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頓號」在法律上如何解釋?
作者:由 CrabXu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2-07-13
謝邀。我完全贊同
@嘉桂
的答案,稍微展開補充一點解釋。
我國法律只有對術語有專門做限定的,沒有對標點符號專門作限定的。例如:
刑法99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建築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
所以,對標點符號的理解完全是以國家語言文字規範為準的。本題應該只是個語文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提問補充說明所附案例中,所謂由市人大常委會對“頓號”作解釋,其實是媒體記者的一種渲染,立法機構解釋的是對
該條款應如何理解
,而不會解釋“頓號”的用法。如果該立法機構解釋的結果是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擇一即可,那隻能說明原立法條款的行文表述不精確,而不能推匯出“頓號”不表示並列的結論。
在該案例及本提問所述例子中,我認為毫無疑問是表示並列關係,即相當於“和”。如果要做“或”解,上下文會有不同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