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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

作者:由 楊原平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2-06-04

【書摘】《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一個普遍適用的法津體系

《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登特列夫 著;

李日章、梁捷、王利 譯;

新星出版社;2008-6-1。

第二章 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

(摘錄)

(p13-20)

自然法的頭一個偉大成就見於法律的固有領域,也就是見於具有普遍效力的一個法律體系的奠基。這個體系收錄於查士丁尼(Justinian)的法典中,也透過這法典而傳遞給後世。

除了《聖經》之外,可以說沒有一本書曾經比《羅馬法大全》(Corpus lures Civilis)對人類歷史發生過更大的影響,這是一點都不誇張的。關於羅馬對西方文明的影響,歷來已經有許多的論著,關於至今仍出沒於地中海四周廣大地區的“羅馬帝國幽靈”,歷來也有過許多爭端。但羅馬法的遺產,卻不是一個幽靈而是一個活生生的現實。它呈現於法庭,也呈現於市場。它不僅活在種種體制之中,也活在所有文明國家的語言之中。

對於悲觀主義者或懷疑主義者(他們太快的接受了一種見解:意識形態不過是建於事實之上的上層建築),上述遺產之歷史正可提醒他們,精神要素之優於物質要素。“羅馬法在中古時代的歷史,證明了在變動的環境之中隱隱存在著活潑而有組織作用的思想力量。”(維諾格拉多夫Vinogradoff語)。羅馬法的復興,乃是促成歐洲社會與政治結構之轉型的一個有力酵素;指羅馬法為“有害的遺產”(damnosa hereditas)的人都只看到了影象的一面,他們忽略了我們受到羅馬的影響才形成的一個觀念,這個觀念認為法律乃是人類共同的祖傳財產,它乃是一條繫帶,可以克服人類彼此之間的歧異,使他們結合成一體。這個觀念乃是羅馬遺產所給予我們的一個最大恩惠。

通常稱之為《羅馬法大全》的這部法典,其偉大的編纂工作,是由一群拜占庭的法律專家在公元534年完成的,他們奉查士丁尼大帝的命令而從事這項工作。這部法典,把公元前5世紀羅馬人第一套成文法《十二銅表法》(Twelve Tables)以來漫長而複雜的一串發展之成果,全部體現出來。其後數百年之間,一提到羅馬法,人們就想到這部

“神所稱許的查士丁尼大帝法典”

(the godly approved laws of Justinian the Emperor),而完全把兩者等量齊觀。成熟的果實障蔽了這果實之成熟歷程①。

直到較近的年月,才有人開始“歷史地”去看待羅馬法。若干近代的學者終於開始從事一項艱苦的工作,以期把其中“古典”的成分與拜占庭之增添與修訂的部分清楚劃分開來。但在我們這些後世的人眼中,那些法律之得以具有簡單與勻稱之特色,仍然應歸功於查士丁尼。但丁在《天堂》中為這位拜占庭皇帝留了一個位置:

這個人以其所具原初之愛的意志,

刪去了法律之不需要與無效的部分。

(《天堂》Paradiso,vi,11-12)

《羅馬法大全》給予後世深刻印象的地方,除了其令人讚歎的結構之外,殆為其自命具有普遍效力。人們幾乎都沒有注意到這法典是在東方編成的,且編成於羅馬勢力不復支配西歐之時。此外,其混合的構成也從來不曾引起學者對其真實性發生懷疑,或懷疑其經過篡改。我們中世紀的祖先們也許比我們更能欣賞拜占庭的鑲嵌藝術,《羅馬法大全》正是在性質上十分類似這種拼花藝術的一部法律彙編。但我們這些祖先的歷史判斷畢竟沒有完全失確,羅馬確是透過它的法律而重新徵服了它在戰場上失去的省份。

關於其自命具有普遍效力的主張,有一點是連現代不懷成見的讀者都將留下深刻印象的,那就是這項主張並非基於武力,而是基於理性。那是訴諸法律之固有的尊嚴,而非訴諸它的強制力。在一項傳誦不絕的宣告中,查士丁尼宣稱:

他長久以來一直以建立一座正義之廟堂、一座法律之要塞為目標。“在一切課題當中,沒有比法律之權威更值得研究的,這權威愉悅地處置神明的與人類的事物,結束一切的罪惡。”

這個觀念為《法學彙編》(Digest系《羅馬法大全》之第三部分)開頭的幾段所擷取與引申,這“文摘”引述了許多更有名的羅馬法學家有關這個題目的見解。依其所說,法律(拉丁文作ius)既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科學②。作為一門科學,它是關於人類的與神明的事物之一種知識,是關於是與非的一種理論;作為一門藝術,它乃是對善與公正的事物之促進。法學家的任務十分崇高,可以比之於牧師的任務。他確是正義之執行者,因為正義與法律互相關聯。

