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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秦國》系列之耕牛保護法

作者:由 東方迎風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19-05-25

睡虎地秦墓竹簡】簡介:

睡虎地秦墓竹簡,又稱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這些竹簡長23。1~27。8釐米,寬0。5~0。8釐米,內文為墨書秦隸,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佔書,為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詳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

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殘片80枚,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為吏之道》、甲種與乙種《日書》。其中《語書》、《效律》、《封診式》、《日書》為原書標題,其他均為後人整理擬定。

《秦律十八種-廄苑律》,原文:“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裡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廄苑律。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譯文: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評比耕牛,滿一年,在正月舉行大考核,成績優秀的,賞賜田嗇夫酒一壺,乾肉十條,免除飼牛者一次更役,賞賜牛長資勞三十天;成績低劣的,申斥田嗇夫,罰飼牛者資勞兩個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鄉里進行考核,成績優秀的賞賜裡典資勞十天,成績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借用鐵製傢俱,因破舊不堪使用而損壞的,以文書上報損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賠償。

率領放牧官有的牛馬,牛馬有殘廢的應急向牛馬死亡所在縣呈報,由縣加以檢驗後將已死牛馬上繳。如因不及時而使死牛馬腐敗,則令按未腐敗時的價格賠償。如小隸臣病死,應告其……處理;如小隸臣不是因病而死亡,應將檢驗文書報告主管官府論處。如系大廄、中廄、宮廄的牛馬,應以其筋、皮、角和肉的價錢呈繳,由這個率領放牧的人送該官府。駕用官牛馬而牛馬死於某縣,應由該縣將肉全部賣出,然後上繳其筋、皮、角,並將所賣的價錢全部上繳,所賣錢如少於規定數目,令該駕用牛馬的人補賠而向主管官府報告,由主管官府通知賣牛馬的縣銷帳。現在每年對各縣各都官的官有駕車用牛考核一次,有十頭以上,一年間死了三分之一,不滿十頭的以及領用牛一年間死了三頭以上,主管牛的吏、飼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由內史考核各縣、太倉,考核各都官和領用牛的人。

解析:

是的,秦國居然會定期進行耕牛選秀。牛養的好的人會根據評定的結果得到獎勵,養不好的輕則受到批評教育,重則要打板子滴。

因為秦法屬於典型的戰時法治,很多方面都從戰爭服務的角度來考慮。那麼能夠維持戰爭大量消耗的糧食成了重中之重。耕牛作為農業生產的重要工具型牲畜,也必然受到重視。由於秦國除了上陣殺敵之外,你還可以透過繳納更多的糧食來獲得爵位,那麼很有可能會導致農民過度使用農具(包括耕牛),而公家負責養牛的牛長也可能因為牛不是自己的,而濫用。為了避免耕牛過上996的加班加點還不給吃飽的悲慘生活,秦國制定了上述的律法。

雖然本文題目為耕牛保護法,但實際我們要討論的是秦國對農業的重視程度。由文中可知,百姓是可以向官府借用鐵具的(戰國晚期冶鐵技術已經比較成熟,但仍未大面積普及)。官府很友善,如果你努力耕田而損壞的,打個報告就行,不用賠。

負責管理公家牛馬的人,需要及時上報牛馬的死亡情況,不及時的要賠償哦!而且各級官府的駕車用牛每年死亡率也要考核,要是死亡率超標(養牛不認真)的,相關負責人全部有罪。

總之,秦國政府十分重視牛馬的作用,不能怠慢了這些可愛的動物。所以你在電視劇中看到在秦國的酒館(其實酒館在當時都不存在)裡有客人叫二斤熟牛肉,那是純屬扯淡。私自宰殺和出售牛肉是犯法滴,這權利歸政府所有,普通老百姓不允許,謝謝!

標簽: 牛馬  睡虎地  耕牛  秦國  官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