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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要避免逞強耍橫

作者:由 刑辯律師陸向輝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1-08-06

近日,關於有律師將庭審公開網的片段公開至網路,被認定為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接受調查,引發司法系統的重點關注。

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流氓罪分解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聚眾鬥毆罪,聚眾淫亂罪和尋釁滋事罪四種犯罪。尋釁滋事罪本身爭議很大,其最早的主要行為方式是四種:(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但是隨著網路空間重要性的提升,尋釁滋事罪的存在空間擴充套件到資訊網路。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網路尋釁滋事行為的表現方式:“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這就是這個案件的辦理依據,即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被採取措施的律師可能觸犯的就是這一條規定,因而被認定為涉嫌尋釁滋事罪。

無疑,對我們每一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利用自媒體釋出資訊、傳播資訊是,必須認真稽核其真實性,確認不屬於“編造”的虛假資訊,方可傳播,即便不是自己編造,也可能會成為“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別認定為尋釁滋事。

另外一面,必須給執法者提出較高的要求,在識別何為“虛假資訊”和對於虛假資訊是否“明知”必須嚴格,如果這個邊界控制不好,很可能會將犯罪圈擴大,限制人們在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因言獲罪”的情形必須要嚴格控制。

尋釁滋事罪是一個限制耍流氓的罪名,打擊的就是無事生非、逞強耍橫行為,但是尋釁滋事本身,有可能會“逞強耍橫”,必須引以為戒。

尋釁滋事罪要避免逞強耍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