這“文摘”又說:法律有許多種,有一種是國內法(ius civile),它表現了一個特定共同體的利益,有一種則為國際法(ius gentium),那是人們為了便於互相往來而訂的。但是還有另一種法,它表現了一個更崇高的更持久的準則,那就是自然法(ius naturale),它相應於“永遠善與公正的事物”(that which is always good and equitable)(拉丁文作:bonum et aequum)。

以上所言,只是一個梗概,有許多引致學者爭論的內容,我都把它概括與濃縮了。事實上,這“文摘”的第一章,沒有一個字不曾經過多方考量與爭議。那些拜占庭的編纂者有沒有隨意解釋他們引用的那些話呢?法律的三大類別(國內法、國際法、自然法),究竟是羅馬的“傳統”(classical)概念呢?還是後來的發明?我們如何說明統攝在同一標題De Iustitia et lure(正義與依法行事)之下的不同作家之明顯歧異呢?naturale(自然)、aequam et bonum(公正與善)等字眼與概念之確切意義與真正淵源是什麼?經過百年以上的歷史的研究之後,大部分《羅馬法大全》的章節,如今竟然成了無經驗的讀者的“泥沼”(或說是“佈雷區”)。對於這個情況,我們真不知道究竟是應該得意呢,還是應該加以埋怨。

然而我還是認為,我們應該毫不猶豫地以無經驗者的爽直態度,去披讀《法學彙編》的開頭那幾段。畢竟惟有透過這個方法,我們才能想像它們曾經傳達給一代又一代期望由《羅馬法大全》獲致法學訓練、且照著字面意思去理解它的學者們怎樣的一個印象。這個在接近這座法律聖殿或要塞時所形成的有關的印象,應該只會由這幾段文字而加強,而不致因之而削弱——不論這幾段文字是出於拜占庭傳統或羅馬傳統。《羅馬法大全》乃是意圖實現人類最高抱負與滿足他們在一切情形之下的需求的一套法律。這座大廈是夠宏偉的,而通向它的拱廊,也跟它的宏偉完全相稱。自然法則是它的拱頂石,無怪乎它要飽受人們的讚揚與注意。

但是對近代學者而言,這讚揚與注意都是有所保留的與帶有批判性的。我們面前存在著一個有關解釋的問題一一可能的幾條解釋的路徑,在“導論”中已經討論過。現在讓我扼要地重述一下,一般歷史學家與政治哲學家,如何看待羅馬的自然法學說。他們已經正確地指出:這學說並非源出羅馬,其淵源在於

外地;它是全盤從希臘哲學借取來的,特別是從斯多噶主義。斯多噶學說激發了西塞羅的定義,這定義是流行於公元前1世紀羅馬富裕階層的折衷主義之最佳代表:

真正的法律,乃是與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right reason);它是普遍適用的,不變而永存的;它以它的命令召喚人們負責盡職,以它的禁制防止人們為非作歹。它對好人下命令或立禁制,絕對功不唐捐,雖然它對壞人絲毫無能為力。試圖更改這種法律,乃是一種罪過;企圖廢除它的任何一個部分,也是不被容許的;想完全廢棄它,更是不可能。即使元老或下議院也不能解除它加諸我們的義務,我們無須在我們自身之外找尋它的闡述者。在羅馬和雅典不會有不同的兩套法律,在現在與未來亦復如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將適用於一切民族與一切時代,在我們之上也將只有一位主人與統治者,那就是上帝,因為它乃是這法律的創造者、頒佈者與執行它的法官。

(DeRepublica,Ill,xxii,33)

西塞羅《國家篇》上著名的這段話,清楚地陳述了早經斯多噶學派精煉過的自然法學說。依此,人類乃是一個普世性的共同體,法律則是其表現。由於它(法律)以人性為基礎,它確實是普遍的。由於它經過上帝所認可,它乃是永恆與不變的。這個學說轉化成為羅馬法學家的自然法觀念與基督教會的教誡。有意思的是西塞羅的定義,竟是透過一名基督教作家拉克坦休斯(Lactantius)之手而儲存至今的。無怪乎崇信基督教的立法者查士丁尼,會把自然法觀念當作他法律體系之柱石。當作品被《法學彙編》所引述的那些羅馬法學家指出自然法是存在於一切歧異的法律底下的終極原理,當他們把它當作化這些差異為統一的萬無一失之方法時,查士丁尼的看法當可得到他們權威的支援與補充。

在跟自然法學說互相關聯的若干概念身上,也可以找出像自然法概念那樣一脈相承的跡象。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就是平等概念。西塞羅——在這點上也追隨了斯多噶學派——早就清楚的陳述過所有人類一律平等的觀念:

沒有一個東西和另一個東西類似的程度,比得上人類彼此相像的程度。如果不是壞習慣與假信念把比較脆弱的心靈扭曲了,使它們偏向,則一個人和自己相像的程度,還比不上所有的人彼此相像的程度。因此,不管我們怎樣為人類下定義,一個定義便足以適用於所有人類。……凡是由上天稟受理性的人,也一定稟受了正理,因此,他們也稟受了法律——當正理應用於命令與禁制,就成為法律;既然他們稟受了法律,他們也必稟受了正義。如果,人皆稟受理性;那麼人皆稟受正義。

