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供、誘供現象為什麼到現在還在發生?
我國雖然有非法取證制度,但是並不完善,在實踐執行上也有很多問題。
我國嚴禁以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證據,但沒有明確規定透過引誘、欺騙的方式獲取的口供應當依法排除,實踐中該口供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
以引誘方法所得的供述、證言、陳述,是不需要排除的,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誘供並不完全違法,在實踐中警方也會有一些審訊策略。
在我國刑事案件中,辯方要排除非法證據有多難?
偷偷錄音可以當證據嗎?
雖然說法律上嚴禁刑訊逼供,但是在審訊過程中 刑訊逼供真的會避免嗎?
警察是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例如,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證人朱某提出在偵查期間遭到非法取證,要求確認其審前供述或證言不具備證據能力。
在審訊中,對沈某進行引誘,說“講了就可以回去”,對沈某進行威脅,說“不講就把你老婆一起抓進來”。
偵查人員對沈某說“講了就可以回去”,這屬於採用引誘、欺騙的方式獲取被告人供述。
我國嚴禁以引誘、欺騙的方法收集證據,
但沒有明確規定透過引誘、欺騙的方式獲取的口供應當依法排除,實踐中該口供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
。
對沈某進行威脅,說“不講就把你老婆一起抓進來”,屬於“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但是,卻沒有說明是否令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條件有所缺失,不屬於應當依法排除的情形。
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被告人供述,存在四種情況:
1。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2。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
3。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4。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
例外情形包括:
(1)更換偵查人員後,依法訊問,如實供述。
(2)更換訴訟階段後,向檢察官、法官如實供述。
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證人證言的情況包括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
精簡來說,對供述的排除包括:暴力+痛苦;威脅+痛苦;非法拘禁;重複供述。
對證言的排除比較簡單,只要對證人進行了暴力、威脅、非法拘禁,不論證人是否痛苦,一律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