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文化

古代對於姦淫幼女者,沒有判五年的!

作者:由 我會永遠在你身後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0-06-17

有些現實的事情,現在真的沒法說,也不知道那個傢伙能量究竟有多大,法院開庭都要偷偷摸摸,難道白天不敢開麼,非要耗到晚上十一點。

一些官媒也不要臉到極點,如此罪大惡極的案子,判處區區五年有期徒刑,到監獄還能減一部分,搞不好輿論平息,就是保外就醫的事,值得這麼大張旗鼓的報道麼?

古代對於姦淫幼女者,沒有判五年的!

搞不懂,尤其不敢去揣測那位遠在江蘇的母女,畜生一小段時間迴歸社會,依舊是那個風花雪月的億萬富豪,那個被撕裂下體的女童呢,這一生的軌跡又該走向何方?

生而為人,就算家中沒有妻女,起碼的良知也該尚存,行屍走肉原本是個舶來品,現在愈發適合這片土地上某些手捧鐵碗,頂戴花翎之人。

縱是孔二活於世,論語數萬字,道德已然不存亡!

在中國的古代,原本沒有強姦幼女罪,直到南宋寧宗即位初始,古城臨安郊外一姓陳男子,對家奴之女行非禮之事。奴女尚不足九歲,因無法可依,臨安知府特請示大理寺與刑部,問詢該作何判決。

掌握刑法律例的大臣一番討論後,決議,參考強姦罪“流三千里,配遠惡州”的條款,且增加了強姦幼女罪一條,

“折傷者,絞”。

意思就是,對幼女實施性侵,已不適應流放,直接絞死。

古代和現代不同,哪怕男尊女卑,在對待淫棍惡黨時,法典亦出奇的重,就算是皇親國戚,權貴富豪犯淫罪,依然天理不容。

唐玄宗天寶十一年,北衙禁軍曹芬兄弟倆醉酒輪流強暴年幼堂妹,父親發前去制止,兄弟倆並不住手,致其父親羞怒投井自盡。

此案報到奉先衙門,縣尉竇參頓感深惡痛絕,隨即判處曹芬兄弟死刑,立即執行。

禁衛軍在當時很牛逼,說情的人著實不少,希望緩期執行,但竇參堅持原判決,連罪犯為父居喪守孝的資格也一併剝奪,可謂從重從快。

姦淫之罪不在權高,但凡有些許良知之人,必誅之!

古時蒙古人視女性為戰利品,但至元十三年上元節,御史臺官員報告說,河南某地一未成年女子在家中被兵士破門而入性侵,具體人數不詳,致使該幼女瘋癲,極大的激起了民憤,當地衙門被鄉紳、士子及百姓圍堵致不能正常辦公云云。

元世祖忽必烈一聽,節日立即取消,迅速找來大臣劉秉忠商榷,出於緩和民憤,打擊惡性案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迅即修訂《元典章》,規定:

無論貴族與否,奸罪一經發生,皆處死。

民憤在這一起案例中,起到至關作用,而今,搜搜微博,民意又如何,誰不長天一嘆:區區五年矣!

另有一則野史記載,武則天13歲那年,父親死後,其跟隨母親投奔到親戚家裡,據說受到至少四個堂哥性侵。這四個哥哥的名字分別叫武元慶、武元爽、武惟良及武懷運,其中武元慶及武元爽是武則天同父異母的哥哥,而武惟良及武懷運,是她父親的哥哥之子。

最後,這幾位哥哥的報應是什麼?武則天當權後,對他們進行了血腥報復:武元慶流放龍州,憂慮而死;武元爽流放振州,死的不明不白;武惟良及武懷運這倆倒黴蛋,是被武則天一槍倆鳥,直接處死。

人說,讀史明智,但筆者,卻越讀越糊塗,是當下的思維開化,姦淫罪過已經不適用於重典,還是不適用於權貴階層。

我也知道這樣一起惡劣的案件,雖然在情理上是足以判處無期甚至更高的處罰,但在法理上既然定性的是

猥褻幼女罪

,那麼最高就是五年。

這個罪名我研究的很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但我也知道,從女孩的下體撕裂程度來看,很多人是懷疑王振華犯的不僅僅是強姦罪,如果當初在定罪時,定性為強姦的話,那麼強姦幼女罪起步是十年,甚至無期徒刑和死刑。

但既然警方定性為猥褻罪,那麼重自然有著些許道理,相信法律,相信正義,應該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壞人

另外,從那個輔助王振華犯案,把孩子送進虎口的周某來看,這其中很明顯有著一條非法的利益鏈,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從周某嫻熟的“技巧”中推測,這其中的黑色利益鏈已經很成熟。

如此的話,那麼就能構成強迫XX,誘拐XX等等等等,在判刑上也能達到十年以上。但警方既然只定性為單一的猥褻罪,那麼就證明一切猜測最終只是猜測,所以還是要相信警察蜀黎的善良,相依法律,相信正義

海明威曾經說過:當法理的懲罰不能匹配其罪行的惡劣,那麼道德的譴責會折磨其一生,乃至生生世世。

他的另一句話是:

請永遠不要對強者與金錢低頭,在弱者的世界裡,擁有了世界上最為珍貴的美好,那就是一顆渴望正義與善良的心。

還是那句話,一直以來,覺得這樣的話就是個屁,但爾等又能如何,唯有借文豪之言,聊以自慰。

標簽: 幼女  強姦  性侵  武元爽  武惟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