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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IF2020下,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從吊鉤脫落,落到船甲板上,此時的風險由誰承擔?

作者:由 Sea Dog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03-17

在CIF2020下,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從吊鉤脫落,落到船甲板上,此時的風險由誰承擔?蘇蘇2022-03-18 10:24:57

Incoterms2020中CIF保險投保險別變化

在CIF價格術語中,賣方的責任 仍然是“自費投保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LMA / IUA)的(C)條款或任何類似條款所規定的貨物險”。

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3)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4)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負責提供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商業發票和保險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資訊。

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進行辦理。

B。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B。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規定具體的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C。 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D。 租船訂艙問題:由於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合同由賣方負責簽訂,因此,一般情況下,賣方根據貨物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船舶,或者租用整船,或者班輪訂艙。這就是所謂的按通常條件(on Usual Terms)船齡、船籍、船級、船型以及裝運某某航運公司的船隻等提出某些限制條件。對於這些要求,賣方應慎重考慮,不論對方是在合同訂立之前提出的,還是在合同訂立之後提出的如果賣方認為自己可以辦到,又不會增添麻煩和額外開支,就可以接受;否則,可以拒絕。但一旦接受,就必須嚴格照辦。

採用CIF條件成交時,作為合同的賣方在辦理租船訂艙時,還應注意所租用的船隻是否具有適航性和適貨性。所謂適航性(Seaworthiness),是指載貨的船隻在裝運港啟運時,從船舶的效能和船上人員的配備情況來看,已具備了將貨物從裝運港運抵目的港的能力。適貨性(Cargoworthiness),是指船舶從其效能和裝置情況來看,適合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貨物。

F。裝運港、目的港及航線問題:裝運港和目的港在海洋運輸中即運輸的起點和終點。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時,可以是各規定一個,也可以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甚至是選擇港(Optional Ports),這要由交易雙方根據需要協商確定。從實際做法來看,較多的還是各規定一個裝運港和目的港。

根據英美法的有關規定,在CIF合同中,目的港屬於要件(Condition),而裝運港不是要件,只屬於擔保(Warranty)。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目的港的名稱,雙方就必須遵照執行。任何一方要想變更目的港,必須徵得對方同意,否則屬於違反要件,即構成重大違約。

標簽: 裝運港  目的港  賣方  貨物  C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