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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Yuki網友的一個提問

作者:由 Junior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2-12-20

早上在知乎收到一位 @Yukiiiiiiiiiiii 網友的提問,這個提問問得相當好,博主覺得回答應該也要讓其他網友也能看到,所以用文章公開回復。

Yuki網友的問題大致上分三個:

一、「請問博主,為什麼應收賬款轉讓後,原債權人會對保理商形成新的A/R並體現在報表上呢?」

二、「我以為債權轉讓後風險和報酬都一併轉讓了,即可完成所謂“出表”?」

三、「債權轉讓下,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保理商)形成的法律關係到底是什麼?我主要是不能理解為什麼債權都已經發生轉讓了,應收賬款產生的款項還是會回到原債權人手裡(雖然是對的)」

第一個問題有關辦理保理業務時,原債權人(賣方)將「可跟債務人(買方)主張應收帳款的權利」”轉讓”給了保理商。保理業務所謂的轉讓,原文是Assign,通曉英文的朋友都知道assign也有「任命、委任」的涵義。Seller assign A/R to Factor就是賣方委任保理商去向債務人收款,那麼憑甚麼債務人要配合保理商呢?原來是大多數國家的Civil Law(民法)都有規定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只要轉讓的事實有具體通知到債務人,那麼相關權利義務就及於債務人(中國規定於合同法)。

所以做保理業務一定要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

賣方既然委託保理商去收款,同時把自己「債權人的地位」轉讓給了保理商,讓保理商有合法的地位能跟債務人主張權利,可是賣方對應收帳款的責任並沒有因為將債權轉讓出去就消失!譬如買方主張貨品有問題時,要出面解決問題的是賣方;或者買方倒閉時,如果保理商事先沒有承保買方的信用風險,那麼這個損失也是由賣方承擔,而不是新債權人——「保理商」。

因此,賣方將A/R轉讓(Assign)給保理商後,

不可能會對保理商形成一筆新的應收帳款,頂多形成新的”應收代收款”而已

第二個問題其實在前面已經說過了,賣方把A/R轉讓給了保理商,但是賣方對應收帳款的責任並沒有因為將債權轉讓出去就消失,所以「出表」一說,純屬坊間雜牌保理專家的扯淡之語。

第三個問題其實前面也說過,賣方跟保理商之間的關係就是賣方委任保理商去收款(收到錢當然要歸還給委託人),同時把自己「債權人的地位」轉讓給了保理商,讓保理商有合法的地位能跟債務人主張權利。這個權力既然能給保理商,自然也能收回,收回的方式就是「反轉讓」。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買方想耍賴不付款,所以就隨便主張了一個瑕疵(Dirty Dispute),這時賣方要起訴買方,賣方就可以通知保理商先把債權轉回給賣方,讓賣方以債權人的身分自己去起訴買方。

當然賣方也可以不反轉讓,讓保理商(或與賣方聯名)去起訴買方。

結語:

很多人都以為保理的assign一定要有對價關係,然後再擴大解釋說成這種對價關係是一種A/R的買賣,再將這種買賣A/R的方式從中區分為買斷/非買斷,然後再衍生出表/不出表。。。 這都是一堆雜牌專家胡說八道、市場上以訛傳訛的結果。

保理商聽信了這些雜牌專家的”理論”做業務,如果不幸發生糾紛時要打官司,國內保理業務還能混得過去(反正大陸的法院也不太懂);但是如果是國際保理業務,這些專家的理論一來與國際保理通用規則相互矛盾、二來與國際商事契約通則(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無法接軌,除了被老外嘲笑是沒文化的傻蛋之外,博主看不出會有打贏官司的空間。

標簽: 保理商  保理  賣方  轉讓  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