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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不溯及既往”,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作者:由 賈國昌律師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0-03-18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為。以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柳州市魚峰區裡雍鎮紅花村紅花一隊村民,世代在此居住、生活。因柳江紅花水電站專案建設,2003年12月2日,李某與專案業主方原廣西柳州紅花水電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柳州紅花水電站徵遷房屋集中安置協議書》約定,李某選擇集中安置方式,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抓鬮定位,各自建房”的原則自行建房。2004年7月前後,李某在指定××裡××鎮××花××層磚混結構為主的涉案房屋一處。2019年5月6日,裡雍鎮人民政府向李某送達《裡雍鎮行政執法責令限期拆除告知書》。李某於次日向被告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書稱,涉案房屋建於2003年之前,由當時的移民安置部門統一規劃、統一搬遷。裡雍鎮人民政府收到該陳述申辯意見後未予以複核。2019年6月12日,裡雍鎮人民政府向李某送達《第027號限拆決定》,責令李某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二日內自行拆除上述房屋。李某對該決定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法不溯及既往”,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二、律師維權:

律師介入案件後,結合案件事實,迅速作出分析研判:

一是裡雍鎮人民政府作出《第027號限拆決定》前沒有保障李某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等合法權利,裡雍鎮人民政府收到李某的書面申辯意見後,未對李某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亦未依法組織聽證,裡雍鎮人民政府作出《第027號限拆決定》前未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未進行詢問或檢查、未製作筆錄,屬程式違法,其作出的行政處罰裁量明顯不當。

二是涉案房屋建造於2004年7月前後,裡雍鎮人民政府作出的《第027號限拆決定》認定涉案房屋的建造時間為2019年3月19日,但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這一事實。據此,《第027號限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同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個人需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後方可進行建設,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行政機關不能適用當前施行的法律、法規處罰頒佈前發生的行為,否則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本案中,李某的建房行為發生於2004年7月前後,上述城鄉規劃法即現行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李某的建房行為顯然發生於現行法律施行之前。據此,裡雍鎮人民政府依據該法律對李某作出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違反“法不溯及既往”,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魚峰區裡雍鎮人民政府於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裡雍鎮行政執法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總結點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關於法的時間效力的原則之一。該原則要求法律只能適用於它頒佈生效以後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不能適用於它頒佈生效以前所發生的行為和事件。這一原則始源於羅馬法,確立於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其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沿用這一原則。資產階級反對封建時代的罪刑擅斷主義,主張罪刑法定,在法律適用上必然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其理由是:法律效力發生於法律實施以後,必須是法律生效後的行為和事件才應受其約束。如果法律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未免要求公民在法律制定前,先承擔遵守它的義務,這顯然是不公正的。公民只應遵守現行的法律而不是將來的未知的法律。在各國立法中,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往往表現為以下兩項具體原則之一:(1)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新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只能適用舊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新法。(2)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舊法為輕時,則按新法處理。

違反“法不溯及既往”,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標簽: 雍鎮  李某  法律  既往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