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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釘上提交離職申請的同時也給老闆發了離職通知有法律效益嗎?

作者:由 阿朝阿朝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1-12-22

釘釘上提交離職申請的同時也給老闆發了離職通知有法律效益嗎?林敬仁律師2021-12-22 12:19:46

應該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方式辭職,沒有約定的除非特殊情況,通常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向公司公示的辦公地點或電子郵箱傳送紙質快遞辭職信或傳送電子郵件,辦理交接手續(如向公司指定的人員或主管人員移交檔案並做說明、辦公用品等等,必要的話情人錄影片等等),就可以離職了。

釘釘上提交離職申請的同時也給老闆發了離職通知有法律效益嗎?知乎使用者2021-12-23 01:05:29

該問題應從企業實際管理規章制度出發,已明確全員知悉或以公告、入職通知中明確將該類流程固化到釘釘,且內部檔案表述釘釘為正式流程通道的,釘釘上提交的離職申請具有法律效力。有如下情形可供參考:

Q1:勞動合同或協議中有表述關於離職程式的,後續未有新規章制度的,從其勞動合同或協議的具體約定。

Q2:勞動合同中未有明確說明離職流程提交方式,入職流程或新員工培訓中關於公司流程特別是人事流程有規範提交方式說明了釘釘的,從其標準。

Q3: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說明離職流程的提交方式,但其後企業管理頒佈了新的且公告觸達全員,行政流程的有效性以釘釘審批為主的,從其行政管理規章制度要求提交。

Q4:勞動合同中未明確說明離職流程的提交方式,企業未有關於釘釘啟用或行政命令、規章制度的情況下,釘釘內的流程只起到了書面申請的作用,其法律效力有待考證。

總結,勞動法+民法典 > 勞動合同或協議相關約定 > 企業規章制度或行政命令、通知、檔案 > 企業入職培訓 > 普通書面申請或資訊知悉 。

特別補充,釘釘(通用版本)審批中存在隨組織開通時預設的審批流程,若企業沒有明確說明該類審批屬於“啟用”狀態,那麼題主所提交的審批依然只是具備一個

書面申請並知會相關人員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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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釘上提交離職申請的同時也給老闆發了離職通知有法律效益嗎?羊大2021-12-28 16:42:16

首先看你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關離職程式的約定,如果有就按約定程式,如果沒有,即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勞動者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