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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網路安全法》

作者:由 閒暇筆鋒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2-06-01

中國是一個名副其實的網路大國,光網民規模就超過了10億,而網際網路的高速發展與不斷更新也給廣大網民帶來了諸多的好處和實惠,這點是不容置疑的,比如網上購物、網約車、線上辦公、線上醫療等等新生事物都是隨著網際網路發展應運而生的,但是我們也看到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不少違法亂紀行為也開始在網路間滋生,為了打擊這些網路違法行為,近些年我國不斷出臺各種網路規範律條加以整治,比如2016年11月7日釋出、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就被稱為“全面規範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此法為保障網路安全、促進經濟社會資訊化的健康發展起到了極為積極的作用。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安全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到今年已經正式施行了五年,五年間,很多網路違法行為都因觸犯此法而受到了制裁,比如“某通訊公司98個實際使用使用者的寬頻帳號未實名登記,相關賬號被用於開啟虛擬機器IIS服務,大量傳播淫穢資訊”“某網民多次使用自己的微訊號在微信群、朋友圈中釋出回收、販賣駕駛證分等具有違法性質的資訊”以及“孫某在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辦理的四張銀行卡提供給徐某使用,非法獲利1200元”等案件,分別觸犯了《網路安全法》第24條、第61條和第46條、第67條以及第27條、第63條規定,就此受到了行政拘留和處罰。

從上面所舉的幾個例子看,個人覺得《網路安全法》的出臺實施,不但對國家安全和企業的加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普通民眾也起到了保障其切身利益的作用,為廣大網民撐起了保護傘,因為在《網路安全法》中我們會看到,針對網路中一直困擾網民的電信詐騙、個人資訊濫用等一些突出問題都有專門的制度設計,比如這條:“網路運營者為使用者辦理網路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即時通訊等服務,應當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從文字上看這是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說是對網路運營商提出的安全義務,但我認為這更是為了百姓的利益,從源頭上抓起,防止網路犯罪和網信詐騙,最終受益的就是普通百姓。再比如針對網路詐騙《網路安全法》給出的明確規定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釋出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資訊”;而針對個人資訊洩露問題,《網路安全法》則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個人覺得這些規定的有效執行,不但能夠打擊各種侵犯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而且還能起到一種法律的威懾作用,讓網民更放心地使用網際網路,享受網際網路帶來的各種便利,這就像法律學者繆因知所言:“隨著《網路安全法》的實施,網路安全的觀念深入人心,網路安全立法和執法規制也保持了高強度。並且,網路安全法制化程序仍在不斷演進,透過不斷健全完善網路安全法律制度、加強網路安全領域執法力度與協作,構建了切實有效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為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