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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收歸國有”最精準的解讀由“團團”提供

作者:由 大富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2-03-05

最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收歸國有”彪上熱搜,各行業老師都第一時間對這一新政策做了全方位的解讀,然而很多分析只是抓住話題分析,並沒有對國家出臺的新政做嚴謹的考證,現在“中國青年網”針對“重磅新規刷屏!涉及土地出讓金 地方政府收入大變局”給出了最精準的解讀,下面全文轉發“團團”的分析文章。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一詞讓該通知一時間成為財經領域熱議的話題。

通知指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統一劃轉稅務部門徵收,並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徵管劃轉工作。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會帶來哪些變化?土地出讓收入歸屬是否會發生改變?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第一時間採訪多位專家,進行深入探析。

土地出讓收入仍歸地方

上述政策先試點後推開。自2021年7月1日起,選擇在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省(區、市)為單位開展徵管職責劃轉試點,探索完善徵繳流程、職責分工等,為全面推開劃轉工作積累經驗。暫未開展徵管劃轉試點地區要積極做好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劃轉準備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徵管劃轉工作。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收歸國有”最精準的解讀由“團團”提供

在財政部發布通知後,有觀點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可能意味著未來土地出讓收入歸屬發生改變,資金分配格局會發生改變。

對此,接受記者採訪的多位財稅領域專家一致表示,這種觀點是誤讀。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並未發生改變,只是徵收部門發生了改變。原來是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現在是稅務部門徵收,但這筆收入還是歸地方。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則分析,如果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和資金分配要發生改變,必須出臺新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的體制機制,在沒有這樣的體制機制變化的背景下,不能說土地出讓收入的歸屬隨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就會發生改變。

劉劍文也指出,未來相關政策落地後,土地出讓收入還是歸地方,只是徵收主體發生了改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注意到,通知明確,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給稅務部門徵收後,以前年度和今後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資訊傳遞和材料交接工作。

推動地方政府擺脫“土地財政”依賴

為什麼要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

對此,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是現代稅費管理的舉措。第三次稅收徵管變革之後將打造統一稅費服務平臺,協同管理,有助於提高徵管效率,統籌財政資源。

劉劍文則向記者分析,目前,我國很多非稅收入都已經開始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比如說各項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從國際經驗看,許多國家的稅務部門也負責徵收非稅收入。

記者也注意到,僅僅幾個月前的2021年3月,財政部發布通知稱,自2021年7月1日起,將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土地閒置費、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徵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

與此同時,也有專家向記者指出,雖然目前土地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不改變其歸屬,但從長遠看,這項舉措還是具有比較深遠的影響。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楊暢分析,未來轉由“垂直條線”的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得中央政府完全掌握地方土地出讓收支的具體情況。在短期,由於本年預算安排已經排定,地方政府行為具有一定的延續性。但在長期,會對地方政府行為產生引導,使得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環節更趨謹慎,推動地方政府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徵收規範程度將明顯提升

對於房地產行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又將產生哪些影響?

對此,楊暢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過去土地出讓收入徵繳存在彈性空間。例如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土地後,按照規定要將土地出讓金到賬;但具體什麼時間到賬,到賬方式是一次性還是分批次存在協調空間,往往會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財務壓力和資金成本產生較大影響。

而未來土地出讓收入由稅務部門徵收,徵收的嚴格程度和規範程度將明顯提升,房地產開發商減輕資金壓力和財務成本的協調空間可能被壓縮。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由於土地市場的複雜性和各地土地出讓金徵收的不透明,過去存在很多“可操作性”空間,土地出讓金進入國庫的過程有可能被人為干預。

劃轉後,相關土地交易後,自然資源部門需要提交土地交易情況,稅務部門也要審查交易情況和督促房企繳納土地出讓金。據此總結,土地出讓金徵收主體的變更,規範了土地出讓金徵收的過程,嚴肅了土地出讓金相關的財政紀律和會計紀律。同時,也使得過去各類不透明、不規範情況減少,進而減少相關金融風險。這恰恰促進了“土地財政”生態圈的健康發展。

嚴躍進還向記者指出,根據此次徵收主體的變化,後續房企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價款過程中,需要和稅務部門接觸。具體來看,要了解《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的細節、繳款軟硬體環境、關注繳款調整和合並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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