間是真本事。法務要以業務人員能夠理解的語言把意見傳達給他,只有他能理解,才能知道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在。沒有人僅僅因為某些內容是法務改的就認為是它是應該改的,它是對的,每個人都會有一個判斷的過程(這些廢話,是多麼痛的領悟)。在這個環節與業務人員的溝通,其實也是法務進一步瞭解專案,進一步反思自己修改的必要性、正確性、嚴謹性的一個過程。這個過程並不容易。這其中會有一些經驗技巧,但最核心的還在於法務自身的專業能力。對法務而言,最好的溝通,是能夠透過過往的工作能力證明自己的意見值得業務人員慎重考慮,這本身會減少很多溝通成本。有時候,資深法務相對強勢,但強勢是有底氣支撐的一種專業堅持,它不是咄咄逼人,更不是一種可以用來模仿的技巧。

讓別人理解自己之前,得主動去理解別人(理解是指一系列的動作,而不是“接受”或者“妥協”這個結果)。前文說了,法務就是個服務業,服務人員不得有義務去了解客戶的需求麼?這話說出來是把法務貶低了,但是道理卻並不錯。主動溝通、瞭解、詢問的過程就是法律人望聞問切,尋找法律事實和確認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而提出解決方案的過程。但是知道自己要問什麼、怎麼問,這本身絕非技巧和意識的問題,這需要真正的專業素養和實戰經驗作支撐。

二、有效溝通

首先,法務的溝通是把事情搞明白的一個過程。

法務這個工作不容易有成就感,一線法務工作壓力大,忙起來昏天黑地,被人催來喝去,還難看到個好臉色,薪資待遇也都是別人家好,再比比風生水起的律師朋友和前臺業務人員,心理落差那是相當滴大。不少法務朋友職業滿意度不高。這個真得發揚阿Q精神。雞湯有言,“世間哪有一種工作不辛苦”。對我們平頭百姓(也許你不是)而言,這話是相當對的。咱們幹了這個差事,就得認這個命,就得把磚搬好(搬好了自然有別的磚廠來挖,好磚工依然稀缺)。

其次,溝通是指專業層面的溝通。

得認清,法務是個服務者,不是個裁斷者。公司總是要把事情做成才能有效益,法務多數情況下的工作是幫別人把事情做成、做好。即便法務會從提出一些修正意見,最終的大方向還是要把事情做成。這個層次必須分清楚。以否定別人為職責的法律職業很多,公檢法有這種屬性。但是法務不行。我們不能只知道對錯,還得知道怎麼在不錯的前提下,把事情弄的更好,也得知道在一種法律結構不行的情況下,有沒有其他的方案能夠達到同樣的商業目的,高階法務甚至得比一般的業務人員更知道什麼樣的結構和方法能比他自己想到的還要好。法務會在必要的情況下提出反對性的意見甚至否定某些業務安排,但這樣的場合,法務也是很遺憾的。如果只能在否定別人的過程中才能感到自己的專業性。這說明專業性真的很不足,很沒有發現自己專業提升的方向所在。

三、放平心態

所謂“審合同”,到底是在“審”什麼?“審”誰?再複雜的合同也能歸結為幾句話,要做什麼事、怎麼做這件事、好處怎麼分、風險怎麼擔?寫合同不過是把這些安排落實到紙面的過程。那麼,什麼是合同的對錯?文字語法有對錯,標點符號有對錯,合同的對錯是什麼?實際上,是我們在心目中預設了一個合同的標準範本,才會認為合同有對錯,才會以上凌下去“審”合同。我認為,看合同不是審案子,也不是比對模板,也不是簡單的判斷對錯。審合同(如果非要用審這個字),只是理解合同,瞭解合同所要達到的目的及其路徑,進而尋找其中的紕漏予以彌補或者改進的過程。合同是要把一件特定的事情寫清楚,範本僅僅是提煉了前人經驗,為我們撰寫條款提供一些現成參考而已。公司會對業務有一些標準,這些標準也要核對。這是法務的重要職責,但不是法務工作的核心(認字兒的人都能幹的事,不需要法務,更不需要貴的法務)。合同沒有對錯,只有不好、好與更好,只有簡單與複雜、缺陷與完善之分。法務必須清楚的意識到,自己的職責是幫助業務部門儘可能快的把事情做得更好更完善,而不是簡單按照既有的模板和自己有限的經驗所形成的思維框架來比對合同。這看似簡單,但真正意識到並做到,需要挺長的時間(法務職業初期的機械、固執以及因此而犯的錯誤、耽誤的時間,是無法免除的,是公司為法務的成長所付出的代價)。學習範本是形成自己套路章法的過程,但消化範本、運用其於無形才是功夫所在。

