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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丙開槍,乙在另一處也向丙開槍。甲擊中丙,乙未擊中丙。乙為什麼是未遂?

作者:由 劉sir 發表于 舞蹈時間:2022-02-20

甲向丙開槍,乙在另一處也向丙開槍。甲擊中丙,乙未擊中丙。乙為什麼是未遂?八娘娘哈2022-02-20 17:45:27

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

甲向丙開槍,乙在另一處也向丙開槍。甲擊中丙,乙未擊中丙。乙為什麼是未遂?法師2022-02-22 08:45:42

乙是在丙還未死亡時,和甲不約而同的開槍,丙同時面臨甲和乙的緊迫的現實危險,只不過甲打中了丙,屬於既遂,而丙欲而不能,沒有打中,屬於未遂。

甲向丙開槍,乙在另一處也向丙開槍。甲擊中丙,乙未擊中丙。乙為什麼是未遂?chaw2022-02-22 15:55:10

既然你已經知道了甲乙僅僅是無意思聯絡的同時犯,那就不能把甲造成的死亡結果歸屬於乙。

乙造成的結果是對丙死亡現實緊迫的危險,因為從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來說,故意殺人未遂就是危險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未遂犯都是危險犯),既遂才是實害犯(有死亡結果)。這也是後邊未遂犯才需要定義“著手”這個概念的理由(相對於既遂犯而言)。

當然,題設本身是假定了一個條件的,就是說乙比甲是要早一步開槍的(至少應該同時,其實同時且無法查明的話還存在一個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問題),如果乙比甲晚開槍的話還存在一個物件不能犯的問題。這兩個問題還是很值得討論的。

甲向丙開槍,乙在另一處也向丙開槍。甲擊中丙,乙未擊中丙。乙為什麼是未遂?稜鏡草2022-02-23 08:02:58

我懂你的意思,客觀違法要件包括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物件、危害結果、因果關係,你認為丙的死亡和乙沒有因果關係,所以應該是無罪,但這顯然和正義與情感不符,所以產生了疑惑。

因果關係解決的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否會造成某個結果”的問題,因果關係中的結果是一個概括的概念,而不是一個精準的物件。在故意殺人罪中,因果關係指的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該行為有很高的機率導致他人死亡,這個“他人”是泛指任何普通人,而不是他想要殺害的精準物件。

未遂解決的是“如果沒有造成想要的結果,是什麼原因”的問題。

在這個例子中,判斷因果關係指的是判斷“如果乙向另一個人開槍,按一般人的理解,是否會造成死亡後果”的可能性,顯然這個因果關係是明確的,向某個人開槍會(以極高機率)導致人死亡,這個判斷是符合邏輯的,也就是說,從他開槍那一刻起,因果關係已經成立。

至於實際上沒有按照乙的預想產生結果(實際上丙已經死亡,只是沒有按照乙原本的想法,由乙親手殺死),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所以是犯罪未遂。

甲向丙開槍,乙在另一處也向丙開槍。甲擊中丙,乙未擊中丙。乙為什麼是未遂?Mute2022-02-23 08:28:26

謝邀。

你感覺不對可能因為你考慮了片面共犯的情形。

也即乙看見甲在射殺丙,妄圖補幾槍以提高丙被殺死的機率,後甲擊中了丙。如果承認片面共犯理論,乙實施了客觀上導致丙的死亡風險升高的實行行為,且乙單方意思聯絡導致其應該對甲的射殺結果負責,此時乙是故意殺人的片面共犯,可以構成既遂。

如果甲乙存在雙向意思聯絡,分別於兩處射殺丙,意圖合力致丙死亡,此時就是共同正犯,乙當然構成既遂。這沒什麼爭議

本題題幹裡說的是甲乙都沒有意思聯絡,單方意思聯絡也沒有,這將導致乙對甲實施的行為缺乏責任,因為排除共犯理論適用的場合,沒人需要對他人行為負責。既然事後查明丙是被甲射殺,那乙就沒有造成丙死亡的實害結果,只製造了丙被射殺的危險結果,因此不可能負有既遂責任。

標簽: 因果關係  死亡  結果  共犯  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