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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委託事項風險告知書(訴訟)

作者:由 魚的傳說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0-10-20

委託事項法律風險告知書

尊敬的委託人:

感謝您對XXXX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本所”)的信任,您將成為本所尊貴的客戶和朋友。本所律師將嚴格按照《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勤勉盡責地為您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為了使您更加理性地對待委託本所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幫助您避免常見的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現將相關委託事項的常見風險告知如下:

一、不如實介紹委託事項及提供資料不完全不真實的風險

委託人應當將委託事項及其背景如實告知律師,同時,委託人應當將與委託事項相關的全部資料提供給律師,並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如委託人不能如實詳盡地介紹委託事項及相關背景,或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完全、不真實,由此發生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二、不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

委託人應當按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評估鑑定費、保全費、上訴費等各種訴訟費用。如果既沒有正當理由,又不按時交納相關費用,法院將無法立案受理、不予採取保全措施、不進行評估鑑定或按撤訴處理。造成此類後果的責任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律師不承擔責任。

三、訴訟主體不適格或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

委託人進行訴訟,應當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身份並正確確定對方當事人,合理確定訴訟請求和訴訟標的額。如委託人身份不適格,法院將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訴訟請求不當,法院可能駁回其訴訟請求;訴訟請求的標的額過高,委託人可能要自行承擔超過裁判支援部分的訴訟費用;訴訟請求的標的額過低,就不能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充分有效證據的風險

委託人進行訴訟,負有在法律規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充分有效證據的義務,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將導致其訴訟請求不被法院支援甚至敗訴的後果。委託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導致的訴訟後果,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據須為原始證據,一般情況下影印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提供證人證言的,一般情況下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否則可能會導致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的後果。

如委託人要求律師辦理取證事宜,應提供證據線索和提供取證條件,承辦律師只能在證人同意的情形下取證,且不承擔取證不能的責任。承辦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但是否受理以及相關單位調查的結果,承辦律師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

委託人申請財產保全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賠償對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

六、仲裁/判決結果的風險

承辦律師承諾盡職盡責地履行職責,積極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但承辦律師不能保證運用自己的

法律專業知識

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所提供法律服務能被法院支援或完全支援。基於眾多不確定原因,本所不承諾案件結果,案件最終有利或不利結果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七、申請執行的風險

委託人申請執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申請,並在立案後的7日內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狀況。無法定理由逾期申請執行的,法院不予立案執行;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狀況,法院又無法查實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將裁定中止、終結執行。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能需要公告送達,從而會使案件審理時間延長,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將導致無財產執行或不足執行的風險。

八、律師拒絕提供法律服務的風險

律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職責,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二)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三)委託人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的;(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五)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理由。

承辦律師已告知委託人上述事項,委託人已完全知曉風險告知書中所提示的全部內容。

委託人簽章確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