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娛樂

與網路主播的演出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啊?

作者:由 律小律-周律師 發表于 娛樂時間:2022-11-11

與網路主播的演出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啊?律小律-周律師2022-11-11 09:09:16

我們公司與網紅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藝人經紀合作合同》。合同詳細約定了每天的直播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直播收入超過保底津貼的部分由網紅和公司三七分成等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約定如一方違約,需要支付10萬元違約金。諮詢了在合同糾紛方面比較專業的徐寶同律師,認為雙方不符合勞動合同關係,網紅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們不懂,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與網路主播的演出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啊?2022-08-11 15:55:04

公司和網路主播之間一般存在三種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

在勞動關係中,公司為用人單位,主播為勞動者,主播的直播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公司對主播依法享有管理及約束的權利,主播應當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公司向主播支付勞動報酬,且需為主播依法購買各類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主播有要求最低工資保障、不超時工作、享受節假日、加班工資、補休調休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

根據題主的描述,顯然公司和主播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勞務關係

在勞務關係中,公司是接受勞務的一方,主播是提供勞務的一方,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權利義務,在依約完成勞務服務的情況下,由接受勞務的一方向主播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通常情況下,勞務報酬較為固定)。在這種法律關係框架下,主播工作時長不受勞動合同法限制,無需支付加班工資、不受公司的規章制度約束。

根據題主的描述,公司和主播之間也完全符合勞務關係的特徵。

合作關係

在這種法律關係中,主播和公司的收益和直播收益掛鉤,雙方一般按照約定比例進行分成,是平等的合作關係,不存在人身從屬性。

根據三種法律關係的特徵,個人認為題主描述的公司和主播之間的關係與合作關係的特徵更為符合。主播不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雙方之間有明確的利益分配比例,而且雙方之間明顯沒有人身從屬性和經濟依附性。因此,主播和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被認定為合作關係的可能性較大。

與網路主播的演出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啊?2021-11-21 20:36:09

一般向這種演、經紀合同屬於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網紅通常和公司之間不屬於勞動合同關係,不過最終還是要根據你們雙方工作的形式等綜合來判斷。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具體看合同中雙方是怎樣約定的以及因什麼行為導致的。

與網路主播的演出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啊?2021-08-23 17:56:00

具體的違約情形是什麼樣子呢?得看合同具體約定,我這有主播糾紛不打贏不收費的渠道

標簽: 主播  勞務  關係  公司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