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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看過就知道了!

作者:由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2-03-20

有俗話說:“父債子還”,而這個規則真的符合法律規定嗎?

雖說這個是在現代社會比較少見,但是還是有相關的案例,那麼這種“父債子償”有法律依據嗎?

今天有一朋友(葉母)便遇到了這類問題,她帶著年僅12週歲的兒子葉宏濤(化名)前來諮詢。因與葉宏濤父親感情不和,在葉宏濤3歲時,她就和葉宏濤父親離婚了,葉宏濤由他父親獨自撫養。前段時間,葉宏濤父親因身患肺癌而病故,死後留下許多債務,其中包括為治病借的錢、喪葬費等等。家徒四壁,年幼的葉宏濤更是無力償還。喪事處理完後,債權人紛紛前來討債。經過親戚們幫忙清理,葉宏濤父親的遺物只有5間平房和一些傢俱雜物等。

後來,村委會出面與債權人協商,將其中3間平房和所有的傢俱雜物等折價來抵償部分債務,剩餘2間平房留給葉宏濤居住,等葉宏濤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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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作後再償還剩下的債務。雙方達成協議立下字據,並要求葉宏濤簽字,答應將來一定替他父親還債……

葉宏濤的母親得知此事後,十分氣憤,先後找到葉宏濤所在村的村委會、債權人講理。村委會和債權人都不同意對協議做任何改動,一致認為,“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自古以來就是這樣。父親欠下的錢,兒子就應當還,還沒有聽說過有不還的道理。再說,葉宏濤已經簽字畫押,答應將來還他父親欠下的全部債務,他母親憑什麼干涉?

為此,葉母一大早便火急火燎地找到我,問我該怎麼辦,請我幫她分析分析葉父的債務葉宏濤是否應該去償還,如何保護葉宏濤的合法權益。

經過充分了解後,我便直接答覆她,葉宏濤可以不用替他父親還債。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我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死者的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利益,防止因死者留下大量的債務給繼承人正常生活帶來極大不利。

因此,葉宏濤父親死後,葉宏濤作為繼承人只需在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限度範圍內償還其父生前欠下的債務。至於超過的部分,如果葉宏濤願意償還的可以償還,不願意償還的就可以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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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葉宏濤只有12週歲,既沒有生活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應該為他保留適當、必要的遺產份額。而村委會與債權人協商後只留2間房子給他,顯然無法維持他的正常生活,卻還要他以此為條件償還他父親欠下的剩餘債務,這樣處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他可以不要償還剩餘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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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宏濤雖然在協議上籤了字,但他只有12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他簽字的行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經過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才能生效。他的父母雖然早已離婚,但他母親仍然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他父親病逝後,他的簽字行為必須經過他母親同意或者追認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如果他母親不同意或者拒絕追認,他的簽字就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也就不能要求他償還他父親所欠的債務。

因此,筆者認為,“父債子還”的前提條件,是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並且在該遺產的實際價值限度範圍內償還。如果兒子沒有繼承他父親的遺產,他就可以一點兒也不償還他父親生前所欠的債務,這也就是說,父債子不一定要還。

標簽: 葉宏濤  償還  父親  遺產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