對職業。

我們服務於比我們更聰明、更重要的人。總體而言,業務永遠是公司的核心,這沒什麼好討論的。業務人員比我們更加聰明(這是我個人感受,未必正確,也無從論述)。任何公司的主業都不是法律(萬國和北大法寶也不是),這注定法務不會成為最重要的人,我們只能是輔助者。雞肋確實雞肋,但是雞肋要努力變成雞翅,雞飛起來了,才能成就我們自己(這個比喻引自一位老律師)。法務職業如此,每個人更是如此。助人,才能成己。

對業務。

我們的認知存在諸多侷限。相對於漫長的職業生涯和動輒數萬字的合同(及有限的審查時間),錯誤、疏失、無知都無法避免。所以對於自己的固執和自信,要隨時保持一份警醒,記得問問自己堅持某個主張的底氣到底何來?如果有錯誤,不用擔心,也不用糾結,當改則改。法律法規如此紛繁複雜,業務情況更是千變萬化,誰能說自己不會出錯,誰又會期待誰不會出錯?但堅持錯誤就真是錯了。追求完美那樣的豪言壯語,我自始至終都不認同。我們不追求完美,我們只力爭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並利用有限的時間和能力盡可能的把事情做的更好,並且我們時刻知道我們可能有疏漏、有不足,甚至有錯誤。

本文吐槽部分曾說,法務這個職業難以取得別人認可。其實,讓別人信服的最好手段,就是讓自己變得值得信服。如果法務能透過具體的工作,讓人感到自己總是或者常常是對的、善意、盡責又“有用”的,別人就不會輕易挑戰你。相對於律師,法務更難於讓人滿意,因為我們是在沒有任何外部光環讓別人信賴的情況下工作,而且經常要處理自己並不熟悉的領域,律師的拖延被認為是專業工作必經的流程所需,但法務耽誤的任何時間都會被投來分秒難耐的目光。可是法務所能獲得的信賴又是更加持久和穩定的,因為我們有機會在更穩定的合作關係中證明我們自己。

對合同。

不得不學會折中。不要把“折中”想的多麼慘烈,要為了公司利潤而放棄法律信仰似的(信仰,我們真的有嗎?)。折中是在特定事務有限的現實條件下尋找儘可能好的解決方案的一種意識。商業活動就是不斷地做交易,任何交易的達成都是交易各方尋找折中點的過程,法律服務於這個過程,不折中能行麼。話說到這兒,也許很多人看著不爽。其實,不少同行總是條件反射一般的把“折中”理解為違法違規,大概依然沒有理解法務不是代表國家法律裁斷商業行為,而是運用所學專業服務於商業過程這個根本前提。多數的商業合作,尤其是正經機構之間,能談到一起,共識是前提,不是你死我活的關係。多數商業行為中需要法務參與進來,是需要法律人幫著把事情做得更好、更加周到、更加嚴謹、更加高效,而不是要你來守住所謂底線。沒人會認為自家業務整天在違法違紀的邊緣上掙扎,需要法務拿繩兒拴著(至少別人不這麼認為,這別人不是別人,就是決定法務待遇的人)。整天在地平線上趴著起不來,別人怎麼高看你呢?

對業務人員。

必須清楚,法務不代表法律,也不代表合規。不要輕易說別人不尊重合規,不重視法律。法官就代表正義?專家就代表知識?一方大員就代表百姓父母?不要裝單純好伐,這麼簡單的道理,咋放到自己身上就分辨不清了呢。我們代表不了法律,我們僅僅是恰好學了法律專業(可能還沒學好)以法律為飯碗的人罷了(重要的事情再說一遍)。不能讓別人僅僅因為你是法務而“尊重”你,那種尊重是出於對法務手中那一點審查權的顧忌,而不是對法務本人的尊重。這其中有天壤之別。如果不能自知這其中的差別,並且不懂得謀求專業上的尊重,難免受到詬病。

對自己。

竊以為,法律人的水準主要體現在三個要素上:法律思維的水平、法律知識的豐富度、實戰經驗的豐富度。三者相輔相成、互為前提,但核心一定是法律思維。沒有好的法律思維,背誦再多規章制度也未必能解讀到位。當然思維不是個空的東西,僅僅是靠書本、論文、課堂上的邏輯思辨,未經必要量的實務訓練的法律思維,不是真正的法律思維。不經過實戰,真正能理解複雜法律規定並可予以運用的,恐怕沒有。過目不忘的天份在這個職業中也沒有太大意義。功底不實,所謂伶牙俐齒的辯才也無助於大局。

