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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課堂】大媽霸佔球場,小夥怒砸音響……關於廣場舞,法律怎麼看?

作者:由 合同幫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1-06-16

沙沙舞如何處罰

廣場舞之爭由來已久,年輕人要運動、要安靜舒適的小區環境,老年人要活動筋骨,要開心暢懷,本來應該相互理解的兩個群體,卻常常因為矛盾激化而屢上熱搜。廣場舞之困,法律上有無解法?

【普法微課堂】大媽霸佔球場,小夥怒砸音響……關於廣場舞,法律怎麼看?

大媽霸佔球場

小夥怒砸音響

日前,在山東淄博一處籃球場上,幾名小夥正興致勃勃地打著籃球。這個時候,一群大媽拖著音響到了籃球場,大媽們要求年輕人讓出場地供她們跳舞。幾名小夥不同意,雙方為場地使用發生了爭執,大媽們數落小夥們不尊重老人,各種道德綁架。最終,一名小夥實在氣不過,撿起地上的一塊板磚將大媽們用於跳舞的音響給砸了……這個場景被一名旁觀者拍下來發到了網上,贏得一片點贊和歡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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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課堂】大媽霸佔球場,小夥怒砸音響……關於廣場舞,法律怎麼看?

同樣的事情,2018年10月也發生過,還上了法庭。當時,廣東的小周因為不堪廣場舞所用音響聲音過大,便將音響砸壞。其後,音響的主人老蘇將小周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音響損失3500元。法院審理後,認定老蘇提供的發票日期為2019年3月13日,不能證明音響的實際損失,最終酌定小周賠償老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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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地說,大媽們跳舞佔用公共場所,常常是引發矛盾的關鍵,但暴力、軟暴力等畢竟是比較低階的處理方式,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不明智的做法。因此,不少地方政府也在想法子。比如,河南許昌釋出了《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違者警告加罰款;而四川成都則試點樹起了分貝儀,嚴格控制廣場舞音量……

廣場舞矛盾

讓法律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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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並非私人獨享的空間,保障每個人利用公共空間的權利不受侵害、讓小小的廣場舞既能跳得歡又能不擾民,的確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大學問。作為個人,除了呼籲理性看待、冷靜協調,搬出法律法規的“武器”,當屬最合理的做法。

【普法微課堂】大媽霸佔球場,小夥怒砸音響……關於廣場舞,法律怎麼看?

一方面,跳廣場舞法律上講並沒有犯法,但是如果跳廣場舞時播放的音樂,超出了規定的分貝,就構成了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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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將“生活安寧權”納入隱私權。

這意味著噪聲、煙塵等環境汙染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可能滋擾、破壞“私人生活安寧”和“侵犯個人隱私”。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所以,遇到廣場舞衝突

可以向當地的居民委員會

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等組織投訴

可以撥打110報警

可以撥打環保舉報熱線12369

向當地的環保部門舉報

……

方式很多,別隻認拳頭!

標簽: 廣場  音響  小夥  大媽  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