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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寧一女子在地鐵上進行不雅直播,被批准逮捕?

作者:由 宋詞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05-05

如何看待南寧一女子在地鐵上進行不雅直播,被批准逮捕?宋詞2022-05-05 02:27:58

7月16日,廣西南寧。南寧地鐵公安公佈偵破一起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監控畫面顯示,女子乘地鐵時拿著手機,時不時扯下衣服露出隱私部位進行直播。據悉,女子今年5月從廣州坐火車來到南寧,乘坐南寧地鐵1號線、2號線時一路都在進行淫穢影片直播,引誘網友觀看並向其打賞。目前女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南寧一女子乘坐地鐵時進行淫穢影片直播,被批准逮捕_七環影片_澎湃新聞-The Paper

如何看待南寧一女子在地鐵上進行不雅直播,被批准逮捕?2021-07-22 12:02:58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七條【淫穢物品的範圍】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根據立案標準,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影片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

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首先需要明確那段影片是否達到刑法規定的“淫穢物品”的程度,其次,要看傳播程度有沒有達到上述之一的立案標準。

如何看待南寧一女子在地鐵上進行不雅直播,被批准逮捕?2021-07-19 17:07:21

如何看待南寧一女子在地鐵上進行不雅直播,被批准逮捕?2021-07-20 17:15:11

淫穢直播本身就是罪,都是網路淨化行動打擊的物件,何況還在公共場合。

標簽: 淫穢物品  淫穢  販賣  傳播  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