(DeLegibus,I,x,29;xii,33)

這裡的這個人類平等的觀念,是從把人類連結成一體的那條繫帶之存在推衍出來的。人類平等乃是自然法之直接結果,自然法則是關於人類的首要與基本信條。這個人類平等說,卡萊爾博士把它界定為古代與近代政治學說的分界線,他又一路追蹤它的發展經過,一直追蹤到羅馬法學家身上——乃至更遠。西塞羅關於人性與自然法的概括論斷,其後又在塞尼卡(Seneca)的著作中重現,這論斷也是《羅馬法大全》中法學家獨斷式論述之基石。“我們確實是面對著某種人性論與社會論的濫觴,法國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愛不過是這種學說的現代說法。”

最後,照近代註釋家所說,從西塞羅開始到查士丁尼為止的自然法學說,有一個共同特徵,那就是它們對社會與政治問題有一種特殊看法。這個看法的淵源仍然是在希臘,而不在羅馬;這個看法就是認為理想的社會模式與實際的法律體制之間,存在著一種差別或明顯對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現的,後者則是我們在人間世中所面對的。(p13-20)

(p27-p28)

讓我們再回顧一下上文提過的那個有關法律之普遍有效性的主張,這個主張,在後人眼光中,正是查士丁尼的法典最大吸引力之所在,它在法典編者心中也佔著極其突出的地位。這普遍有效性據以成立的基礎,似為一個合理的基礎。惟有一個正義的絕對準則可能提供這麼一個基礎,這準則就是自然法。在《法學彙編》中,烏爾比安的“自然本能”足以證明在一切動物的生活中確有若干天生的體制。法律之普遍性,被認定是出於最廣義的自然。在(法學階梯)中信仰基督教的查士丁尼大帝以他自己的名義宣佈,

自然法的存在要歸因於超越於任何立法者之意志之上的一個意志。“被一切國家所同樣遵守的自然法,永遠固定而不變,是由某種神聖的天命所制定的。"

(Inst。,I,ii,11)

(p27-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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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①《羅馬法大全》也稱《國法大全》、《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法學總論》(即《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彙纂》(即《法學彙編》和《查士丁尼新律》。《羅馬法大全》的問世,標誌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

②關於拉丁文ius這個字的諸多不同涵義,以及將其譯為英文的困難,請參看本書第四章末尾所言。

目錄

新版導言 /1

再版前言 /1

1952年重印前言 /1

序 /1

第一章導論 /1

第二章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 /13

第三章倫理的一個合理基礎 /34

第四章自然權利的理論 /53

第五章法律之本質 /73

第六章法律與道德 /94

第七章理想的法律 /114

第八章結論 /136

附錄 /149

重新審視自然法的情形 /149

關於法律的兩個問題 /225

善的感知的一個核心:對哈特的自然法理論的反思 /242

參考書目 /269

譯名對照表 /278

【書摘】《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

《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登特列夫 著;

李日章、梁捷、王利 譯;

新星出版社;2008-6-1。

作者簡介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èves,1902-1985) 出生於英國。生前是義大利都靈大學的政治理論教授。

登特列夫是義大利著名自然法學家,現代自然法復興運動的代表人物。他試圖超越流行的法律實證主義正規化和新托馬斯主義正規化,以批評和包容的態度來審視自然法遺產,理清其中的糾葛,從而為自然法提供一種全新的辯護。他堅信儘管自然法有很多歧異的解釋,但是它完備地提供了法律的道德基礎,這點對於現代法律至關重要。登特列夫的工作直接影響了哈特、芬尼斯、拉茲、德沃金等學者,使得自然法重新進入主流的法哲學和政治哲學研究。本書初版於1951年,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歷史考驗,已經成為自然法領域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譯者簡介

李日章,1938年出生,臺灣大學哲學系、哲研所畢業。歷任臺大、世新、靜宜等校教職,曾在書局、報社工作,由臺大哲學系退休。著有《莊子逍遙境的裡與外》、《佛學與當代自然觀》、《儒家在歷史上的雙重角色》等。主要譯著另有《西方近代思想史》、《啟蒙運動的哲學》、《穆勒的社會政治思想》等。

梁捷,復旦大學經濟學博士。

王利,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所助理研究員,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後。

【書摘】《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

“自然法”的觀念,在西方已有兩千年的歷史了。在這漫長的過程中,這個觀念歷經演變,時隱時彰,但始終是西方思想的一支主流,對政治、法律、哲學、宗教、倫理各個領域,有歷久彌新的影響。本書是英語世界中討論“自然法”的經典著作。凡對西方思想之本源及政治理論、法律理論有興趣的人,都不可錯過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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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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