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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記錄(案底),將禁止或限制從事的28個職業

作者:由 刑事辯護律師胡寒冰 發表于 娛樂時間:2019-08-15

查案底在哪裡查

有前科記錄(案底),將禁止或限制從事的28個職業

平常生活中,我們在談論某些人時經常聽到某人是有案底或者前科的,但是大家對什麼是案底或者前科卻不是很清楚,甚至存在誤解。其實案底是我們通俗的說法,前科屬於法律用語說法,前科或案底是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的,狹義的前科就是指一個人被法院判決刑事處罰的記錄;廣義的前科是指不僅包括刑事處罰記錄,還包括一個人的行政處罰、強制戒毒、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遣送等各種處罰記錄。根據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故平常對每個人影響最大記錄就是狹義的前科記錄(刑事處罰記錄),本文如無特殊說明均指狹義的前科記錄。前科記錄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一般法院對罪犯判決後會將相關判決書郵寄到罪犯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由當地公安機關永久儲存。生活中常見到有前科的人在找工作的時候會遭受各種不公平待遇,甚至歧視。筆者在這裡羅列一下在法律上嚴格規定有前科的人不能或限制做哪些工作,以及平常我們很容易誤解的有前科不能擔任的職位。

有前科不得擔任或限制從事職位

一、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

1。 人民警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 警務輔助人員(輔警)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 員 管 理工作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違法行為,被給予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處罰的;

3。 檢察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法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5。人民陪審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公務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各地招錄辦法

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各地部門招錄規定僅限定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應聘。)

3。 外交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4。政協委員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三十七條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在身份上弄虛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繼續提名為委員人選。

三、特殊專門職業

1。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編者注:禁止從事律師行業的前科記錄僅限於故意犯罪)

2。司法鑑定人員

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3。公證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4。 註冊會計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5。醫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6。教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7。拍賣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編者注:禁止從事拍賣師行業的前科記錄僅限於故意犯罪)

四、行業專門職位

1。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3。商業銀行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4。證券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5。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6。破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7。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

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9。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0。 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五。國家軍事機關現役軍人及文職人員

1。現役軍人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2。軍隊文職人員

法律依據:《軍隊聘用文職人員政治考核工作規定》

該規定列明瞭10種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

編造或傳播有政治性問題言論;

參加、支援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和活動;

與國(境)外政治背景複雜的組織或人員有聯絡,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

曾受到刑事處罰、行政拘留等;

有涉及淫穢、色情、暴力和非法組織標誌等文身;

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黨籍、開除學籍、開除團籍或受到嚴重紀律處分;

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成員因危害國家安全受到刑事處罰或為非法組織成員等等

有前科記錄(案底),將禁止或限制從事的28個職業

被誤解前科限制從事工作或職位

1。村委會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編者注:本規定僅限村委會成員在職期間被判處刑事處罰的,有前科記錄並不影響刑罰執行完畢後繼續參與競選,當然部分地區存在一些“土辦法”限制成員參與)

2。居民委員會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按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編者注:本規定僅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參與居委會成員選舉,當然部分地區存在一些“土辦法”限制成員參與)

3。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編者注:本規定僅限正在被刑事處罰的人,有前科記錄並不影響刑滿釋放後擔任辯護人)

4。人大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十六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編者注:本規定僅禁止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參與人大代表選舉,有前科記錄不影響參與競選人大代表)

5。仲裁員或勞動仲裁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透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編者注: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有前科人員不得擔任仲裁員,但是仲裁員一般都是仲裁委或勞動仲裁機構聘請,對於有前科人員,其往往可以在招聘時透過篩選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