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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小看了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條款

作者:由 遠川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0-11-16

普法也普了有一段時間了,似乎還沒有專門聊過合同中的管轄約定。

所謂管轄約定,通俗地講就是在合同中專門有一個條款來約定“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在哪裡打官司”。

如果約定恰當,更容易取得糾紛處理的有利效果;如果約定不當,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不要小看了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條款

以近期我經辦的一個案件為例,當事人雙方均不在杭州及周邊居住,案件卻在杭州開庭,並且雙方分別委託了成都和北京的律師,聽起來是不是就有點勞民傷財?

沒辦法,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是“發生糾紛協商不成在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這一條的約定,這個案件只能在“勞民傷財的”杭州處理。

所以,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是很有必要關注的,那麼如何正確地關注呢?

一、特定情況下,不約定管轄也無大礙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糾紛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訴訟。

也就是說即使不約定管轄,也可以確定管轄。

如果合同一方認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處理都是可以的,那麼就沒必要過多約定管轄。

比如合同各方住所地是同一個地方,在哪一方住所地處理並無差異,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用約定管轄。

不要小看了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條款

二、如果要約定管轄,如何正確約定是關鍵

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以上貼心的多樣化選擇,相信總有一款適合你,但有幾個注意事項,你得重點關注一下。

不要小看了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條款

1.約定的管轄地可以不止一個,

比如在合同中約定:可以選擇在甲方所在地或合同簽訂地所在法院起訴。

2.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翻譯成人話就是

“不能越級約定”

其一,屬於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能約定在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像建設工程、房屋租賃這類交易產生的糾紛一般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房屋所在地訴訟,當事人是沒有選擇的權利的。

3.既可以約定訴訟管轄也可以約定仲裁管轄,

但不能同時約定訴訟和仲裁,

否則約定無效。

錯誤示範如下:

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某某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三、管轄約定不復雜,但要綜合各種因素考慮

如果對方更容易違約,那麼約定在我方所在地管轄最簡單,但為了看起來更公平,可以約定為:在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所在地管轄均可。

如果作為合同弱勢一方,儘量爭取到公平的管轄約定,比如強勢一方所在地較遠且更容易違約,那麼仲裁就是一個好的選擇,就算是在強勢一方所在地仲裁委仲裁一般也比法院訴訟來得更快。

如果作為收款一方,且合同各方地位相當,完全可以不作約定,收款一方所在地視為合同履行地。如果付款一方違約,則收款一方可以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追索借款、貨款、服務費等糾紛,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都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上面這個知識點很關鍵,建議在腦子裡做個筆記。

不要小看了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條款

以上,點到為止,因為寫著寫著發現關於管轄約定的道道不是一般的多。

雖然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來說,管轄約定是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還是挺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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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不作他用。

本文作者朱林,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微信:15281029982,歡迎諮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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