對法律人而言,法律思維是內功,法律知識是招數,實戰經驗是將一身所學在實務中糅合、運用、發揮、提煉的過程。招數最唬人,但招數最不重要。高手一出手,便知有沒有,說的不是招式,而是內功(當然有人願意分享招數,咱認真學一學也是極好的)。法務最能勝人的其實就在第二項,多數專業領域的大律師也未必能比從業三年的勤奮法務(定語依然不能少)更能瞭解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業務本身。法務的最大短板在於訴訟實戰經驗匱乏和法律思維鍛鍊機會不足。只有辯論和基於辯論的反思才能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思維,讓自己重新審視自己過去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高於自己水準的人討論專業問題,是讓法律思維水平加速提升的好方法。法務的問題在於,公司內部人多數是非專業人士,業務人員有求於己,公司外部律師往往給與法務格外的客套。法務在崗位上待久了,容易過高判斷自己的真實專業水平。所以積極學習,與同行交流、討論顯得尤為可貴。馬克思老人家還說了,直接經驗和間接經驗都是經驗,自己乾的活終究有限,只有不斷地跟人學習、交流、探討、請教才能適當超越特定崗位、行業、履歷給我們的視野帶來的侷限。任職的機構會有助於視野的提升,但完全不能代表自己的高度。審的合同動輒幾十億,也不代表法務工作的實際價值是多少。能夠利用良好的平臺,透過與高水平的人不斷交流,在更好的視野中加速成長才是辦法。

相對於熱衷於四處尋找業務機會的前臺人員,法務更像是久居深閨。連與交易對手合同溝通,很多法務都習慣於讓業務人員從中遞話,憑空搞出一些誤解來。其實法務也要走出去,別人找業務,我們得探討專業不是。每個行業都有每個行業的所謂壁壘,但對法律人而言,那到底不是根本。法律語言、法律思維、法律意識、法律問題、疑難案例便是我們最好的溝通語言。閒來無事,出來曬曬太陽,暫時拿掉底座、抽掉田字格、撤去臨摹貼,把行業黑話、範本、模板都擱一擱,大家一起討論討論專業問題,豈不甚好?

對事情。

用心,灑掃庭除、洗衣擔水也是少林武僧的修煉。不用心,再高的平臺(底座)也不代表自己身高几何。分工如此細緻的時代,其實到哪裡都不能獲得所謂完美的職業訓練(甚至說專業細分已經導致每種法律職業對新人而言都有重大的缺陷),這些缺憾只能用心來補。何為用心?無可名狀,用久方知,不用不知。不用心,一切所謂方法、知識都是廢話。百度能百度到各種招數手法,但百度不到心。心是什麼,於法律職業的最核心而言,他是法律人判斷法律上的對錯好壞、公平與否的那種直感(原諒我只能用西方法律譯著中很彆扭但相對貼切的一個詞語),他是幫助我們快速看清問題的本質,尋找到解決問題的思路,甚至在看到爭議的問題之時便能迅速形成一個事後用理性論證證明為對的判斷的那盞燈。於法律人的學習而言,他是那種不斷去學習新的事物完善自己的知識體系、願意傾注自己的努力幫助別人把問題解決,並根據新問題、新規定、新趨勢以及各方主體關於何謂公平的理解,不斷反思自己既有觀點的意識。

我們常常自嘲為搬磚的法律民工,但就是搬磚,用不用心都大不一樣。到工地去看看,磚工起磚、遞磚、拋磚、接磚的手法、節奏、力道、弧線,搬磚跟搬磚決然不一樣的。莫說我們這麼複雜的一個職業呢。但幸虧心是有用的,因它有用,我們這個職業才有存在的價值,我們縱使無所依憑,只靠一雙手,依然可以衣食安穩。因為人心有用,所以我們不會被百度取代。法律職業會越走越寬,對此我堅信不疑。那些妄言法律職業將被資訊科技取代的雷人結論的人,恐怕連法律的門都沒進去過。對於那種認為法務的重要性將被律師、網路平臺以及諳熟相關規則的業務崗位取代的觀點,我也不屑一顧。何以不屑?可聽我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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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授權「高杉LEGAL」釋出,謝絕無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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