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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領讀】1號準則《存貨》逐條解析

作者:由 藺龍文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02-07

目前《存貨》準則是財會[2006]3號辦法,從2007年開始執行,至今沒有變動,但因新收入準則實施,報表存貨專案有少許影響。

存貨準則知識地圖:

【準則領讀】1號準則《存貨》逐條解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形成存貨有單獨準則進行規範。】(二)透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目前15號準則已經併入新收入準則】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此條講存貨範圍,按照會計準則講解2010,還包括“半成品”,“半成品”指階段性完工,收半成品庫保管的存貨,“在產品”指尚在加工過程中,沒有交半成品庫保管的存貨】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存貨確認條件,主要理論來源:基本準則的資產確認條件】

第三章 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採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

存貨的採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採購成本的費用。【相關費用強調1:必要性,屬於取得存貨必要支出;2:費用發生代表存貨必然取得,比如差旅費不計入存貨成本,因為採購出差支出不能代表一定成功購入存貨】

第七條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製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製造費用分配方法。【成本會計為財務會計存貨價值的確定奠定基礎】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並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採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如為個別客戶定製產品而發生設計費】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非存貨必要性支出】(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如白酒,腐乳等,生產過程中必要發酵環節,屬於生產所需,這樣的“倉儲”費用計入存貨成本】(三)不能歸屬於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存貨成本原則性把握,一是必要性,二是代表成功形成存貨】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一年以上製造過程的存貨,可以將借款費用計入製造費用】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不公允的除外”,言下之意是認可公允價值】

第十二條

收穫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併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確定。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可結合新收入準則“合同履約成本”理解】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同一企業可以採用不同發出計價方法,但是不得隨意決定,最起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實務中,建議“物流”與“資訊流”一致】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專案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個別計價法適用情形】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已售存貨,按照配比原則,收入與費用在相同期間轉入損益】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理論來源,謹慎性原則與資產概念】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假設存貨用於生產的可變現淨值是100萬,直接出售的可變現淨值是110萬,那麼存貨可變現淨值如何確定?準則要求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如果存貨持有目的是用於生產,則可變現淨值取100萬而不是110萬。】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於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

第十七條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有合同的按合同價】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沒有合同的按照一般價格】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專案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一般思路】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重要性及成本效益原則】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專案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併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難以與其他專案分開”比如生產中同一流水線,相同生產過程的服裝,僅僅有少許加工不一致,如染色,裁剪等,成本計算沒有分開,或客觀上很難分開,或分開計算成本沒有實際意義等】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減值可以轉回,但只能在原計提減值範圍內轉回】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低值易耗品及包裝物的處理原則(會計科目是“週轉材料”),注意這裡包裝物,指週轉使用包裝框等,如啤酒塑膠框,牛奶塑膠筐等作為週轉材料核算。如果是一次性領用的構成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如啤酒瓶,牛奶瓶,作為直接材料成本於領用時一次性轉入生產成本】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後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資訊:(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方法。(三)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四)用於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重要資訊附註補充披露】

標簽: 存貨  成本  應當  變現  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